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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归国创业蒙冤 冯正虎状告监狱法院 “法律之剑也悬在执法者头上 让天理人心来作见证”

 2005-11-28 23:4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冯正虎出狱后在日本

企业家冯正虎98年留日归国投资创业,5年前突遭飞来横祸,身陷冤狱3载。如今,他正在不屈不饶地进行维权抗争,继今年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市公安局之后,又于本月8日将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告上法院。

冯正虎日前接受大纪元专访时指出,本案与中国社会很多冤案相比,虽是一个小案,但是却反映出中国的一些大问题,也是违宪违法审查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个个案正告执法犯法者:法律是双刃的剑,执法者不能滥用权力,否则迟早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应当始终提醒自己:法律之剑也悬挂在每个执法者的头顶上。

他进一步指出,虽然在没有司法公正的中国,我起诉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认为这个过程更为重要。通过当事人的抗争、公众的评判,通过每个公民一点一滴的维权努力,将官官相护的中共黑恶势力的罪恶行径曝光,让天理人心来作见证。

冯正虎冤案概况

冯正虎,原上海天伦谘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大学教授、研究员的工作。1991年起留居日本,1998年回国投资创业。

之后,因上海天伦谘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本公司开发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中文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被法院错判为“非法经营罪”之故,遭受3年徒刑的刑罚(2000年11月13日~2003年11月12日),被关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遭受酷刑折磨。

冯正虎对判决不服,依法先向原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2年9月被原判法院驳回申诉,后又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无结果。

在2001年6月、8月的一审、二审审判时,冯正虎已提出证实天伦公司与冯正虎自己无罪的证据,但未被法官采信,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都被遗漏。

在2005年1月的上海“两会”上冯正虎再次提出的申诉状里增加了由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获得的新证据,这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判决。再一次证实,原审法官对本案的审判不仅在证据运用上错误,在法律适用上也是错误的。

但是,自冯正虎提出申诉至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再坚持原判,逃避再审的责任。


冯正虎出狱当日,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外留影 (冯正虎提供)

为什么要起诉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冯正虎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期间,因不服判决、依法申诉受到了歧视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亲身经历2次“严管室”的体罚虐待。

第一次是2002年8月14日, 冯正虎因全身患寻麻疹(由监狱医生确诊),而不能去长毛绒制作车间劳动。第6监区4分监区长沉言荣狱警不顾冯正虎的身体健康,命令冯正虎去车间劳动。因为不服从指挥,冯正虎被关进监区的严管室,一关就是16天。

所谓的“严管”是每天24小时关在3.3平方米的三面墙一面铁栅的封闭小牢中,早上5点半至晚上9点半端坐在8公分宽的窄面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饭、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离开凳子;每天3餐白饭加酱菜──监狱方面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服刑人员最低营养标 准。

第2次是11月7日,冯正虎暂时无劳役任务,在餐厅里写信,突然被召进队长办公室。尽管小组组长证实冯正虎的确没有劳役任务,但第6监区支部书记杨昌元狱警还是将冯正虎关进严管室,施行39天的虐待。

56天的持续体罚对冯正虎身体造成极大摧残,坐骨神经、腰椎、颈椎以及胃肠等都受到明显伤害。由于餐餐酱菜,没有油水,冯正虎5、5天大便不通,当在体罚的第30天肚子突然受寒,大便时胃肠痉挛,痛得死去活来,大便一结束,冯正虎眼前一片漆黑,昏倒在地。

冯正虎指出,即使根据《提篮桥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实施细则》,第1次就 算原告“不服从命令”,只要扣1分或2分即可;第2次就算“违纪错误”,也是扣1分以下。没有监狱规章可以把原告关进“严管室”处罚,也没有法律法规容许狱警虐待犯人,相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明文规定体罚虐待服刑人员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冯正虎在出狱当日(2003年11月12日),大部份私人物品被被告第六监区的狱警扣留,之后冯正虎向被告及上海市司法局上诉,2004年3月7日被告刑务处归还了大部份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但仍然将冯正虎的狱中日记本等物品扣留,也未向冯正虎表明扣留的法律依据及诉权。2005年2月8日冯正虎致信监狱长乔利国,催取部份仍被扣押的私人物品,但至今无回音。

冯正虎说,我的《狱中日记》没有国家机密,记载我的坐牢岁月及心路历程,记载了一个无罪受罚的囚犯是如何度过这段艰难的岁月。对于我是一个珍贵的历史纪念品,纯属我的私人物品,也是我的作品,版权归我所有。被告强制扣留我的私人物品,这也是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非法行为。

他表示,我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警察沉言荣的体罚虑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沉言荣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故要求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向我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56元,同时对沉言荣予以处罚,并追究沉言荣的刑事责任。另外,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扣留其日记本等私人物品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归还。



冯正虎与杨绍纲律师在法庭上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冯正虎提供)

追究法院院长、法官及上海市委政法委的责任

冯正虎指出,导致这起冤假错案的根源就在于法院以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取代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规定:出版物出版经过出版社批准后,还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坚持错案、不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本案的法官等提起责任追究。

法院为什么仍然坚持错判,一再剥夺申诉人的司法救济权利?法官是为了维护法院的部门利益。一旦冤案纠错,原审法官就要承担错判的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法律的权威往往会被法院部门的权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于错判受害者的利益。这就是申诉人立案难、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的根本原因。

法官的审判依据是法律,还是党政部门的指示或批文?

冯正虎指出,上海法院的法官坚持错判的原因,不是看不清事实,而是不愿看法律依据与事实,甚至对中国出版方面的法规也不了解,只是记住在他们头脑中已经扎根的“潜规则”以为这些就是法的依据,认定党政部门的指示或文件比法律大。

所以,现在大多数申诉人是直接上访党政部门或者向这些党政部门的上级部门叫屈喊冤。但是,现在我们已进入法律时代,尽管还不是完善的法治社会,但已经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可以依法对法官的审判行为予以制约与压力,法官必须履行遵守宪法与法律的义务,这一义务就是规定法官必须依法审判,禁止以“红头文件”来取代法律。

中国宪法与法律保障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

冯正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等自由。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是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一部具体法律。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但是行政部门却在随意侵犯个人、单位的出版权利。

新闻出版局应该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是政府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门,有建议权,管理权、督促权、处罚权、但它不应该是新闻出版专卖局,可以垄断新闻出版业务。

新闻出版局没有批准著作权人或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社是否可以出版哪些出版物的权力,也没有许可著作权人或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对自己出版物是否可以发行的权力,现在新闻出版局持有的这些权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法行政行为。而且,没有发行权的出版自由是虚假的。

什么是犯罪?

冯正虎指出,犯罪一定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已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因此,不危害社会的行为肯定不是犯罪,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就更不能认为是犯罪。

事实证据证实,天伦公司及其他参与单位均是各自分别具有制作出版复制销售电子出版物营业资格的合法单位,并按宪法、公司法、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事。

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销售,没有危害社会,也根本不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而是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吸引外资,有益于精神文明建设,有益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这就是无罪的客观基础。因此,这一案件的所有参与单位都不会受到刑事追究。

但是,法律为有关部门“倾斜”之后,司法不公正的问题便随之滋生,同时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遭到破坏,就会出现一个极其不正常的现象:唯独天伦公司与冯正虎受到不公正的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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