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局級幹部年收入60萬,為何不算貪污?

國家電網公司的處級幹部年薪在未調整之前約為30萬~40萬元,司局級幹部則達到了為50萬~60萬元。而且在上述收入中,工資佔其中不到50%的比例,更多的收入以各種「額外獎金」的形式發放,部分員工每月住房補貼就達數千元。讀罷此新聞還是讓許多人大為吃驚,這的確是一組很讓人困惑的新聞,為什麼困惑?我們不如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分析。

首先,國企的領導幹部到底算不算國家公務員?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因為現在的國企高層都是按照行政級別劃分的,他們的任職與交流也都是國務院甚至是中央組織部決定的。事實上,許多政府官員與大型國企的領導層交流也都是很平常的事情,現在的北京市委書記劉琪當年就做過武漢鋼鐵集團的總經理。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更是為國企領導幹部的公務員身份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其次,既然同是國家公務員,為什麼公務員之間的收入相差如此的懸殊?《公務員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第七十八條更是很清楚寫明: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我們有些貧困地區的公務員每月只有一千元左右,而我們的國企的公務員每月卻能夠達到數萬元,如此大的懸殊到底說明瞭一個什麼樣的問題?很值得我們深思。

再次,公務員收入懸殊背後引發的思考。我們試想一下,假設一個西部貧困縣的縣長貪污了10萬元,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其數額已經構成巨大了,大概要判處7年以上徒刑。而讓人匪夷所思的是,如果他在國家電網集團,一年拿上10萬就連個零頭都沒有拿到,同樣是拿十萬元,同樣是相同級別的國家幹部,一個要冒著巨大的刑事風險去「貪污賄賂」,一個卻是堂而皇之的「正常」收入,心安理得。這難道不需要我們更值得深思嗎?如此下來,我們法律的公平性,正義性又如何體現?

我聽說我們國務院總理的月收入也就是數千元,而某些的國企公務員卻要比總理的工資高上好幾倍,甚至是十幾倍,這在國際上恐怕也不多見。我們再試想想:要是某個國企的高層領導被交流到了某貧困地區做官員,他會是一種什麼樣的心態?貧困地區的老百姓們的日子又何時期盼能夠好得起來
本文留言

近期讀者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