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鴿:怪人 VS 怪己

小時候如果洗碗時不小心打破了碗,媽媽從來都不埋怨責備,總是安慰說:沒人願意故意把碗打破,沒關係,以後注意就是了。據說其他小朋友遭遇此事大多是要挨駡的。媽媽越是不埋怨,自己心裏越是不好受,總是暗暗發誓,以後一定要注意。

一件自己不願意看到或預料的事情發生了,比如丟了心愛的東西,損壞了心愛的物品,(而它們的背後都有著不為人知的來歷,更加重了事情的嚴重性。)或遇見了不可預知的事情等,對它的反應,是一個人修養的試金石。

俗話說,「會怪的怪自己,不會怪的怪別人。」說的正是這個。看似淺顯的字面,卻有天壤之別的心理基礎。

直到現在,遇見這類事了總要感激媽媽的寬容,是這樣的處事方式影響了自己,在對待自己和對待他人的事情上,自己的處事基調是媽媽給予的。

最近社區裡發生了一件事,鄰居A把鄰居B的停車庫給堵了,鄰居A的車橫停在鄰居B的車庫前面,鄰居B無法出車。怎麽通知鄰居A,她家保姆都說沒有人,最後社區保安找人費力把車給一點一點抬開,勉強讓鄰居B的車開出去上班。晚上,鄰居A要找鄰居B的事,說,抬車時把自己的車抬壞了,要鄰居B賠償。車是否真被抬壞了,還得鑑定,事情到底怎樣處理還沒有結果。大家都在議論,鄰居A為什麽要把車停在別人不能出車的位置,自己也並不早出車讓開呢?

很顯然鄰居A是在明知後果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下做出了有明顯錯誤的事情,她如果不把車停在別人無法出入的地方,就不會出現後面的抬車事件,這是她自己應該檢查審視的地方。如果沒有這個基本的反省能力,以後發生類似的甚至比這個更加嚴重事件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一個人基本的自我反省能力,是與他人交往過程中,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的基本體現。作為社會生活中的個體,有權利享受自己應該享受到的部分,也有義務有責任為他人提供應有的方便,這是一個互利的過程,並不需要強制執行。只有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自覺自願地做了,互利的鏈條才能正常地滾動起來。

據說,鄰居A的工作單位在政府的執法機構,是因為習慣了工作上的作風,誤將生活當成了工作?還是把社區的場地當成了她要去處罰的地方?將鄰居當成了她要去處罰的對象?此乃一種工作慣性?大家不得而知。

當反省能力不斷遠去的時候,意味著埋怨他人而原諒自己的機會在增加。不斷原諒自己,事情發生的真正原因就不可能找到。如此這般,錯誤就有可能接連不斷地演變下去,沒有止境。這樣的推斷好像有些駭人聽聞,而事實可能比這個推斷更加嚴酷。因為事情的發生總是在以人們意想不到的形式輪番出現,又以身心俱損的傷害為代價,而這樣的代價並不是每個人在每次事件發生之時都能夠承受得起的。這時,矛盾就會演變為激化,等到矛盾激化,再以激化的形式去處理,事情的性質就隨之改變了。不少慘劇都是這麽一步一步釀成的。

人的一生都在不斷地解決問題,解決矛盾,問題丶矛盾永遠不會中斷。遇到各色各樣的事情時,屬於自己的機會要給自己留下,不要都送給別人,因此斷了自己的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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