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圖:歸國創業蒙冤 馮正虎狀告監獄法院 「法律之劍也懸在執法者頭上 讓天理人心來作見證」


馮正虎出獄後在日本

企業家馮正虎98年留日歸國投資創業,5年前突遭飛來橫禍,身陷冤獄3載。如今,他正在不屈不饒地進行維權抗爭,繼今年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市公安局之後,又於本月8日將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告上法院。

馮正虎日前接受大紀元專訪時指出,本案與中國社會很多冤案相比,雖是一個小案,但是卻反映出中國的一些大問題,也是違憲違法審查的典型案例。通過這個個案正告執法犯法者:法律是雙刃的劍,執法者不能濫用權力,否則遲早會受到法律的追究,應當始終提醒自己:法律之劍也懸掛在每個執法者的頭頂上。

他進一步指出,雖然在沒有司法公正的中國,我起訴的結果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認為這個過程更為重要。通過當事人的抗爭、公眾的評判,通過每個公民一點一滴的維權努力,將官官相護的中共黑惡勢力的罪惡行徑曝光,讓天理人心來作見證。

馮正虎冤案概況

馮正虎,原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986年畢業於復旦大學獲碩士學位,長期從事大學教授、研究員的工作。1991年起留居日本,1998年回國投資創業。

之後,因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製作、銷售本公司開發的《上海日資企業要覽》中文版(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被法院錯判為「非法經營罪」之故,遭受3年徒刑的刑罰(2000年11月13日∼2003年11月12日),被關押於上海市提籃橋監獄,遭受酷刑折磨。

馮正虎對判決不服,依法先向原判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02年9月被原判法院駁回申訴,後又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無結果。

在2001年6月、8月的一審、二審審判時,馮正虎已提出證實天倫公司與馮正虎自己無罪的證據,但未被法官採信,在判決書、裁定書中都被遺漏。

在2005年1月的上海「兩會」上馮正虎再次提出的申訴狀裡增加了由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獲得的新證據,這些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判決。再一次證實,原審法官對本案的審判不僅在證據運用上錯誤,在法律適用上也是錯誤的。

但是,自馮正虎提出申訴至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再堅持原判,逃避再審的責任。


馮正虎出獄當日,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外留影 (馮正虎提供)

為什麼要起訴上海市提籃橋監獄?

馮正虎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服刑期間,因不服判決、依法申訴受到了歧視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親身經歷2次「嚴管室」的體罰虐待。

第一次是2002年8月14日, 馮正虎因全身患尋麻疹(由監獄醫生確診),而不能去長毛絨製作車間勞動。第6監區4分監區長沉言榮獄警不顧馮正虎的身體健康,命令馮正虎去車間勞動。因為不服從指揮,馮正虎被關進監區的嚴管室,一關就是16天。

所謂的「嚴管」是每天24小時關在3.3平方米的三面牆一面鐵柵的封閉小牢中,早上5點半至晚上9點半端坐在8公分寬的窄面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飯、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離開凳子;每天3餐白飯加醬菜──監獄方面擅自降低國家規定的服刑人員最低營養標 准。

第2次是11月7日,馮正虎暫時無勞役任務,在餐廳裡寫信,突然被召進隊長辦公室。儘管小組組長證實馮正虎的確沒有勞役任務,但第6監區支部書記楊昌元獄警還是將馮正虎關進嚴管室,施行39天的虐待。

56天的持續體罰對馮正虎身體造成極大摧殘,坐骨神經、腰椎、頸椎以及胃腸等都受到明顯傷害。由於餐餐醬菜,沒有油水,馮正虎5、5天大便不通,當在體罰的第30天肚子突然受寒,大便時胃腸痙攣,痛得死去活來,大便一結束,馮正虎眼前一片漆黑,昏倒在地。

馮正虎指出,即使根據《提籃橋監獄罪犯計分考核獎、扣分實施細則》,第1次就 算原告「不服從命令」,只要扣1分或2分即可;第2次就算「違紀錯誤」,也是扣1分以下。沒有監獄規章可以把原告關進「嚴管室」處罰,也沒有法律法規容許獄警虐待犯人,相反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都明文規定體罰虐待服刑人員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馮正虎在出獄當日(2003年11月12日),大部分私人物品被被告第六監區的獄警扣留,之後馮正虎向被告及上海市司法局上訴,2004年3月7日被告刑務處歸還了大部分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但仍然將馮正虎的獄中日記本等物品扣留,也未向馮正虎表明扣留的法律依據及訴權。2005年2月8日馮正虎致信監獄長喬利國,催取部分仍被扣押的私人物品,但至今無回音。

馮正虎說,我的《獄中日記》沒有國家機密,記載我的坐牢歲月及心路歷程,記載了一個無罪受罰的囚犯是如何度過這段艱難的歲月。對於我是一個珍貴的歷史紀念品,純屬我的私人物品,也是我的作品,版權歸我所有。被告強制扣留我的私人物品,這也是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非法行為。

他表示,我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服刑期間受到監獄警察沉言榮的體罰慮待,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因沉言榮的行為不是個人行為,故要求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向我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56元,同時對沉言榮予以處罰,並追究沉言榮的刑事責任。另外,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扣留其日記本等私人物品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要求歸還。



馮正虎與楊紹綱律師在法庭上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 (馮正虎提供)

追究法院院長、法官及上海市委政法委的責任

馮正虎指出,導致這起冤假錯案的根源就在於法院以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取代國家的法律法規。沒有法律規定:出版物出版經過出版社批准後,還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因此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對堅持錯案、不履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審判本案的法官等提起責任追究。

法院為什麼仍然堅持錯判,一再剝奪申訴人的司法救濟權利?法官是為了維護法院的部門利益。一旦冤案糾錯,原審法官就要承擔錯判的責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是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因此,法律的權威往往會被法院部門的權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於錯判受害者的利益。這就是申訴人立案難、申訴難和申請再審難的根本原因。

法官的審判依據是法律,還是黨政部門的指示或批文?

馮正虎指出,上海法院的法官堅持錯判的原因,不是看不清事實,而是不願看法律依據與事實,甚至對中國出版方面的法規也不瞭解,只是記住在他們頭腦中已經扎根的「潛規則」以為這些就是法的依據,認定黨政部門的指示或文件比法律大。

所以,現在大多數申訴人是直接上訪黨政部門或者向這些黨政部門的上級部門叫屈喊冤。但是,現在我們已進入法律時代,儘管還不是完善的法治社會,但已經有了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可以依法對法官的審判行為予以制約與壓力,法官必須履行遵守憲法與法律的義務,這一義務就是規定法官必須依法審判,禁止以「紅頭文件」來取代法律。

中國憲法與法律保障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

馮正虎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等自由。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就是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的一部具體法律。中國的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但是行政部門卻在隨意侵犯個人、單位的出版權利。

新聞出版局應該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是政府有關新聞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門,有建議權,管理權、督促權、處罰權、但它不應該是新聞出版專賣局,可以壟斷新聞出版業務。

新聞出版局沒有批准著作權人或國家批准設立的出版社是否可以出版哪些出版物的權力,也沒有許可著作權人或國家批准設立的出版社對自己出版物是否可以發行的權力,現在新聞出版局持有的這些權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法行政行為。而且,沒有發行權的出版自由是虛假的。

什麼是犯罪?

馮正虎指出,犯罪一定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已明確規定了犯罪的定義。因此,不危害社會的行為肯定不是犯罪,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就更不能認為是犯罪。

事實證據證實,天倫公司及其他參與單位均是各自分別具有製作出版複製銷售電子出版物營業資格的合法單位,並按憲法、公司法、合同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行事。

上述電子出版物的製作出版銷售,沒有危害社會,也根本不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而是有益於社會,有益於吸引外資,有益於精神文明建設,有益於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這就是無罪的客觀基礎。因此,這一案件的所有參與單位都不會受到刑事追究。

但是,法律為有關部門「傾斜」之後,司法不公正的問題便隨之滋生,同時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遭到破壞,就會出現一個極其不正常的現象:唯獨天倫公司與馮正虎受到不公正的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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