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觀察」的報告說,中國政府稱《宗教事務條例》的實施使中國公民宗教自由的保護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但該條例實施以來,地方官員繼續鎮壓那些被他們看作是國家控制的宗教體系之外的宗教活動。中國官員繼續逮捕宗教教徒,關閉宗教場所,限制宗教活動、宗教人員之間的接觸、訪問和通信。這些決定常常是強制武斷的,違反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人權觀察」的報告說,《宗教事務條例》最大的問題是,條例本身的文字就存在人為武斷因素。該條例說,允許「正常」的宗教活動,卻沒有定義什麼算「正常」的宗教活動。該條例中也含有「宗教極端主義」、「擾亂公共秩序」,「破壞社會安定」等字樣,但這些詞只是增加了該條例的模糊性以及執行條例時的專斷性。
談到中國政府對民眾宗教信仰自由的控制,「人權觀察」亞洲部資深研究員米克.斯皮格爾表示,
「我想主要原因是中國政府把宗教自由看作是對中國政府合法性的挑戰。他們看到了1989年左右,東歐一些政權被推翻的過程中,宗教起到的作用。他們從中汲取教訓,想要保證沒有任何組織能強大得足以挑戰他們對權力的控制。宗教活動能把社區和人們組織在一起,這正是他們所擔心的。」
人權觀察的報告說,《宗教事務條例》實施一年以來,河北省的地下天主教主教賈治國遭到逮捕,北京的蔡卓華牧師以 「非法經營」的罪名被判3年監禁,有400多名法輪功成員被監禁或受到「再教育」。
米克.斯皮格爾說,
「我認為,有關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的問題和其他人權問題,應該成為中、外每次高層會晤的議題。宗教自由不只適用於西方的宗教,宗教自由適用於所有的宗教。國際社會應該繼續在這方面努力。」
「人權觀察」的報告說,宗教自由不是政府賦予的權力,而是應該受到政府保護的權力。中國政府在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保護公民思想、宗教的自由權利,而中國的實際行動與國際人權標準相去甚遠。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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