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一位朋友說,四川地震受難學生家長準備通過法律訴訟為自己的孩子討還公道受到警察阻撓。有的家長說公檢法系統下了文件不准律師接案子。
我查了一下相關的報導。根據《希望之聲》的採訪報導,都江堰聚源中學15歲遇難雙胞胎女孩的母親趙德琴女士告訴記者,當局下發內部文件,禁止律師幫助家長對豆腐渣校舍提起訴訟。
傳說是公檢法下達的這一文件,目前還沒有得到其他方面的消息來源證實。不過,6月3號日本共同社記者採訪了在法院門外的家長。報導說這些家長當天原計畫以「校舍倒塌的主因是豆腐渣工程」為由將學校和校長告上法庭。 但是負責此案的律師因當地政府施壓而未能來到法院,無可奈何之下只有學生家長聚集在法院門前。以後就發生了警察「勸走」「架走」家長和「制止」共同社記者採訪的事情。至於余秋雨的「含淚勸告請願災民」及其引發的爭論則是後話了。
公檢法會不會發這個文件?大概不至於公開這麼授人以柄。司法部和所屬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做這一套是拿手好戲。以前開始鎮壓法輪功的時候,對律師所做的公開規定是凡是接法輪功案子都要通過律師協會,要掌握政策,內部規定則是不能做無罪辯護,並公開處理過違反規定的律師,輕者吊銷執照,重者坐牢。
不過說公檢法發文件距離事實也差不太遠。全世界大概也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把互相利益衝突的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並在一起攪成「公檢法」的。普通民眾分不清誰是誰是自然的,況且民眾的認識比法律條文更符合實際情況,君不見中共中央有個政法委,把公(公安部)檢(最高檢察院)法(最高法院)司(司法部)一併領導了。
官方公開發布的和地震有關的是國務院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條例雖然是針對災後恢復的,卻有一條是針對地震中暴露出來的建築物工程質量的。說的是「在調查評估中經鑑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這裡可以看到當局既沒有誠意也沒有能力處理這件事情。想一想,發生如此大規模的學校倒塌事件,主要責任部門就是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讓責任人處理自己,能指望有個什麼結果?這還是國務院的態度,地方當局如何可想而知。
另一個相關的文件是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了七條從重處罰的「罪行「,卻要求對「群體性以及社會比較敏感的案件,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慎重審查立案。」顯然地方當局可以輕易的將受難學生家長對學校校舍倒塌責任者起訴作為「群體性敏感案件」處理而加以阻止。這是和上面家長所說的「內部文件」內容最接近的了。
與此同時,地震發生後一段時間被某些人刻意稱道的媒體「相對透明」正在迅速消失,敏感話題被重申不准報導,救災英雄、慶功表彰又成為媒體的主旋律。聚源中學家長的訴訟被拒絕了,當局說目前不可能立案,理由是正在賑災包括善後工作。難道追究造成上萬學生死亡的責任不是賑災和善後工作而歌功頌德反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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