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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大地震,過分責問社會團體捐款是無理取鬧

 2008-07-08 23:0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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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一個寓言故事:有個不會游泳的人掉到水裡在喊救命,此時需要緊急救援。而岸上的人,卻在緊急搞救人的捐錢形式,還想讓捐錢形式搞大一些招集很多人來救人,甚至組建豪華裝備隊伍來救人,時間不長那人被淹死,卻沒有等到有人用實際行動來救他;那這種捐款形式對於救人是毫無意義的。如果招集來的人不下水救人,卻拿著捐款去做其他事,那這些捐款與救人更沒有關係了。這些捐款的人看起來是有愛心,卻忽略的根本是:實施有效措施來落實救人的實際責任和實際行動,這種愛心行為也沒起到有效的作用,也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更為可笑的事情是結局,專制輿論不關注那個人是怎樣掉到水裡的,是不是他人違法行為造成的?專制輿論不是關注究竟是誰要對救人擔負責任?誰延誤了救人時間,究竟誰能有效救人卻見死不救?卻責問沒有讓他看到捐錢的人們,讓人苦笑不得的是這種捐款方式對救人有效嗎?

如此荒謬的事情就發生在中國汶川大地震賑災事情中。至今有人不去追究中共隱瞞地震預報的責任;不去追究中共在"黃金七十二小時"延誤救人救災的責任;不去追究中共賑災不力的責任;不去關注因為中共政權腐敗製造的"豆腐渣"工程直接導致學生和民眾被劣質樓房砸死,並因為劣質樓房嚴重倒塌更是增加了救援難度和傷亡人數,中共應被追究相應責任。這些人反道責問企業和社會團體捐款問題,責問哪些人捐款沒被中共組織知道以及哪些人沒有給中共組織捐款,責問哪些企業和社會團體捐款太少,這種不明是非、混亂問題責任的做法就是過分的行為,就是無理取鬧的行為。雖然可以理解有的人是希望有人受難時人們表示愛心和關注,發揚人道主義。但是更要理智清醒的認識到救人救災才是主題,救得了人才是關鍵。要明確社會責任和相關問題責任,監督並責問沒有盡到社會責任的中共機構落實責任才有助於落實救人救災行為,而不是責問社會團體和民眾是怎麼表達愛心捐款的問題。應清楚中共專制的職能機構要擔負相應責任,中共必須對"七分人禍"擔負責任,追究中共責任才能避免類似的人為悲劇再次發生。

瞭解事實的人都知道中共專制政權壟斷了所有的國家資源,監控著所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日常行為,並且監控著賑災的各種途徑。那麼中共專制政權理應要擔負所有的救人救災責任,而企業和社會團體及民眾只是被管理者、被監控者。企業和社會團體及民眾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按規定納稅保證國家機構各種職能部門需要的資金充足,關注及監督各種違法行為和政府職能部門履職行為。而中共控制的救災部隊應該把維護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作為自己可以為之犧牲的職責,這才是任何國家軍人的職責。被專制輿論欺騙的人們卻被因該送到軍事法庭審判沒有盡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安全的部隊而感動了,從而也忽視了自己監督賑災的責任,是對賑災的不負責任。而一向自吹中國建設有力者的中共政黨怎麼一遇到真實事情時就起不到有效作用,做不出人事呢?

捐款能不能起到救人救災的作用,還要看根本上救人救災需要什麼?捐款對救人救災有無實際關係,還要看捐款能不能給到受災民眾手裡,以及中共能不能把捐款用於救人救災?如果捐款不能直接給到受災民眾手裡,中共不把捐款用於救人救災,那麼捐款對於救人救災就沒有實際意義。誰能保證中共一定把捐款用於救人救災,就像沒有人能保證中共官員不貪污一樣,實際上中共官員貪污已是改變不了的事實,而挪用海外賑災捐款陷害及攻擊法輪功學員也是事實,至今受災民眾手中沒有拿到足夠專用的捐款。瞭解中共真實面目的人士卻都在用實際行為支援受難受災的人們,而不是把捐款給與中共任其不受監督的揮霍。那些過分責問社會團體捐款問題的人趕快停止自己無理取鬧的行為吧。反思一下:七月有中共官方數字報導的四川汶川地震造成69195人遇難18392人失蹤數據,這就是對社會捐款效應的回報嗎?

即使中國汶川大地震賑災真需要大量資金也不能靠"遠水解近渴"。也應當由國庫劃撥直接給到位用於賑災所需,而不是靠民眾捐款形式來拖延時間並混淆救災責任,況且國庫資金才能及時提供更多充足的救災資金,責問國庫資金救災不到位比責問社會團體捐款對賑災而言更有實際意義。看看每年中共政權公款吃喝花費國庫幾千億(據民間統計傳言是3000億),對於賑災是不是更有理由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呢?那麼社會捐款並不是救人救災根本上需要的;而且作為賑災救援的中國軍隊本身就是靠國庫資金養活的,民眾提供納稅的足夠資金就是落實了自己的責任,而維護國家和民眾的安全就是軍隊和維安人員的職責,賑災可說是執行一次特殊的任務,還需要額外報酬嗎?入職軍人和維安人員就意味著要為國家和民眾的安全犧牲,這在哪個國家都是不可抗拒、需要盡心盡力的職責,可是中共領導的部隊對賑災的表現能表示他們是為維護國家和民眾的安全盡到職責了嗎?這個才是中國民眾和社會團體應該關注的,這個自吹如何能建設好國家的獨裁執政黨,在面臨實際問題的時候,在沒法竊取別人勞動果實的時候是什麼表現呢?中國汶川大地震賑災不力,完全說明中共不稱職,應該追究其違法責任並且下臺,讓可以盡職盡責的機構和人擔負責任。這才是中國民眾和社會團體的社會責任,監督、譴責不負責任的機構和行為,追究失職的行為,才能督促更多人盡到責任,避免更多不負責任的失職及違法事件再次發生。而在賑災並不缺錢,捐款對落實賑災責任沒有多大意義的事實中,責問社會團體捐款問題是無理取鬧的行為,是過分的行為,是混淆責任的行為,是幫助嚴重失職且是違法的中共政權機構逃避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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