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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许万平刑事判决书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006-01-19 01:2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专制政权要加罪于一个人,其随心所欲、生拉硬扯、似是而非、挖空心思,哪里会找不到借口?

司法刑事判决书本身是对国民进行法制教育的绝好教材,司法当局鬼鬼祟祟,难道刑事判决书也成了"国家机密"。

西方文明社会恐怕是无法理解什么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哪里有"要想加罪于某人,随便都可以给他罗织罪名、寻找借口"的道理。这就是专制文化与民主文明在司法层面的区别。

师涛是被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判刑十年。郑贻春是因为最初被怀疑为"九评"作者,"惊动了中央",最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七年。张林因为到北京悼念赵公紫阳,回到蚌埠后,北京警方以"你们蚌埠当地警方还管不管张林,你们不管,我们来管"相"要挟",蚌埠警方被"逼"到墙角,再加上当地蚌埠警方被地方黑恶势力所操纵,抓捕判罚张林先生"正中下怀、正当其时"。最后张林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五年。

此外,李建平先生待判,杨天水先生恐怕亦"凶多吉少"。

呜呼哀哉!可悲的国度、可怜的民族、可恶的司法、可憎的世道。

许万平先生在"法庭"上大义凛然,作了无罪陈述,称自己的行为只是为了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而"法院"却白纸黑字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许万平有机徒刑十二年。

客观的讲,重庆司法当局的工作不能说做得不扎实。问题是,这些证据和指控根本就不能得出相关的结论。

附重庆市第一中院对许万平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节录)

(一)被告人许万平曾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01年以来,被告人许万平通过在互联网上投递稿件等方式,与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及其负责人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人密切联系,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政权。2003年7 月,王希哲向被告人许万平提供了5000元人民币,以购置电脑加强与境外联络及开展活动。2004年11月,许万平在互联网上策划、组织了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员申请"魏京生中国民主斗士奖"的活动,并征求各地"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意见。许万平还参与发起了所谓"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另外,被告人许万平通过撰写手稿呼吁在海外建立国内"民运分子"的联络拨款机构,还提出培养新人的方法。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经庭审质证、人证的下列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证实:2001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在工作中获悉,被告人许万平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其思想仍冥顽不化,不断与境外敌对分子联系。同时有接收境外资助的嫌疑,经立案侦察,进一步获悉许万平积极参加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的党务活动,在境外敌对网站上发表文章,接受党内指使,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经布控侦察。于2005年4月30日将其捉获。

2、搜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略)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文检鉴定书证实:(略)

4、重庆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提取,固定记录附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人进行了以下操作:(1)对封条完全的计算机折封,取下计算机的 IDE硬盘接到计算机犯罪取证勘察箱的只读接口上,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2)提取硬盘已被格式化,为提取数据,使用了取证软件ENCASE对目标硬盘进行全盘数据恢复,将恢复出的数据整理,打印出来。(3)对封装完整的电脑软盘折封,将软盘中的文字打印出来。(4)完毕,提取人分装提取的文字数据,封装原始证物。

5、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关于许万平、徐文立、王希哲等人使用的电子邮箱的情况说明:经长期工作证实,许万平、徐文立、王希哲、李国涛、任畹町以及黄华等人在互联网上开设电子邮箱并各自使用其电子邮箱进行活动。

6、许万平撰写的文章两篇:(略)

7、许万平户口页、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经济状况说明证实:(略)

8、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许万平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的鉴定结论证实:(略)

9、许万平写给徐文立、王希哲、黄华、唐柏桥的信件、电子邮件及王希哲、黄华等给许万平的回信:(略)

10、关于王希哲给许万平汇款5000元人民币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1)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2003年8月18 日,重庆市国安局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江北区支行查询异地工行给陈贤英(许万平之妻)的汇款情况。

(2)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专用存款凭证证实:(略)

(3)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3年7 月12日,王希哲通过李少彬向许万平之妻陈贤英的工商银行卡存入人民币5000元整,帐号为3100029301200272490。

(4)查询存汇款通知书回执、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专用凭条、活期储蓄历史明细清单以及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文检鉴定书证实:(略)

(5)关于王希哲提供5000元资金给许万平购买电脑的情况说明:(略)

(6)深圳市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及李少彬自书证词证实:(略)

(7)许万平2003年11月29 日给王希哲的信提到:关于、、、、、(电脑)家伙、、、、、有了一个家伙,负担更为沉重,且只能落脚他处,收件、打字、还不能发,你也知道,中国网管的管制、、、、方便也不方便。

11、许万平手稿《心里话》及《关于新人的培植要点》载明:、、、、建议撤消劳改基金会、、、、呼吁海外成立一个专门对国内民运人士负责,联络与拨款机构、、、、海外应以圆桌会议为标志,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民运工作会议、、、、。培养民运新人要通过以下方式:、、1帮助、鼓励、督促,2是关心支持,3是宣传介绍、、、

12、许万平《给诸位的信》及国涛《给万平及诸位的信》证实:2004年11月12日,许万平通过电子邮箱寄出电子邮件并附魏京生基金会第一届 "魏京生中国民主斗士奖"征求提名,以及李国涛在当日通过其电子邮箱向许万平寄出电子邮件委托许万平组织此项活动的情况。许万平写的《联合为中国大陆秦永敏、何德普先生争取本年度杰出民运人士奖的提名》则证实被告人许万平参与发起了"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

(二)2003年初,被告人许万平得知自己被确定为"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后,即印制了"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名片,并以"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身份,积极开展活动。2004年初,被告人许万平为筹建"中国民主党"西南地区协调中心,与国内"民运分子"李运生等人进行了交流,并通过李运生与徐文立在互联网上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徐对此表示支持。随后,被告人许万平积极着手组建"中国民主党"西南地区协调中心。2004年4 月,被告人许万平借婚庆为名,召集了四川、湖北、湖南等地"中国民主党"成员以及重庆市部分"民运分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聚会。商议组建协调中心。 2005年3月,被告人许万平又前往甘肃、陕西两省,向甘肃省"中国民主党"成员王凤山及陕西省西安市的马晓明,提出整合西北"中国民主党"以及重新组建 "中国民主党。.2005年3月被告人许万平就召开"中国民主党"的"一大"之事与"中国民主党"的其他成员进行探讨。

证据有:

1、中华人民公和国公安部确认"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的说明证实:"中国民主党"于1998年6月成立,在国内外设有分支机构,该组织敌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公安部认定"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

2、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笔录证实:(略)

3、国际互联网敌对网站载明的"中国民主党成员名单"证实:(略)

4、许万平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我属那一派》及手稿《对民运的浅见》、《新年寄语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证实:(略)

5、发表于《新闻自由导报》(www.pressfreedom.com)的反动文章载明: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宣告成立,将筹备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多省市中国民主党筹委会成员于11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会议,、、、经全国中国民主党成员协商,初步确立了徐文立、许万平等53 人的联络成员名单。、、

6、证人何兵、王凤山、李运生、马晓明、邓永亮、蒋世华、王荣清等证实:许万平是"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也是"中国民主党"党员,是中国"民运"圈内的有名人士,许万平曾向他们散发过印有其系"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名片,证人刘有权、张天泉、阎家鑫、李必丰也证实许万平向其散发名片的情况,证人刘飞跃证实其通过互联网得知许万平系"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事实。

7、李运生在2004年4 月3 日的电子邮件《李运生给徐文立的信》载明:(略)

8、徐文立于2004年4 月4 日的《徐文立给李运生的信》载明:(略)

9、许万平手稿《许万平给唐元隽的信》载明:(略)

10、证人邓永亮等人证实:2004年4 月,邓永亮、邓焕武、胡俊雄、谢长发等人参加了许万平的婚礼,在此期间他们讨论了建立全国民运协调中心的事宜。

11、证人马晓明、王凤山、邓永亮证实:2005年3 月,许万平去西安见王凤山、马晓明,并提出整合西北"中国民主党"的力量,要马晓明在西安筹建民主党,被马晓明拒绝。

12、许万平乘车的车票证实:(略)

13、来金彪于2005年3月16日电子邮件《来金彪给许万平的信》载明:我和同志们做个商讨,一大如何召开,我提议各省各自召开一大,经讨论产生的中国民主党章省级草案,然后将各省的草案在网上会总,中国民主党全国草案从各省的基本草案中诞生,想听听同志们的意见。

14、许万平于2005年3月26日电子邮件《给金彪兄的信》载明:、、、、我认为目前谈一大,还不是时候,各地还是应该把重点集中在力量的积蓄上。中国有句古话:水到渠成。

15、证人来金彪证实:许万平是"中国民主党"在重庆的代表人物,在全国联系较多,2005年3月,他与许万平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讨论了召开"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事情,许万平称目前还需要积蓄力量,就是广交朋友,以后再定。

(三)被告人许万平通过互联网与徐文立、王希哲等人就"中国民主党"的活动进行讨论,并接受指令。

2003年9 月19 日,被告人许万平接受王希哲发出的"要鼓动民众自己起来斗争"的指令后,于2004年初利用重庆市大渡口区居民苏某因房屋拆迁对政府不满一事,向苏某索取了上访的相关资料。2004年7月被告人许万平又与重庆市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的杜某之妻李某取得联系,并获得了杜某的相关情况,意图提供给境外的敌对组织,用于污蔑,攻击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

2004年8月,被告人许万平接到徐文立等人指示后,负责四川、甘肃两省"中国民主党"被判刑成员的资助活动。同年10月,被告人许万平在互联网上发起了所谓"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的活动。2005年1月,被告人许万平将黄华向因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中国民主党"成员王森的家属提供的400英镑(兑现人民币6217.69元)资助中的2300元人民币交给了王森之妻魏某某,还通过境外敌对分子唐柏桥为国内"民运分子"何兵、蒋世华等人的子女筹办了400美元的资助。此外,被告人许万平还向李必丰等人提供了金钱资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经庭审质证、人证的下列证据有:

1、许万平于2003年8 月26 日发送给徐文立的电子邮件《给徐文立的信》载明、、、、、我拟将向《民主论坛》每周寄发《一周评述》对国内所发生的事情独立发表个人言论,每周发一期、、、、《中国社会团结党》一事,正在进行之中,我会随时向你通报进展情况。、、、

2、王希哲于2003年9 月19 日通过其电子邮箱给许万平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给万平兄的电子邮件》载明:(略)

3、许万平2004年2 月3 日《春节期间对外地访友活动》及《首先要做的事》载明:、、第一、建立各地一至三名职业民运机制,二、海外应建立中国民主党对内事务工作委员会,以加强对国内工作并形成一个海内外整体力量。

4、许万平于2004年2 月24日通过其电子邮箱发送给徐文立电子邮箱的电子邮件《给徐文立的信》载明:(略)

5、许万平2004 年8月16 日《给文立的信》载明:(略)

6、许万平于2004年11月2日在互联网上向"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发布贺词:热烈祝贺,坚决支持"中国民主党流亡总部"在海外的成立。

7、许万平2004年11 月26 日公布《"三决两议一决"之通告》附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党章等(略)

8、许万平于2005 年2 月13 日《新年寄语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载明:(略)

9、黄华于2005年春节《黄华给许万平的信》以及许万平于2005年春节《许万平给黄华的信》证实:(略)

10、许万平手稿《许万平给王希哲的信》载明:(略)

11、重庆市公安局国保总队关于许万平指使何兵打探杜红旗家庭电话的情况说明证实:(略)

12、证人苏忠联证实:(略)

13、证人何兵证实:(略)

14、证人刘有权、张天泉证实:(略)

15、证人李廷英证实:(略)

16、许万平供述证实:他认识苏忠联,苏给他说了自己房屋被拆的事并交给他一些他对此事采取的方法的资料,他今年通过朋友认识了李廷英,但不认识杜红旗。

17、徐文立于2004年4月4 日《徐文立给李运生的信》载明:(略)

18、任畹町于2004年8月25日通过其电子邮箱向许万平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救援和奖掖在狱民主党人6条》载明:、、、万平、运生负责四川、甘肃,两省救援和奖掖民主党人、、、

19、许万平于2004年起通过在网上张贴一系列反动文章。(略)

20、许万平2005 年3月2 日《营救师涛先生需要行动》载明:(略)

21、许万平《强烈抗议中国当局对张林、赵昕等著名政治异议人士的关押》(共89人签名)载明:(略)

22、许万平于2004年10 月7日发起的《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百日呼吁活动》的主要内容:(略)

23、证人王荣清证实:2004年11月他被刑拘后,他叫陈树清写一封感谢信,就是感谢民主党的成员王有才、许万平等人对他被刑拘一事进行呼吁。

24、许万平2004年7月3日《给柏桥兄的信》载明:不久前他去了一趟贵州、、、、他在贵州也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曾宁先生也希望我能向你为李任科先生申请助学金帮助、、、

25、许万平于2004年2月29日《许万平给刘青先生的信》,2005年3 月16日《许万平给唐柏桥的信》证实:许万平去四川省大竹县"川东监狱"给刘贤斌带去400元钱。2005年3月11日去四川绵阳看望李必丰归来,并交给李小灵通电话一部,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

26、许万平于2004年8月25日、8月26日《给柏桥兄的信》载明:(略)

27、蒋世华收取汇款单证实:(略)

28、许万平发送给黄华的电子邮件《许万平给黄华的信》证实:(略)

29、蒋世华收取境外400美金资助的扣押笔录与汇款单证实:(略)

30、黄华资助400英镑汇款凭证及兑换水单证实:(略)

31黄华于2004年12 月24 日发送给许万平的电子邮件《黄华给许万平的信》载明:(略)

32、关于唐柏桥身份的情况说明证实:唐柏桥系境外敌对组织"中国人权"的重要成员。2003年以来,许万平多次通过唐向国内"民运分子"何兵、蒋世华、李运生、马晓明的子女分别提供了400美元以及500美元的资助。

33、刑事判决书四份(略)

34、证人魏心玉证实:(略)

35、证人王清证实:(略)

36、证人何兵证实:(略)

37、证人蒋世华证实:(略)

38、证人李必丰证实:(略)

39、证人邓永亮证实:(略)

40、证人李运生证实:(略)

41、许万平供述证实:(略)

、、、、、、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万平加入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并与境外 敌对组织、个人相勾结,接受指令积极从事敌对活动,攻击、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万平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满释放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万平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


审判长 王立新

代理审判员 李莉

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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