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無奇不有,廣西省南寧市一銀行儲戶於一九九七年存入人民幣二十六萬元,二零零七年去取款時卻被告知該款已被取走,儲戶一怒告上法庭;法院最後判決銀行向儲戶支付存款本金一百元。
中新網報導,廣西南寧儲戶黃某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在某銀行存入二十六萬元,二零零七年九月去取款時卻被銀行告知該款已被取走,僅剩餘款一百一十九點四元。黃某一怒將該銀行告上法庭。十二月十一日,南寧青秀區法院審結這起存款糾紛案,判決銀行向儲戶支付存款本金一百元。
報導表示,原告黃某訴稱,其在被告某銀行下屬的一個儲蓄所開了一個活期儲蓄存摺,後被他人冒領走二十六萬元中的二十五萬九千九百元。原告認為,其手中的存摺沒有取走二十六萬元的記錄,轉存本金不翼而飛是由於被告營業員在辦理轉存業務時疏忽大意造成,據此,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存款二十六萬元及利息。
不過,被告辯稱,其已經履行支付存款的義務,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報導表示,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黃某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在被告的儲蓄所開通一本活期存摺並存入二十六萬元。上述存款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在桂林市臨桂縣該銀行某分理處被取走二十五萬九千九百元,現存款餘額為一百一十九點一四元。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由此,被告已實際履行存款合同所確定的該部分付款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存款本金二十六萬元的訴請求證據不足,不應予支援,但現存的帳面餘額被告應向原告支付。 来源:
中新網報導,廣西南寧儲戶黃某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在某銀行存入二十六萬元,二零零七年九月去取款時卻被銀行告知該款已被取走,僅剩餘款一百一十九點四元。黃某一怒將該銀行告上法庭。十二月十一日,南寧青秀區法院審結這起存款糾紛案,判決銀行向儲戶支付存款本金一百元。
報導表示,原告黃某訴稱,其在被告某銀行下屬的一個儲蓄所開了一個活期儲蓄存摺,後被他人冒領走二十六萬元中的二十五萬九千九百元。原告認為,其手中的存摺沒有取走二十六萬元的記錄,轉存本金不翼而飛是由於被告營業員在辦理轉存業務時疏忽大意造成,據此,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存款二十六萬元及利息。
不過,被告辯稱,其已經履行支付存款的義務,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報導表示,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黃某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在被告的儲蓄所開通一本活期存摺並存入二十六萬元。上述存款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在桂林市臨桂縣該銀行某分理處被取走二十五萬九千九百元,現存款餘額為一百一十九點一四元。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由此,被告已實際履行存款合同所確定的該部分付款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存款本金二十六萬元的訴請求證據不足,不應予支援,但現存的帳面餘額被告應向原告支付。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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