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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受難者——李九蓮

 2006-06-20 17:2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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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九蓮,女,1946年生,江西贛州人,1966年時為贛州第三中學學生, 1968年分配到工廠當學徒工。因為表達關於文革的不同看法,1977年12月14日被判處死刑。1980年由胡耀邦作出批示後重新審查此案並予以平反。 

新華社記者戴煌在1980年調查了李九蓮案件,閱讀了她的全部案卷,在《胡耀邦與平反冤假錯案》(北京,中國文聯出版公司,新華出版社,1998)書中作了詳細的描述。

簡括起來,李九蓮的經歷如下:

文革前曾擔任贛州第三中學學生共青團委宣傳部長,文革中任第三中學「衛東彪」造反兵團副團長(「衛東彪」的意思是保衛毛澤東和林彪)。1968年分配到工廠當學徒工。1969年在給男朋友的信中有對林彪的疑問,被告發,她被抓起來。林彪死亡後,她在1972年被定為「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多次申訴無結果。1974年春寫出大字報《反林彪無罪》要求平反,當地人組成了「李九蓮問題調查委員會」。1975年5月被興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毛澤東死後,她在監獄中對華國峰逮捕「四人幫」表示不滿,還批評了鄧小平一句話。因此,她被當作「惡毒攻擊英明領袖華主席」的「反革命犯」被判死刑, 1977年12月14日被處死。

在文革時代,有「公安六條」,任何對毛澤東以及他的所謂「無產階級司令部」的非議,都被當作「反革命罪行」遭到嚴厲鎮壓。嚴厲程度超過了歷代歷朝以及別的國家。毛澤東死後,這樣的原則繼續延續。1977年2月22日,中共中央發出的「中發〔1977〕六號」文件中說:「對攻擊毛主席、華主席和以華主席為首的黨中央的現行反革命份子,要堅決鎮壓。」這就是處死李九蓮的依據。

在華國鋒執政的時候,各地槍斃了一批與李九蓮情況類似的人,據說有50多人。上海華東師範大學的學生王申酉就是在這個文件下發兩個月後被槍決的。

戴煌把李九蓮案件寫在1981年1月的新華社《內參》上,胡耀邦作出批示,使此案得以重新審查並平反。

這個案件的平反的最大意義是,在華國鋒下臺以後,這種對高層領導人發表議論的普通人,不再被判處死刑。無論如何,對中國老百姓的基本人權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進步。儘管這進步的起點是那樣低。因為那起點是人權被踐踏到極低點的文革。因為議論毛澤東或者他指定的「接班人」就要遭到槍決的血腥政策,從毛澤東時代一直延續到華國鋒時代。

作者惠寄 原載《文革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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