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張燦軍遭毆打致傷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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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種已知的文明在過去和現在都是命中注定要滅亡的,決定的因素在於它面對自然和環境挑戰所做出的反應。
這是歷史學家們的觀點,而中共政權能否延年益壽、進而和平過渡到民主社會,則取決於它自身能否完善糾錯機制。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經貿局張燦軍由於拒絕向上級領導行賄,遭到一連串打擊。[見附1:控告書]
2005年3月10日,張燦軍遭到10多人毆打;3月11日上午,張燦軍又遭毆打,向110求救也無濟於事,被聞訊前往的120醫生及家人送醫院救治。這段時間,有人阻止120人員進政府大樓救人。
同年10月14日,由於張燦軍向市委組織部部長李虎反映此事,在區委書記的會議室,張燦軍遭到長時間毆打,最後,張燦軍被迫寫下了不再上訪的保證書。
雖然,張燦軍多次向有關部門控告、申訴,卻無人受理。萬般無奈,被迫於2005年在網上發布懸賞廣告——《懸賞萬元,向胡錦濤總書記轉交控告信》。
懸 賞廣告發出後,許多人一方面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對張燦軍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慰問,另一方面也對梁傳法的行為表示了憤慨。許多人主動把控告信和懸賞廣告在網上 進行了多次轉載和轉帖。1月30日,歐盟駐華代表處的Anna-Karin,不但對張燦軍的遭遇表示同情。可是,雖然至今事情已經發生接近兩年,卻無人受 理、調查、處理他的控告和申訴。
現在泰安市委、市政府及泰安市岱岳區委、區政府又一次完成了換屆。2005年事情發生時,當時的泰安市岱岳區的書記是張慶建、區長是崔義明、副書記是蘇有森。現在的泰安市岱岳區的書記是張斌、區長是王永征。
張 燦軍先生認為,為民除害應當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職責。《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和《信訪問題歸口分工處理辦法》等對處 理梁傳法這種行為的程序和方法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現在有義務受理控告和申訴的各級紀檢、組織、信訪等職能部門,無故不受理、調查、處理張燦軍的控告和 申訴。明顯屬於黨務和行政不作為。
早在上世紀,六四天網就已推出了中國第一例公安上網喊冤、第一例檢察官上網喊冤、第一例空軍家屬上網喊冤、第一例監察官上網喊冤、第一例法官上網喊冤等無數個中國第一,而此等官員重賞萬元轉總書記控告信喊冤居然16月無人接招,則當屬第一次。
顯然,改善自身糾錯機制,這是中共政權能否長治久安、延年益壽,進而和平過渡到民主社會的關鍵。因為,早有歷史學家指出:沒有一種已知的文明在過去和現在都是命中注定要滅亡的,決定的因素在於它面對自然和環境挑戰所做出的反應。
張燦軍急救病歷 |
張燦軍任職通知書 |
張燦軍免職通知書 |
山東高級法院行政裁定書 |
張燦軍求北京如泥牛入海 |
有關當事人電話
李 虎 泰安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13793811666 0538—6998966
蘇有森 泰安市岱岳區委副書記、現泰安市體育局局長13805385069
蔣永斌 泰安市委組織部部長助理、辦公室主任13505388226 6991273
黃正玉 原泰安市岱岳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現泰安市岱岳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13705389068
黃東葵 泰安市岱岳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0538—8568588
吳民 原泰安市岱岳區委辦公室副主任,現角峪鎮黨委書記13305384606
彭永森 泰安市岱岳區委組織部副部長13853896719 8568526
宗西富 泰安市岱岳區委組織部副部長、老幹部局局長8568889
梁傳法 泰安市岱岳區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局長13563837999
附1:控 告 書
控告人: 張燦軍 岱岳區經貿局副主任科員; 當時在岱岳區委政法委「平安岱岳」辦公室幫忙。
被控告人:梁傳法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局長。
控告內容:
一、借工作之機對我打擊報復的起因:
2002 年7月31日當時任組織部副部長(分管幹部)的梁傳法與區紀委高書記、區人事局王樹法科長到環保局宣布對我的「免職決定」。由於此決定存在如下事實:1、 違反法定程序;2、認定事實錯誤;3、適用規定錯誤;4、文件表述錯誤。我當場向梁傳法提出異議。梁傳法表態:區委決定錯了也得執行。後來,由於我的申 訴,2003年11月5日岱岳區委以泰岱任[2003]50號文件,撤消了對我錯誤的「免職決定」。改派我到區經貿局任副主任科員。由於梁傳法是主辦人, 因此他對我耿耿於懷。
二、借工作之機對我打擊報復的過程:
1、借工作之機對我故意刁難:2005年3月,岱岳區政法委綜治辦 被評為全國綜合治理先進集體,由於先進集體審批表需要區委、區政府、區人事局等部門蓋章。3月7日,上午9點半左右我在區政府已已蓋章的情況下,按照區人 事局辦公室的安排,到區人事局局長辦公室找到了梁傳法,將審批表交給其本人,申請蓋章。(岱岳區慣例:部門蓋章,必須經過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同意。)由於梁 傳法的故意刁難、不蓋,我只好離開人事局,到區委等其他部門繼續蓋章。這期間,組織部調配科劉俊芳主任自始至終在場,後來人事局辦公室主任也在。事後我還 找組織部調配科劉俊芳主任進行了核實。上午11點左右,我將此事向政法委石蓬副書記進行了匯報,石書記立刻以區委常委、政法委張京洲書記的名義,電話向梁 傳法詢問未能蓋章的原因。在電話中梁傳法講:1、是因為看到我生氣,所以不蓋。2、只要不是我去,他立刻蓋章;3、要求石書記不要讓我在政法委工作,政法 委如果缺人,他可以立即派人。由於電話聲音大,我也可以聽到。
2、無端對我造謠、誣告、迫害:2005年3月7日下午,梁傳法專誠請岱岳區 委政法委書記張京州吃飯,誣告我於3月7日到其辦公室用腳踢門、摔東西、辱罵其本人,要求政法委讓我離開政法委。為此,政法委要求我離開政法委。我感到冤 枉,於是到人事局找梁傳法交換意見。由於未見到其本人,只好將這一想法告知人事局辦公室負責人。(區政法委、人事局和經貿局都同在一座岱岳區政府辦公大樓 上辦公。)
3、指使暴徒,在區政大樓上對我毆打:3月10日下午,在我再次到梁傳法辦公室門口時,他組織10多名暴徒對其進行毆打,我及時 向110報警,並協助 110干警在人事局編辦副主任辦公室抓住了這十餘名暴徒。其中就有編辦副主任和人事局辦公室負責人。在110干警詢問完後,我到大樓保衛科向110干警尋 問結果時,110干警含蓄地告訴我,這件事是人事局長安排的,否則他們不敢這麼猖狂。他們也不好處理。
3月11日上午9點半左右,我再次到 梁傳法辦公室門口時,梁傳法又組織這10多名暴徒對我進行了更加殘忍的毆打。當我向110、120報警時,110民警卻不能正常出警;當泰安市中心醫院 120急救人員要求進入區政大樓對受傷的我進行救治時,卻受到了一名形似110民警的人員的阻攔;在我報警1個小時後, 110干警才象徵性的出警;期間一名暴徒曾揚言:110干警不會出警。當時,120急救人員在現場也等了110干警很長時間。後來,我是在泰安市中心醫院 得到救治的。
三、對泰安市中心醫院120調度室的調查:
3月26日上午,我到泰安市中心醫院120調度室,找到了當時出診的 張民大夫。據他回憶:當時確實有人不讓他們進入大樓救治;在抬我時,為等110出警,浪費了很長時間。據中心醫院120調度室主任劉德來講:正常情況下, 從中心醫院到岱岳區政大樓來回最多30分鐘。去的時間是10分鐘,回來又是10分鐘,中間抬病人最多需要10分鐘。根據《泰安市中心醫院調度室病人求救電 話記錄》和《泰安市中心醫院調度室院前急救病歷》記載:對我的出診時間是9點22分,返回醫院是10點30分,用時近70分鐘。遠遠超過正常時間。這一事 實也說明:梁傳法對我的暴力侵害,是經過精心策劃的。
梁傳法的這些做法,嚴重損害了機關幹部、特別是損害了組工幹部的形象。由於梁傳法是岱 岳區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局長,特殊崗位。區委蘇書記、紀委葛書記不好管;區委常委、組織部黃部長不便管;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京洲在政法委蓋章、受到 刁難時也不敢管;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劉局長與梁傳法在組織部共事多年,又不願意管。
為此,我特向上級領導越級請求:1、對此事調查處理;2、責成梁傳法消除對我的人身安全威脅;3、要求梁傳法對我賠禮道歉。
附:
1、《泰安市中心醫院調度室病人求救電話記錄》
2、《泰安市中心醫院調度室院前急救病歷》
2005年3月26日
附2:關於要求罷免岱岳區組織部副部長梁傳法的依據
一、 2002年,當時作為組織部分管幹部的副部長的梁傳法對於給我的「錯誤免職」決定負有直接責任,而且在我指出其錯誤後,沒有及時向組織匯報,致使我申訴近 兩年後才平反。這對區委和我本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應當適用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 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 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第一百二十九條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失職、瀆職,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2005年 3月,借工作之機對我故意刁難。屬於在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失職、瀆職和報復控告人的行為。應當適用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 分;(根據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四)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第一百二十九條國家行 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失職、瀆職,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 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2005年3月8日無端對我造謠誣告,屬於誹謗他人的的行為,由於已經造成了我不能在政法委工作的後果,而且 屬於故意報復。因此,應當適用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第一百四十三條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 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侮辱、誹謗他人的;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四) 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的]
四、3月10日指使暴徒,在區政大樓上對我毆打的行為,屬於唆使他人、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 紀;並且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應當適用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含二 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第一百四十一條對黨員或者公民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 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第一百四十三條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 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二)對他人進行毆打、體罰、非法拘禁;]
綜上所 述,由於梁傳法同志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多種黨紀處分。根據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 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應當適用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建議組織罷免梁傳法同志的職務。
岱岳區經貿局:張燦軍
2005年3月26日
附3:懸賞萬元,向胡錦濤總書記轉交控告信
我叫張燦軍,是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經貿局幹部,中共黨員,國家公務員。聯繫電話:(0538)6672876,電子郵箱:yaoyaozhang825@hotmail.com
由 於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局長梁傳法的違紀違法行為已經多次、多項觸犯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梁傳法的職務應該罷免。根據《中國 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九條:「黨員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幹部職務的要求。」因此,我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 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者撤換梁傳法職務的要求。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 》第一條 「受理對黨員、黨組織的檢舉、控告和黨員、黨組織的申訴,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第三條 「紀律檢查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的範圍是: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 行為的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其他涉及黨紀黨風的問題。」因此,處理岱岳區組織部副部長、人事 局局長梁傳法同志應該由紀委處理。
根據《信訪問題歸口分工處理辦法》第二條「有關幹部的使用及黨政領導機關領導班子調整等方面的問題,由黨的組織部門處理。」因此,罷免或撤換岱岳區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局長梁傳法同志的職務應該由黨的組織部門處理。
我曾到中紀委、中組部、國家信訪局及省、市、區紀委、組織部、信訪局控告,可是,這些部門都相互推委,至今都不受理。
由 於本人的申訴權和控告權遭到剝奪,我本打算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於是,到法院起訴山東省泰安市政府行政不作為。可是,2003年3月13日和2003年 7月15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法院、山東省高級法院分別以(2003)泰行初字第4號、(2003)魯行終字第62號作出行政裁定:法院不予受理。(依據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三)項規定)。也就是說:《國家公務員條例》賦予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權和控告權受到侵害,法院不能受理、不能給 予保護,只能通過行政途徑解決(即:只能通過上訪解決)。
由於法院訴訟和上訪都不能解決問題,因此,我多次向胡錦濤總書記寫信反映,可是, 這些信肯定無法讓胡錦濤總書記看到。為此,我決定:懸賞萬元,獎勵幫我向胡錦濤總書記轉交控告信的人。具體內容如下:1、懸賞壹萬元人民幣,獎勵能夠使胡 錦濤總書記收到我的控告信的人。2、只獎勵第一個能夠使胡錦濤總書記收到我的控告信的人。3、如果有多人聲稱自己是第一個使胡錦濤總書記收到我的控告信的 人,本人將把壹萬元獎金寄給胡錦濤總書記,由胡錦濤總書記確定受獎人。
最後,歡迎大家給我轉發控告信;歡迎大家給我發電子郵件,對我的這種做法提寶貴意見!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經貿局 張燦軍
200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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