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誰具有社會危害性?

「林樟旺案」曝光之後,龍泉森林公安一邊以「不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為由拒絕林樟旺的取保候審,對於鄉親們關於解除對林樟旺等人的刑事強制措施的申訴不予採納,一邊又不斷地把我鄉親梅善良等從百裡外深山小村叫到龍泉做筆錄,催逼他們交回六萬元錢的收據原件。當日索錢唯嫌太少,今天脫手唯恐太遲。

龍泉森林公安急於退掉六萬元錢,並非真的悔過認錯,只不過是急於拋掉這塊燙手的山芋,急於自我開脫,急於消滅自己巧立名目、以國家機關和法律名義進行赤裸裸綁架勒索的證據,而巳!

這越來越激起老梟的怒氣和不平,更激起我抗擊頑惡、維護正義、維護鄉親父老正當權益的決心-----這權益,也包括姚坑村26戶村民的生存發展權力。貧窮閉塞的姚坑村民只不過想擁有一條通往山外世界的一條機耕道,好事何以就那麼「多磨」呢。

假如是姚坑村有關村民「窩裡反」給了龍泉市森林公安借「專項整治」之便勒索林樟旺等人以可乘之機,我對舉報者也只有憐憫而無怨恨;如果他們在龍泉森林公安威嚇欺騙下提供了什麼不利於林樟旺們的證詞,我也能理解和諒解。他們也是「世間大苦人」和可憐的受害者。

一切都是龍泉市公安分局造的孽,一切責任都要由枉法玩法的執法部門承擔。是他們在無法無天地盜用人民賦予的權力,隨心所欲地時白時黑,又白又黑!對於貪惡兼備的龍泉森警特別是其小頭目周光明,在其改正錯誤道歉服輸懸崖勒馬之前,在為其坑農害民行徑付出應有的代價之前,老梟絕不手軟,絕不退讓,絕不饒恕!

鑒於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先抓人再對行為定性,並對一個出資修路行為同時作出「辦審批手續」 、「治安」 、「刑事犯罪偵查與拘留、逮捕」決定,當事村民已在近日向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龍泉市檢察院等分別遞交了《請求立即澄清林樟旺等人修路一案的法律性質》,要求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和龍泉市檢察院等關部門立即澄清如下問題:

一、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已經對出資修路行為進行了刑事立案,為什麼又以同一事實,以「治安」名義對申訴人收取六萬元「預交款」?究竟是誰發明瞭以「治安」名義對申訴人收取六萬元「預交款」的?假若這屬於行政處罰,為什麼沒有先作出處罰決定,向請求人說明處罰的依據與理由?假若這真的如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事後解釋是辦理當事人修路手續審批用的,這讓申訴人更加難以理解。因為,既然修路手續仍然處在辦理中,龍泉森林公安分局為什麼又要對請求人進行刑事拘留、逮捕?而且,修路手續是由龍泉市公安分局辦理的嗎?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只有實施了刑事犯罪行為的人才受到刑事制裁,然而,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為什麼在對出資修路行為究竟是刑事犯罪還是行政違法,還是審批手續欠妥都未能搞清楚前,就對申訴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羈押林樟旺至今?這是否屬於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只能根據明確的違法事實,並依據法定的程序才能對公民作出行政處罰,然而,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為什麼在對請求人出資修路行為是刑事犯罪還是行政違法都未能搞清楚前,就以「治安」名義對申訴人必取六萬元?這是否屬於非法行政行為?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林地行政機關是林管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手續只能由林管部門審批。然而,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為什麼在對申訴人出資修路行為同時採取刑事偵查措施和以「治安」名義收取六萬元「預收款」,並事後對申訴人辯解說是辦理用地手續的「費用」,請問依據何在?是否屬於巧立名目亂收費?

退一萬步講,林樟旺等人他們只是幫龍泉市政府沒有幫到的龍泉市偏僻山村貧苦村民修路,縱使是違犯了什麼法規,終究不是暴力犯罪,何況是在做好事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責任還不知道應當由誰承擔的過錯。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卻在自己對案件的事實與定性都難以分辨的情況下,就對弱勢農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迫不及待地勒索六萬元,讓一些「案件掮客」出沒於執法機關。究竟誰更具有社會危害性?

顯而易見,公安機關隨心所欲糟蹋法律踐蹋人權,才真正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讓周光明及其他明顯已經觸犯黨紀國法的惡警繼續利用權力迫害村民,才是真正危害社會、禍害一方百姓!

套一句古詩曰:借問公安何處臭?網民笑指鳳陽山!龍泉公安橫行蠻幹終遇剋星。立即懸崖勒馬、糾錯放人是你們唯一的最佳選擇。倘將錯就錯,必將犯下更大錯誤乃至罪惡,難免走上絕路,「自絕於人民自絕於黨」----老梟和鄉親們饒不了你們,海內外梟兄梟弟、正義力量饒不了你們,體制內健康力量和胡哥溫仔也饒不了你們!首發《新世紀》

東海一梟20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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