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兄弟姐妹們一起關注關心一位3歲人工失明的女盲童,讓她也享受快樂童年!
本人姓吳,在陸家嘴某金融公司工作,住浦東碧雲新天地。女兒現未滿3歲,出生時由於上海紅房子醫院嚴重失職,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我女兒雙目失明,醫療鑑定已確認是醫療事故,目前訴訟案件還在進行中。
女兒慢慢長大了,能說會唱,但由於失明,教育問題讓我很是擔心,而且也正由於失明無法結交一些小夥伴,幾乎整天在家,出門也只是有家裡人領著,和外界尤其是同年齡的小朋友沒有過交往。懇求本區或本區附近有差不多年齡孩子的家長,伸出援手,能經常帶孩子到我家來玩,讓孩子也能結交一些小夥伴,讓她的童年一樣快樂,謝謝。
現將女兒為何致盲,整個事件公布,只為提醒未育父母注意,避免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女兒是早產,醫院送進暖箱給予吸氧治療,按醫療規範規定,吸氧應控制用氧濃度和用氧時間,應根據需要間歇性吸氧,就是在出現狀況的情況下給予吸氧,在沒有狀況的情況下就不要吸氧,且要注意檢測血氧飽和度。但是,在得到醫院診療記錄後發現醫院並沒有這樣做,而是為圖方便,給予連續吸氧,且一吸就是10多天。另外,醫院也未進行任何檢測,就讓一直吸著。吸氧的後果就是導致眼睛視網膜下血管異常快速生長,把視網膜硬生生的和眼球牽引導致脫落。這個過程是個逐步的過程,無異於用刀慢慢地剝人的皮,孩子所遭受的罪是我們無法想像的,可惜她不會說,也許在醫院只能以哭來度日。對於吸氧可能出現的狀況,醫療規範也有明確規定,即對於吸氧孩子要隨時進行眼睛檢查,最佳時間是出生4週到6週,此期間可以發現眼睛因此而發生的變化,一旦發現這樣的變化,醫院可以做激光冷凝手術,只是簡單的門診手術,手術時間只需幾十秒,將異常生長的血管點凝,不讓其再快速生長,即可治癒,孩子視力將和一般孩子沒區別。但是,醫院在此期間並沒有按照規範要求給予及時檢查和治療,錯過了最佳治療期,即該病所稱的「時間窗」,錯過再治療成功性就很小了。因為孩子在醫院住院52天,時間窗是出生28天到42天,所以是醫院錯過了治療最佳時間。第三,按照規範要求,醫院在孩子出院時應告知孩子家長,提醒家長可能的後果,注意帶孩子及時去醫院檢查眼睛,併進行治療。但是,醫院並沒有這麼做,出院單上寫著健康出院。醫生只是說沒啥問題,多吃點長起來很快的。
孩子出院回家,全家高興,給予關愛,由於是視網膜出現問題,從外表並無法發現異常,我們作為家長也是事後才知道這些醫學上的事情。等孩子長到3個多月時,發現孩子對於燈光是能有反應,跟著轉,但對於某些物體並沒有特別明顯的反應,覺得有些異常。帶孩子去醫院常規檢查,醫生說你孩子早產,一般孩子要到2個月才有視力,她早產應該相應會晚一點,外表看眼睛應該沒問題。因此,就沒再太在意。又過了一個月,電視裡報導了早產兒吸氧導致失明的案例,第2天就帶孩子去五官科醫院檢查,找的是上海最權威的醫生,做完B超檢查,她只說了太晚了,早3個月就好了。事情就是這樣。再次提醒未育的朋友,孩子早產一定要關注眼睛。避免類似悲劇重演!!也算我為社會所做的貢獻。
事情發生後,始終帶孩子在設法醫治,甚至在醫院努力下,美國和日本的權威專家也來滬給孩子會過診,但是均表示哪怕手術也沒多大意義。所以至今未決定給孩子手術,何必讓孩子再受罪呢。
這樣的事情對於任何人都是非常悲痛的,但是隨後的訴訟更令人憤慨。本人聘請律師於04年初起訴,隨即做醫療鑑定,是黃浦區醫學會做的,對於無法迴避的事實,確定是2級甲等醫療事故,但是最終還加了句醫院承擔輕微責任,我2個代理律師感到異常憤慨,隨即再向上海市醫學會申請再次鑑定,去年8月通知去抽籤確定組成鑑定組人員,我對人員庫裡存在同一上級單位的一些人員提出迴避要求,醫院方不同意,上海醫學會就說既然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那就等通知下次再抽,這一等就是一年多,到現在也沒消息。憤慨!!代理律師多次向法院要求進行司法鑑定,因為在這個事件中,醫學會實際上也是有一定責任的,法院說由於上海醫學會還沒有把委託的鑑定退回去,暫無法啟動司法鑑定程序。所以整個訴訟案件就這樣被擱置了,提起訴訟快2年了,為起訴訴訟費、鑑定費等又花費了5萬元,就這樣沒有聲息了,心在滴血!2位代理律師均是60歲左右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同時也是很可愛心的律師,對於孩子遭遇的同情才使他們低價接了這個官司。其中一位在今年做了個性命憂關的手術,在手術前他特意將整個案件移交給他同樣是律師的兒子,並告訴我如果手術中他就這樣去了,他的兒子會幫我把官司打到底,使我萬分感動,心裏湧動暖流,人間還有真情在啊!目前他們已決定將向上海人大等政府部門反映,通過各種途徑積極推進訴訟進程。目前整個官司情況就是這樣。
不管遇到多大困難,我哪怕傾家蕩產,也一定會把官司打到底,討回公道。也是對女兒有個交代,否則女兒大了後問到我為何會失明,我將如何面對!貴論壇人氣比較旺,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兄弟姐妹的支持。也同樣懇請各位兄弟姐妹,如果可能的話,在某些方面能提供幫助的話(絕不是經濟上的,如可以向某些方面反映情況,引起某些政府部門關注等),看完帖子,如你感到傷心和同情,請幫忙將本帖子複製發到其他人氣比較足的論壇上,讓更多的朋友知道,不勝感激。附上女兒的照片,她是很可愛的女孩。
繼續深入揭露事情本質,上海市黃浦區醫學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可謂漏洞百出,整個報告未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表述,分析意見未表示被鑑定人的行為存在過失,違反哪一條診療常規,更未表示被鑑定人的行為與申請人視網膜病變的因果關係,偏袒醫方顯而易見。
為公正起見,我把分析意見和結論章節一字不漏的公布。〈吳懿雯(我女兒)在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診治過程中,對用氧的指征及用氧過程中的監測都沒有做到應有的記錄和反映。在住院50餘天中未對吳懿雯做眼底檢查,出院時也未告知隨訪,對可能出現的後果缺乏認識。由於吳懿雯為極低體重兒、早產兒,本身存在可能併發「ROP」的高危因素,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綜合鑑定組專家意見定為二級甲等醫療事故,院方負有輕微責任。〉
1、「對用氧的指征及用氧過程中的監測都沒有做到應有的記錄和反映」,這證明醫方是嚴格控制用氧還是沒有嚴格控制用氧?根據病史記錄,連續吸氧十多天,顯然是沒有控制。整個病史資料中沒有見到醫院對用氧濃度等各項指標進行監測的記錄,醫方辯解說都進行監測的,只是沒在病程記錄中加以記錄。真是笑話,沒有證據就足以認定沒有進行監測。
2、「在住院50餘天中未對吳懿雯做眼底檢查」,該行為對申請人視網膜脫落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尤為重要的是能否在產後4-6週檢查和治療對申請人能否復明是唯一的也是必然條件,但分析意見不作分析了。事實就是醫方的明顯過錯(作為不當和不作為)與申請人視網膜病變存在因果關係。
3、「存在可能併發「ROP」的高危因素」,鑑定人是假定在或許有或許無的不確定的「可能」狀態中,出現的自己也說不清楚的「高危因素」。這是假定,假定不能作為證據,由此得出結論,缺乏科學根據。舉個例子,從某種意義上說,人只要在馬路上走都存在被車撞的可能,如某個整天在馬路上走且行動比較緩慢的人,則就存在被車撞的「高危因素」。某日,在正常行走過程中,被一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司機開車撞死了。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樣寫到「肇事司機超速,闖紅燈,對可能出現的後果缺乏足夠認識,但是由於此人整天在馬路上走且行動比較緩慢,自身存在被車撞死的「高危因素」,所以構成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承擔輕微責任」。大家看到這樣的例子一定感到可笑,對孩子的鑑定和這個例子是一樣的道理。令人詫異,令人憤慨。
實際上醫方只要對用氧進行科學監測,在「時間窗」內檢查眼底,發現問題及時治療,完全可以避免本悲劇的發生,因此醫方應負完全責任。
申請人的視網膜脫落完全是醫方違反〈眼科診療常規〉中的「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的技術規範所產生的後果。
1、上海市衛生局、中華醫學會上海分會編著〈眼科診療常規〉(下稱〈眼常規〉)第71頁:「早產兒視網膜病變」一書中,明確提出:「主要是氧刺激未成熟的視網膜組織,使視網膜周邊血管異常增生致增生性視網膜病變」。在如何預防中,明確提到「嚴格控制早產兒用氧,不宜過長使用;早產兒應在產後4-6週定期散瞳檢查眼底」。
2、上海市衛生局、中華醫學會上海分會於1996年開始著手編寫〈醫療護理常規〉(下稱〈常規〉),〈常規〉由各學科的診療常規組成,每一學科的常規均刊登當時上海主管衛生的副市長左煥琛、上海市衛生局局長張文康「作序」,又由市衛生局、中華醫學會上海分會「前言」,將〈常規〉定為:「醫務人員必須遵循的技術規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標準」,「上海醫學界在臨床醫學方面的最新技術成果」。
3、〈眼常規〉中的上述規範,當然也是具有技術規範,重要標準,最新技術成果的性質。特別是指出的是,〈眼常規〉是 1996年開始編寫,1998年完稿,發布施行,而這樣的悲劇是2003年發生的。隨著現在醫學的發展,北京大學眼科專家黎曉新教授(國內權威)的「時間窗說」,早產兒若視網膜受到損害在出生後4-6週內檢查治療,即可治癒;衛生部於2004年4月27日作出的〈早產兒治療用氧和視網膜病變防治指南〉,提到早產兒的眼睛,「首次檢查應在出生後4-6週開始」,均證明〈眼常規〉上述規範是科學的,揭示氧對於視網膜的損害的科學規律,其中4-6週已不是時間概念,而是科學概念。
4、在首次鑑定現場會上,專家鑑定組中的法醫手持〈眼常規〉提問醫方,是否按照「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的技術規範控制用氧和檢查眼睛,醫方辯解說,新生兒科依照的是〈兒科診療規範〉(下稱〈兒常規〉),醫學會和〈兒常規〉沒有要求新生兒科檢查眼睛,所以沒有檢查眼睛。法醫當即要求醫方拿出〈兒常規〉,並明確表示申請人是早產兒視網膜病變,〈兒常規〉中沒有相應內容,是啥病就要運用啥規範,所以必須按照〈眼常規〉的「早產兒視網膜病變」診療規範。當時黃浦區醫學會負責人竟然阻止法醫繼續提問,表示〈眼常規〉的規範不適用於新生兒科。這也表明醫方可能還不知道〈眼常規〉這一節技術規範,也可能知道未遵循規範,這就是造成孩子損害的直接原因,醫方須承擔完全責任。
5、〈眼常規〉上述技術規範的有效性在哪呢?醫方稱〈眼常規〉上述規範未在〈兒常規〉中出現,醫學會也未按此要求,所以不清楚而無章可循。醫方又稱自己是新生兒科,遵循的是〈兒常規〉,按照〈兒常規〉衡量,其無過失。黃浦醫學會也持此觀點,〈眼常規〉上述規範在新生兒科對申請人無效。那〈眼常規〉的有效性到底表現在哪裡?首次鑑定會除法醫外,組織者和專家均無回答。大家知道,〈眼常規〉上述規範的診療對象特指早產兒,因此只能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環境,才能有效實施,即早產兒出生4-6週內,而且是吸氧,這樣特定的時間、環境,那時孩子只能在被鑑定人處(新生兒科醫院),絕不可能會在眼科醫院。如果〈眼規範〉不能被新生兒科醫院執行,那就沒有一個醫院可以執行了。如果被鑑定人沒有被告知存在〈眼規範〉上述規範,這就必須追問〈常規〉編寫者和組織者上海市衛生局和中華醫學會上海分會,從編寫問世到當時已5年,被鑑定人竟然還不知道〈眼常規〉上述規範,〈常規〉編寫者和組織者是不是也有一定責任呢?
6、專家鑑定組職責是技術鑑定,確認〈眼常規〉上述規範是否有效超出技術鑑定的範圍;是否認為〈常規〉編寫者和組織者具有一定責任也不是專家鑑定組的職責。由於以上原因,首次專家鑑定組難以作出公正的鑑定;也正是由於以上原因,我對於〈常規〉編寫和組織者之一的上海市醫學會負責的第2次鑑定能否得出公正的結論也持懷疑態度。我想,這也是上海市醫學會收到鑑定申請後,一年半遲遲不組織進行鑑定,也不將申請退回法院的直接原因。
飯後花了幾個小時完成上述文字,心情久久不能平靜。因為下班後帶孩子去小區花園走走,我說在草地上走走,軟軟的,是綠色的,孩子說「蠻軟的,爸爸,什麼是綠啊」,我一時語塞,眼睛濕潤。就拔了一根小草,孩子就拿在手裡,放到鼻子前面聞,孩子感覺到我哭了,說「爸爸,我不問了,我知道什麼是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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