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壞事都是「臨時人員」干的?

派出所的協警在協助執法過程中,老百姓有充分的理由認為,他們代表的是公安機關;比如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老百姓有充分理由認為,他們代表的是政府,至於有幾個人是有正規編製的「正式工作人員」,有幾個人是正規編製以外的臨時工,與老百姓無關。

大家依稀還記得,孫志剛被打死時,媒體報導曰:「打人者,是救助站的臨時工作人員。」前不久的7月8日晚,北京5名工人打「黑車」,被警方攔下,拳腳加馬棒,又被帶到派出所大扇耳光,事後派出所領導出面聲明說:「打人者不是本所的正式工作人員。」相關的例子舉不勝舉,以前,這種事情多出自行政機關,這個託辭彷彿很好用:「壞事都是臨時工干的。」

在北京電視臺的「紙餡包子」被曝為假新聞後,電視臺一邊言不由衷地道歉,一邊說:「這事是臨時工干的,他去年才來我臺工作。」言下之意:只有「正式工」的行為才能代表北京電視臺,而「臨時工」的行為由他自己負責;言下之意:請同志們相信,我們這些正式工還是蠻有素質的。

按當下的體制和相關的法律規定,「臨時工」一說,僅應當指的是用人單位與被用者所簽的工作合同的長短,且與「臨時工」一詞相對的,也不再是所謂的「正式工」。拿行政單位來說,有些工作人員是有正規編製的國家公務員,有些人是沒有正規編製的非國家公務員。但是,有沒有正規編製,那只是你本單位內部用來管理和工資發放標準以及工資來源的依據,與外人無關,用法律術語說,叫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派出所的協警在協助執法過程中,老百姓有充分的理由認為,他們代表的是公安機關;比如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老百姓有充分理由認為,他們代表的是政府,至於有幾個人是有正規編製的「正式工作人員」,有幾個人是正規編製以外的臨時工,與老百姓無關。

在法律上,有「職務行為」一說,也有「代理行為」一說。如果這位造假者已被北京電視臺聘用,甭管他工作合同的期限是三天還是三年,在工作合同的有效期限內,他就是你北京電視臺的員工,何來的「臨時工」之說?(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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