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中共政權解決藏區問題的新立場,而是中共政權拖延解決藏區問題的舊策略。
自2002年至2007年,中共政權已經與達賴喇嘛的私人代表"接觸"過6次之多,毫無實質性成果。之所以沒有實質性成果:
第一,"接觸"根本不是正式談判。中共政權以往也一再否認同達賴喇嘛私人代表的"接觸"是談判。中共政權與藏族人民長期、尖銳、複雜、全面的矛盾,難道能夠通過非正式的"接觸"解決?
第二,以往6次"接觸" 達賴喇嘛私人代表的是中共中央統戰部。達賴喇嘛不是政黨領袖,西藏流亡政府也不是在政黨基礎上組建的。由黨務機構"接觸" 達賴喇嘛私人代表完全不是解決藏區問題的恰當途徑。
第三,達賴喇嘛的私人代表只能起信使作用,只是以私人身份聯絡中方。私人代表不具備談判的政治地位,也不擁有談判的政治受權。
第四,中共政權缺乏合理解決藏區問題的政治意願。它只是利用徒有虛名的"接觸"宣傳中共的錯誤的民族制度和對藏政策,只是利用徒有虛名的"接觸"緩和國際社會對藏區狀況的批評。
正是因為中共政權同達賴喇嘛私人代表的6次"接觸"毫無成效,所以今年3月10日起藏族人民再次反抗民族壓迫。
這次民族反抗出現了兩個重要的新方向:
其一,這次民族反抗不僅出現在藏區的中心-西藏(即"衛"),而且出現在四川省西部的藏區(即"康"),出現在青海省的藏區(即"安多"),出現在甘肅省南部的藏區(族群上接近"安多")。中共政權對雲南省西北部的藏區(族群上接近"康")也實行了嚴密的防範措施。換言之,各個藏區、全體藏族人民都對中共的民族壓迫強烈不滿。
其二,這次民族反抗超越了達賴喇嘛的訴求,以實際行動突破了中共政權對整個藏區的高壓。採取實際行動的是年輕一代藏人。
因此,實質性的解決藏區問題的談判不能迴避藏族人民的新方向:
第一,從現實角度看,西藏流亡政府是經流亡藏人民主選舉產生的,達賴喇嘛是西藏流亡政府的最高領導人。從歷史角度看,1959年3月前的西藏地方政府的合法性,由1951年中國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協議確認,該協議同時承認達賴喇嘛是西藏地方政府最高負責人。今天的西藏流亡政府與1959年3月後被迫出境的西藏地方政府具有政治上和民族上的連續性。所以,西藏流亡政府應該是解決藏區問題的談判的一方。
考慮到西藏流亡政府已經被迫出境49年,所以,參加談判的西藏流亡政府一方應該有目前居住在西藏的藏民代表,特別需要有年輕一代藏人的代表。目前居住在西藏的藏民代表應該由西藏人民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四川省西部藏區、青海省藏區、甘肅省南部藏區、雲南省西北部藏區的藏民總人數同西藏的藏民總人數相當,這4個藏區同樣存在嚴重的民族問題。所以,解決藏區問題的談判應該包含這4個藏區的藏民代表,特別需要有年輕一代藏人的代表。參加談判的這4個藏區的藏民代表應該分別由各藏區藏人民主推舉產生。這4 個藏區的藏民代表可以共同組成解決藏區問題的談判的一方。
第三,中國政府也是解決藏區問題的談判的一方。
只有中國政府、西藏流亡政府、其它4個藏區的藏人代表的三方談判,才充分具備政治代表性,才充分具備民族代表性,才充分具備區域代表性。不首先確立藏區問題談判的政治代表性、民族代表性、區域代表性,就不會有實質性的藏區問題談判,就永遠解決不了藏區問題。
在確立了藏區問題談判的政治代表性、民族代表性、區域代表性的前提下,藏區問題談判的核心是建立符合國際公認標準的民族自治。
藏區的宗教自由問題需要談判,藏區的文化傳統保持問題需要談判,藏區的人權問題需要談判。但是,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在於藏區沒有真正的民族自治。不觸及民族自治這個根本問題,就解決不了藏區的其它問題。
藏區的民族自治的基礎是由藏人民主選舉產生自治機構,由立法性的自治機構制定藏區的自治法規,由行政性的自治機構管理藏區的日常事務,由自治機構確立的法院行使司法管轄。中國政府需要就藏區的民族自治相應調整中國的法律框架和地方結構,如:在憲法中增設藏族自治規定;頒行一部能夠被大多數藏民接受的藏族自治的基本法;改變中共的地方黨委在藏區的最高領導地位;等等。
毫無疑問,以胡錦濤為代表的中共內部的守舊勢力,完全不準備進行具有政治代表性、民族代表性、區域代表性的藏區問題談判,更不準備建立真正的藏族自治。他們虛偽地擬議的第七次"接觸" 達賴喇嘛私人代表,當然不會有任何實質性結果。
在這種守舊和虛偽的態勢下,藏區問題不會完結。
2008年4月27日
(作者是在美國的中國政治活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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