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香港行政長官候選人施華芬致信港政界 喻曾蔭權獨裁
政協副主席霍英東先生、政協副主席董建華先生香港區人大代表、香港區政協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
夢想不能與他人分享,只是一個個的幻想;能與他人分享的夢想,是一個個的理想;理想不嘗試進行,是一個個的妄想。我有很多夢想,夢想中國能夠和平統一、夢想中國能夠和平崛起、更夢想中國人均富足,感受傳統知識結合新的科學而自豪。
放眼世界看看,我們的領導人已朝著這些理想進行,更有計畫地向目標前行,我找不到任何藉口不參加,誠懇邀請大家也分享!
我相信集體力量,亦認為集體決定的領導比較獨權決策領導的風險低,希望能遊說大家認真考慮。同時敬請考究,曾蔭權經常吹風說中央挺,怎麼不見人民網和新華網提及曾蔭權的政績?曾蔭權暗示自己是中央?
我們的中央已經給曾蔭權機會發揮,亦曾回應曾蔭權的要求,給予他工具,無奈曾蔭權仍然死性不改,只是在意玩弄權勢。我謹在此宣誓,立志參加香港的政制發展,不會辜負眾人給我的鼓勵和祈望。
先回應曾蔭權的局長與司長的權責曾蔭權現在的提議,說好聽一點,是分權;說不好聽的說話,是推卸責任;陰謀論,曾蔭權則仍然是玩弄權術。
如果是真正的分權(根本上亦應分權),應該直接由局長負責一切有關他們所屬的行政範疇,而司長們則負責監察,一切與司長功能有關的活動(對內和對外),包括跨部門的情況。
舉例說,如果是稅務局內發生行政上與法律有關的問題,可先徵詢稅務局內的法律意見,最終交由律政司長決定如何執行,而長官只是作例行加簽,作出政治承擔的責任。再進一步,律政司察覺問題嚴重,不能獨自作出決定,便需向長官口頭提出,而長官需依照程序,盡快召開行政會議,作出最終拍板決定。
同樣,在律政部門內,出現財務超支的問題,亦應該交由財政司作最後的拍板。其他情況則雷同上述的處理。
政務司本身便是一個連絡人,連絡所有內部(各局長間)不協調的情況,處理各局長遇上的問題,任何與法律和財務無關的矛盾;亦需連絡各式各樣的公共組織與各局長間的矛盾。其餘事項,程序與上述相同。
長官專責處理一切對外事務(包括市民的各項投訴,是《基本法》賦予市民的權利,更是長官的責任),決定作出對外的發表聲明,發表/發言的重點處理,和如何發言等決定;亦需作出檢討處理衝突的機制,盡能力協調糾紛;長遠策略的制定和檢討等。長官更要承擔一切由行政會議作出的最終決策的政治責任。
請大家將上述的處理與曾蔭權的提議比較,便不難看見曾蔭權是在卸膊。
現在大家需要考慮將來政制發展有關的任命問題,是交由候選長官們在競選其間,便公開任命人選;還是留待獲選後才公布,由長官決定的任命。
不論在候選其間,還是在獲選後的任命決定,覆蓋人數隻是規限於司長級別,還是包括局長級別。建議在考慮局長級別的替換,應該同時考慮局長本身的功能,例如保安局長,是否應該只由紀律部隊中提升,還是要給機會予公務員,在隊伍中提升?會否制定法例,或是指示守則?制定不能空降保安局長任命,除非獲得立法會簽署接受長官的任命,才可上報中央。
重新檢討《基本法》賦予長官的任免權力是否過大?應該盡快考慮立法加以限制。
例如是否任由長官任免各級法院法官?是否應該更清晰地加以立法限制,什麼是[法定程序]?如果再由曾蔭權繼續,誰擔保他不再來一個[行政命令]?行政是否亦包括任免司法人員?《基本法》第48條(六)
另一項需要大家考慮的問題,是否一旦成為公職人員便不能被罷免?公職人員的罷免機制是什麼?《基本法》第48條(七)
另一個公務員可能產生的憂慮,局長如被替換,那麼局長級以下的署長如何任命,署長級以下的公務員如何擢升?在《基本法》提述的有關任命包括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 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
一個大家需要決定的情況,我們是否決定,確保公務員為中立的隊伍,是最有利我們將來的發展?
如果確認現在的公務員為中立隊伍,又如何能夠提升公務員的士氣?因為長官是經常更換,他們的才能如何能夠被發揮和被賞識?根據曾蔭權最新的公布,公務員擢升機制是全權掌控在長官手上,製造擦鞋文化(不求功過,只需討好上司,便可平步青雲)。
以運動員選拔作比喻,曾蔭權的政制接班人,只可以是從體育學院畢業的學員才有資格成為接班人。不是從小接受訓練的人,在曾蔭權的眼中,怎會是精英,更不可能成為將來的接班人。聽聽香港代表BMX選手王史提芬,是如何被單車專家劉守誠提拔。
獨立的公共機構,任免是否亦隨長官意志,隨意任免,還是應由功能組別中選舉產生?
李永達議員和何俊仁議員、田北俊議員、周梁淑儀議員、劉健儀議員,我與民建聯聯手,誠意邀請你們與其他精英聯手,作為我的良性競爭對手。如果你們不能擊敗我,便只可以成為在野黨。長遠目標,良性競爭對手,除了你們和我與民建聯外,亦應考慮一併加入馬英九、陳水扁、王金平、宋楚瑜、謝長廷、連戰、何厚鏵等精英。
立法會會址地方不足的問題,解決方法:
向下發展,如遮打公園下,沒有其他建築,立法會擴展的面積是可以很大,同時亦是最經濟的發展模式。
向上發展,可以提高立法會形象和獨立性,建築方法是將現有的立法會大樓整座提高,然後再加入預制組件,最後才將立法會大樓安放於組件上,費用比較貴,但是形象則遠比另外重新建築好。
建築業的就業問題:
天馬艦地段,由政府發展,比較與私人機構發展,就業的人數是相近。在考慮天馬艦地段時,應加入條件限制,面向軍部大樓的建築物,必需密封(保安理由)。考慮太陽能等及其他環保條件,如空氣流動設計、空氣粒子過濾設計、陽光向性利用、人流和交通運輸流動的最優設計。是否需要考慮加入地標設計,是次要的選擇。
曾蔭權又再次欺騙大眾,南九龍裁判法院已空置了接近5年,近石硤尾的裁判法院不知空置了多少年,還有其他空置的政府建築物並未有加以利用,便聲稱政府不夠地方應用。
如果真是如曾蔭權所說,將環繞禮賓府的政府大樓全部出售,新建的住宅大廈,高度定必高於禮賓府,還談什麼長官的保安?如果大家同意曾蔭權的動議,便應恢復考慮長官住所應設在民居!
啟德機場發展的建議
反而,應盡快恢復發展啟德機場作為小型飛機和直升機升降坪,和發展配套設施,增加可持久的就業發展。
禁區發展的考慮
另一次曾蔭權獨裁的表現,將邊界禁區縮窄,不考慮香港海岸線長和空運頻繁,容易被犯罪份子利用,偷運武器、毒品和逃稅貨品,損害國家和香港的稅收,曾蔭權與動議人士能否承擔一切的損害賠償給國家?
河套區域不是不應發展,應考慮作為禁區內行業的發展。進出人士必需申領禁區許可,並且高度密集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禁區內活動。考慮將長沙灣等臨時批發市場,和所有檢疫設施在禁區內發展,減省現時的重複運輸活動。在市內原有的批發市場地段,釋放作其他用途。
另一項可考慮禁區內的發展工業,是科研工業或是再生(其他)能源的廠地,可以結合深圳的移民精英和香港的學者科研項目,作持續性的工業開發。
不清楚曾蔭權的羞恥在那裡?如果他真正有徵詢精英的意見,絕不可能不知道,大多數的中國精英均選擇在深圳發展,因為仍未達到香港的規定,深圳本身亦像香港是一個移民聚居的城市。這樣的長官,怎能帶領香港持續發展?
我不能相信,曾蔭權領導的班子,竟然不清楚什麼是[創意文化/藝術]?怎樣作為新的旅遊景點?怎樣作為持續性發展?更不用說,曾蔭權連最基本的[自由行],已因香港的經濟和服務措施成為樽頸,不但沒有考慮舒緩性措施,只是誇大[自由行]的經濟效益,不考慮反效果的應急處理!
因應將來的競選策略,不會在現時公布更多的經濟發展策略。現在可以提醒曾蔭權的是,香港如不能處理港幣與新台幣的聯繫匯率協議,香港沒有資格成為人民幣的離岸中心,因應國家政策考慮,人民幣不會在整體制度未確定前放寬。
在2005年10月12日,留意到三大黨主席發表意見,語調差不多均是為曾蔭權說好話,展示應該包容,敬請大家考慮我們的將來是根據[法、理、情];[情、理];還是以[理、法、情]處事;如果是以[情、理]辦事,是不是姑息、縱容?與包容是否應該有分別和清晰的定義?
如果大家認同我們的將來是依法辦事,以法律為依據,處理任何糾紛。不論是國家大事,還是個人恩怨,大家必需果斷,不能感情用事。如果大家不執行彈劾長官的法律程序,大家能否確保將來,不會再有另一個類似的情況出現?
在2005年10月14日的香港電臺第三臺的新聞訪問中,最終露出曾蔭權的面目,曾蔭權很清楚地說明,權力是長官擁有,《基本法》沒有提及分權,是不是恐怖?曾蔭權沒有看清楚在《基本法》的制衡力量,如果曾蔭權是正確的話,《基本法》第71條,立法會主席便不應是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而是由長官提名或甚至是由長官簽署產生。
更不會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調查,由立法會議員2/3多數通過彈劾,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劉慧卿議員,你的用心和我的考慮,提醒曾蔭權應該尊重高度自治的精神,已證明給大家看,是白費氣力,枉作小人。如果曾蔭權是根據《基本法》的程序處理,最少亦要一/二年。曾蔭權是沒有希望挽救了。
如果由外間傳回的壓力,仍不能提醒範徐麗泰要大公無私,處理我提出的申訴,面對事實處理曾蔭權,請大家多一層次的考慮,如果立法會的主席,畏懼權勢,大家是否要忍辱4年,然後才作打算?
敬祈大家表達意見,不論什麼樣式的民主選舉,如果法制不被尊重,而民主不能和平地制衡權力,產生流血的民主選舉,是不是大家最終的希望?怎樣才可減少內耗,全力追求自由和經濟發展,理順政制發展?還是大家仍然縱容曾蔭權繼續做show,束縛大家與中央的聯繫?
2005年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
施華芬敬上
2005年10月21日
副本送達:香港外藉市民
臺灣同胞
澳門同胞
海外僑胞
香港市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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