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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許萬平刑事判決書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作者:作者:曾寧  2006-01-19 01:2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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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制政權要加罪於一個人,其隨心所欲、生拉硬扯、似是而非、挖空心思,哪裡會找不到藉口?

司法刑事判決書本身是對國民進行法制教育的絕好教材,司法當局鬼鬼祟祟,難道刑事判決書也成了"國家機密"。

西方文明社會恐怕是無法理解什麼叫"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哪裡有"要想加罪於某人,隨便都可以給他羅織罪名、尋找藉口"的道理。這就是專制文化與民主文明在司法層面的區別。

師濤是被以"泄露國家機密罪"判刑十年。鄭貽春是因為最初被懷疑為"九評"作者,"驚動了中央",最終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七年。張林因為到北京悼念趙公紫陽,回到蚌埠後,北京警方以"你們蚌埠當地警方還管不管張林,你們不管,我們來管"相"要挾",蚌埠警方被"逼"到牆角,再加上當地蚌埠警方被地方黑惡勢力所操縱,抓捕判罰張林先生"正中下懷、正當其時"。最後張林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五年。

此外,李建平先生待判,楊天水先生恐怕亦"凶多吉少"。

嗚呼哀哉!可悲的國度、可憐的民族、可惡的司法、可憎的世道。

許萬平先生在"法庭"上大義凜然,作了無罪陳述,稱自己的行為只是為了推動中國的民主化進程。

而"法院"卻白紙黑字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許萬平有機徒刑十二年。

客觀的講,重慶司法當局的工作不能說做得不紮實。問題是,這些證據和指控根本就不能得出相關的結論。

附重慶市第一中院對許萬平的一審刑事判決書(節錄)

(一)被告人許萬平曾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組織反革命集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2001年以來,被告人許萬平通過在網際網路上投遞稿件等方式,與境外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及其負責人徐文立、王希哲、黃華等人密切聯繫,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民主政權。2003年7 月,王希哲向被告人許萬平提供了5000元人民幣,以購置電腦加強與境外聯絡及開展活動。2004年11月,許萬平在網際網路上策劃、組織了為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員申請"魏京生中國民主鬥士獎"的活動,並徵求各地"中國民主黨"成員的意見。許萬平還參與發起了所謂"年度傑出民運人士評選"的活動,並提名參評人員。另外,被告人許萬平通過撰寫手稿呼籲在海外建立國內"民運分子"的聯絡撥款機構,還提出培養新人的方法。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舉示,經庭審質證、人證的下列證據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捉獲經過證實:2001年5月,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在工作中獲悉,被告人許萬平被解除勞動教養後其思想仍冥頑不化,不斷與境外敵對分子聯繫。同時有接收境外資助的嫌疑,經立案偵察,進一步獲悉許萬平積極參加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的黨務活動,在境外敵對網站上發表文章,接受黨內指使,進行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經布控偵察。於2005年4月30日將其捉獲。

2、搜查筆錄、搜查證、搜查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證實:(略)

3、重慶市公安局物證中心文檢鑑定書證實:(略)

4、重慶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提取,固定記錄附照片證實。在見證人的見證下,提取人進行了以下操作:(1)對封條完全的計算機折封,取下計算機的 IDE硬碟接到計算機犯罪取證勘察箱的只讀介面上,以保證原始數據的完整性。(2)提取硬碟已被格式化,為提取數據,使用了取證軟體ENCASE對目標硬碟進行全盤數據恢復,將恢復出的數據整理,列印出來。(3)對封裝完整的電腦軟盤折封,將軟盤中的文字列印出來。(4)完畢,提取人分裝提取的文字數據,封裝原始證物。

5、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關於許萬平、徐文立、王希哲等人使用的電子郵箱的情況說明:經長期工作證實,許萬平、徐文立、王希哲、李國濤、任畹町以及黃華等人在網際網路上開設電子郵箱並各自使用其電子郵箱進行活動。

6、許萬平撰寫的文章兩篇:(略)

7、許萬平戶口頁、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及經濟狀況說明證實:(略)

8、重慶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對許萬平在境外網站發表文章的鑑定結論證實:(略)

9、許萬平寫給徐文立、王希哲、黃華、唐柏橋的信件、電子郵件及王希哲、黃華等給許萬平的回信:(略)

10、關於王希哲給許萬平匯款5000元人民幣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

(1)重慶市國家安全局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證實:2003年8月18 日,重慶市國安局在中國工商銀行重慶市分行江北區支行查詢異地工行給陳賢英(許萬平之妻)的匯款情況。

(2)中國工商銀行儲蓄專用存款憑證證實:(略)

(3)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03年7 月12日,王希哲通過李少彬向許萬平之妻陳賢英的工商銀行卡存入人民幣5000元整,帳號為3100029301200272490。

(4)查詢存匯款通知書回執、中國工商銀行儲蓄專用憑條、活期儲蓄歷史明細清單以及重慶市公安局物證中心文檢鑑定書證實:(略)

(5)關於王希哲提供5000元資金給許萬平購買電腦的情況說明:(略)

(6)深圳市出租屋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及李少彬自書證詞證實:(略)

(7)許萬平2003年11月29 日給王希哲的信提到:關於、、、、、(電腦)傢伙、、、、、有了一個傢伙,負擔更為沈重,且只能落腳他處,收件、打字、還不能發,你也知道,中國網管的管制、、、、方便也不方便。

11、許萬平手稿《心裏話》及《關於新人的培植要點》載明:、、、、建議撤消勞改基金會、、、、呼籲海外成立一個專門對國內民運人士負責,聯絡與撥款機構、、、、海外應以圓桌會議為標誌,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民運工作會議、、、、。培養民運新人要通過以下方式:、、1幫助、鼓勵、督促,2是關心支持,3是宣傳介紹、、、

12、許萬平《給諸位的信》及國濤《給萬平及諸位的信》證實:2004年11月12日,許萬平通過電子郵箱寄出電子郵件並附魏京生基金會第一屆 "魏京生中國民主鬥士獎"徵求提名,以及李國濤在當日通過其電子郵箱向許萬平寄出電子郵件委託許萬平組織此項活動的情況。許萬平寫的《聯合為中國大陸秦永敏、何德普先生爭取本年度傑出民運人士獎的提名》則證實被告人許萬平參與發起了"年度傑出民運人士評選"的活動,並提名參評人員。

(二)2003年初,被告人許萬平得知自己被確定為"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後,即印製了"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的名片,並以"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的身份,積極開展活動。2004年初,被告人許萬平為籌建"中國民主黨"西南地區協調中心,與國內"民運分子"李運生等人進行了交流,並通過李運生與徐文立在網際網路上就此問題進行了討論。徐對此表示支持。隨後,被告人許萬平積極著手組建"中國民主黨"西南地區協調中心。2004年4 月,被告人許萬平借婚慶為名,召集了四川、湖北、湖南等地"中國民主黨"成員以及重慶市部分"民運分子"在重慶市大渡口區聚會。商議組建協調中心。 2005年3月,被告人許萬平又前往甘肅、陝西兩省,向甘肅省"中國民主黨"成員王鳳山及陝西省西安市的馬曉明,提出整合西北"中國民主黨"以及重新組建 "中國民主黨。.2005年3月被告人許萬平就召開"中國民主黨"的"一大"之事與"中國民主黨"的其他成員進行探討。

證據有:

1、中華人民公和國公安部確認"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的說明證實:"中國民主黨"於1998年6月成立,在國內外設有分支機構,該組織敵視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公安部認定"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

2、扣押物品清單及提取筆錄證實:(略)

3、國際網際網路敵對網站載明的"中國民主黨成員名單"證實:(略)

4、許萬平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的文章《我屬那一派》及手稿《對民運的淺見》、《新年寄語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證實:(略)

5、發表於《新聞自由導報》(www.pressfreedom.com)的反動文章載明: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宣告成立,將籌備召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多省市中國民主黨籌委會成員於11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開會議,、、、經全國中國民主黨成員協商,初步確立了徐文立、許萬平等53 人的聯絡成員名單。、、

6、證人何兵、王鳳山、李運生、馬曉明、鄧永亮、蔣世華、王榮清等證實:許萬平是"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也是"中國民主黨"黨員,是中國"民運"圈內的有名人士,許萬平曾向他們散發過印有其系"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的名片,證人劉有權、張天泉、閻家鑫、李必豐也證實許萬平向其散發名片的情況,證人劉飛躍證實其通過網際網路得知許萬平系"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的事實。

7、李運生在2004年4 月3 日的電子郵件《李運生給徐文立的信》載明:(略)

8、徐文立於2004年4 月4 日的《徐文立給李運生的信》載明:(略)

9、許萬平手稿《許萬平給唐元雋的信》載明:(略)

10、證人鄧永亮等人證實:2004年4 月,鄧永亮、鄧煥武、胡俊雄、謝長發等人參加了許萬平的婚禮,在此期間他們討論了建立全國民運協調中心的事宜。

11、證人馬曉明、王鳳山、鄧永亮證實:2005年3 月,許萬平去西安見王鳳山、馬曉明,並提出整合西北"中國民主黨"的力量,要馬曉明在西安籌建民主黨,被馬曉明拒絕。

12、許萬平乘車的車票證實:(略)

13、來金彪於2005年3月16日電子郵件《來金彪給許萬平的信》載明:我和同志們做個商討,一大如何召開,我提議各省各自召開一大,經討論產生的中國民主黨章省級草案,然後將各省的草案在網上會總,中國民主黨全國草案從各省的基本草案中誕生,想聽聽同志們的意見。

14、許萬平於2005年3月26日電子郵件《給金彪兄的信》載明:、、、、我認為目前談一大,還不是時候,各地還是應該把重點集中在力量的積蓄上。中國有句古話:水到渠成。

15、證人來金彪證實:許萬平是"中國民主黨"在重慶的代表人物,在全國聯繫較多,2005年3月,他與許萬平通過發送電子郵件討論了召開"中國民主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的事情,許萬平稱目前還需要積蓄力量,就是廣交朋友,以後再定。

(三)被告人許萬平通過網際網路與徐文立、王希哲等人就"中國民主黨"的活動進行討論,並接受指令。

2003年9 月19 日,被告人許萬平接受王希哲發出的"要鼓動民眾自己起來鬥爭"的指令後,於2004年初利用重慶市大渡口區居民蘇某因房屋拆遷對政府不滿一事,向蘇某索取了上訪的相關資料。2004年7月被告人許萬平又與重慶市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刑的杜某之妻李某取得聯繫,並獲得了杜某的相關情況,意圖提供給境外的敵對組織,用於污蔑,攻擊我國的人民民主政權。

2004年8月,被告人許萬平接到徐文立等人指示後,負責四川、甘肅兩省"中國民主黨"被判刑成員的資助活動。同年10月,被告人許萬平在網際網路上發起了所謂"緊急救援受難民運戰友"的活動。2005年1月,被告人許萬平將黃華向因犯
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中國民主黨"成員王森的家屬提供的400英鎊(兌現人民幣6217.69元)資助中的2300元人民幣交給了王森之妻魏某某,還通過境外敵對分子唐柏橋為國內"民運分子"何兵、蔣世華等人的子女籌辦了400美元的資助。此外,被告人許萬平還向李必豐等人提供了金錢資助。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舉示,經庭審質證、人證的下列證據有:

1、許萬平於2003年8 月26 日發送給徐文立的電子郵件《給徐文立的信》載明、、、、、我擬將向《民主論壇》每週寄發《一週評述》對國內所發生的事情獨立發表個人言論,每週發一期、、、、《中國社會團結黨》一事,正在進行之中,我會隨時向你通報進展情況。、、、

2、王希哲於2003年9 月19 日通過其電子郵箱給許萬平的電子郵箱發送郵件《給萬平兄的電子郵件》載明:(略)

3、許萬平2004年2 月3 日《春節期間對外地訪友活動》及《首先要做的事》載明:、、第一、建立各地一至三名職業民運機制,二、海外應建立中國民主黨對內事務工作委員會,以加強對國內工作並形成一個海內外整體力量。

4、許萬平於2004年2 月24日通過其電子郵箱發送給徐文立電子郵箱的電子郵件《給徐文立的信》載明:(略)

5、許萬平2004 年8月16 日《給文立的信》載明:(略)

6、許萬平於2004年11月2日在網際網路上向"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發布賀詞:熱烈祝賀,堅決支持"中國民主黨流亡總部"在海外的成立。

7、許萬平2004年11 月26 日公布《"三決兩議一決"之通告》附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黨章等(略)

8、許萬平於2005 年2 月13 日《新年寄語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載明:(略)

9、黃華於2005年春節《黃華給許萬平的信》以及許萬平於2005年春節《許萬平給黃華的信》證實:(略)

10、許萬平手稿《許萬平給王希哲的信》載明:(略)

11、重慶市公安局國保總隊關於許萬平指使何兵打探杜紅旗家庭電話的情況說明證實:(略)

12、證人蘇忠聯證實:(略)

13、證人何兵證實:(略)

14、證人劉有權、張天泉證實:(略)

15、證人李廷英證實:(略)

16、許萬平供述證實:他認識蘇忠聯,蘇給他說了自己房屋被拆的事並交給他一些他對此事採取的方法的資料,他今年通過朋友認識了李廷英,但不認識杜紅旗。

17、徐文立於2004年4月4 日《徐文立給李運生的信》載明:(略)

18、任畹町於2004年8月25日通過其電子郵箱向許萬平的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救援和獎掖在獄民主黨人6條》載明:、、、萬平、運生負責四川、甘肅,兩省救援和獎掖民主黨人、、、

19、許萬平於2004年起通過在網上張貼一系列反動文章。(略)

20、許萬平2005 年3月2 日《營救師濤先生需要行動》載明:(略)

21、許萬平《強烈抗議中國當局對張林、趙昕等著名政治異議人士的關押》(共89人簽名)載明:(略)

22、許萬平於2004年10 月7日發起的《緊急救援受難民運戰友百日呼籲活動》的主要內容:(略)

23、證人王榮清證實:2004年11月他被刑拘後,他叫陳樹清寫一封感謝信,就是感謝民主黨的成員王有才、許萬平等人對他被刑拘一事進行呼籲。

24、許萬平2004年7月3日《給柏橋兄的信》載明:不久前他去了一趟貴州、、、、他在貴州也發揮很重要的作用,曾寧先生也希望我能向你為李任科先生申請助學金幫助、、、

25、許萬平於2004年2月29日《許萬平給劉青先生的信》,2005年3 月16日《許萬平給唐柏橋的信》證實:許萬平去四川省大竹縣"川東監獄"給劉賢斌帶去400元錢。2005年3月11日去四川綿陽看望李必豐歸來,並交給李小靈通電話一部,人民幣1000元的事實。

26、許萬平於2004年8月25日、8月26日《給柏橋兄的信》載明:(略)

27、蔣世華收取匯款單證實:(略)

28、許萬平發送給黃華的電子郵件《許萬平給黃華的信》證實:(略)

29、蔣世華收取境外400美金資助的扣押筆錄與匯款單證實:(略)

30、黃華資助400英鎊匯款憑證及兌換水單證實:(略)

31黃華於2004年12 月24 日發送給許萬平的電子郵件《黃華給許萬平的信》載明:(略)

32、關於唐柏橋身份的情況說明證實:唐柏橋系境外敵對組織"中國人權"的重要成員。2003年以來,許萬平多次通過唐向國內"民運分子"何兵、蔣世華、李運生、馬曉明的子女分別提供了400美元以及500美元的資助。

33、刑事判決書四份(略)

34、證人魏心玉證實:(略)

35、證人王清證實:(略)

36、證人何兵證實:(略)

37、證人蔣世華證實:(略)

38、證人李必豐證實:(略)

39、證人鄧永亮證實:(略)

40、證人李運生證實:(略)

41、許萬平供述證實:(略)

、、、、、、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萬平加入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並與境外 敵對組織、個人相勾結,接受指令積極從事敵對活動,攻擊、顛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罪行重大,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許萬平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刑滿釋放後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依照、、、、、、

判決如下:被告人許萬平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


審判長 王立新

代理審判員 李莉

代理審判員 趙永華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黃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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