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在華行賄的受賄者是誰?怎樣了?

5月23日《北京青年報》報導,美國司法部報告指出,DPC在天津的分公司---天津德普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用來換取這些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德普公司從中賺取了200萬美元的利潤。DPC公司表示同意交付總計超過 480萬美元的罰款。

美國公司向中國的有關人員行賄,為美國創造了銷售收入,卻受到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的制裁。中國媒體在報導這一新聞的時候,並沒有提到中國接受賄賂的人員受到了怎樣的處理。這使人產生了很多的疑問。

事實上,天津德普公司事件已經是美國在華公司受到美國《海外反腐敗法》制裁的第二家公司。去年,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四名高管被撤職,也是涉嫌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在朗訊事件中,儘管中國媒體熱衷挖掘幕後細節,但至今也沒有披露涉嫌受賄的中方人員,更沒有見到報導說他們是否受到中國法律的追究。

這些事給我們的一個直觀印象是,美國法律對於美國公司在中國從事行賄活動嚴加處罰,而中國法律對於中國政府或機構的工作人員接受賄賂,並沒有相應的雷厲風行的態度和措施。

朗訊事件曝光後,一位外方官員感慨道:「現在很難讓我相信,一個外國公司能夠在中國獲得成功的同時保持手腳乾淨。」這話說得有些刻薄,但並非毫無道理。其實,不只是外國公司,一些在中國獲得成功的中國企業,有的也採用過各種行賄手段,甘肅首富張國芳每年要拿出500萬元打點政府官員,就是典型的一例。可以說,企業通過行賄爭取更多的方便,在一些人眼裡已經成了潛規則。

市場競爭的關鍵是公平,而建立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在行賄受賄較為多發的現實條件下,要建立公平競爭環境,尤其需要動用法律手段打擊行賄受賄等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當一些行賄者已經被美國方面查處之後,相信查處受賄者的難度會變得相對較小。受賄者到底會被如何處理,人們有理由看到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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