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調局高官稱美會遣返所有中國外逃貪官

2月23日,美國聯邦調查局國際執行局局長Thomas V.Fuentes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時說:「對余振東這樣的腐敗官員,我們會來一個,查一個,遣返一個。」

2004年4月16日,逃亡美國長達兩年半之久的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行長余振東,被送回他妄想逃離的祖國。押解他走下飛機的,是美國聯邦調查局的特工。中國警方隨即向余振東宣布:因涉嫌貪污、挪用巨額公款,你已被刑事拘留。

在兩國尚未簽訂引渡條約的背景下,該案堪稱中美司法合作的成功範例。「這與兩國司法部門的通力合作是分不開的。」正在北京參加「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第四次會議」的Thomas對此作出高度評價。

遣返余振東不只是「個案」

記者:打擊腐敗是一項全球行動,遣返余振東是中美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今後,兩國政府之間是否可以建立一個聯合打擊刑事犯罪的長效機制?

Thomas:我參加的這次會議,美方代表團由國務院、國土安全部、聯邦調查局組成,中方由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組成,這一會議機制已經成功運行了7年,對於兩國開展司法合作產生了十分積極的效果。

我們與中國政府在司法領域有著廣泛的合作空間,如:聯合打擊發生在兩國的刑事犯罪,建立更密切的執法程序合作與信息共享。多年來,我們之間的合作非常愉快,而且關係越來越緊密。

余振東攜巨額腐敗資金逃往美國,我們在取證、信息共享和刑事調查方面共同協作,合作十分順利,最後使這名貪官得以被遣返回中國。但前提是,我們必須要確定他攜帶資金的來源是非法的,所以,我們必須進行大量的調查核實,以便將余振東這樣的腐敗貪官及其腐敗資金送回中國。

記者:中國有法律專家認為,余振東案只是中美司法合作的一個成功個案,並不意味著中美兩國之間已經建立了一套長效的貪官遣返機制,中美兩國的司法合作仍只停留在「一事一議」的層面?您對此持什麼觀點?

Thomas:我不同意這個觀點。總的來說,任何一起發生在中國的刑事犯罪活動,只要經由中國的司法部門告知聯邦調查局,我們就會協同開展信息共享、證據交換等一系列合作,聯邦特工也將正式立案偵查,啟動刑事執法程序。需要指出的是,媒體的揭露報導不能啟動聯邦調查局的調查程序。

應該說,任何中國的犯罪嫌疑人前往美國,只要中國司法部門向我們提出調查的要求,而且我們也查證其確實在中國實施了犯罪行為,我們就會「來一個,查一個,遣返一個」。

中美司法協助協定發揮重要作用

記者:您參加的這次會議中,中美兩國代表熱烈探討的議題是什麼?

Thomas:信息共享、打擊經濟犯罪和跨國有組織犯罪、反恐等刑事領域的議題都是我們討論的熱點。

記者:但是兩國之間並沒有簽訂雙邊引渡條約,你們是如何開展執法合作的?

Thomas:雖然中美兩國沒有簽訂引渡條約,但我們在2000年就已簽署了《中美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在《協定》的框架下,美國有義務向中國提供有關刑事犯罪活動的證據。

我舉個例子,如果美國司法當局接到了中國司法部門(主要指法院)關於中國公民商業罪案記錄的報告,聯邦調查局就可對其立案調查。

當然,隨著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會議的經常舉行,這個框架正在向一個更高的平臺發展。

根據美國法律,關於兩國之間簽訂引渡條約的事務,並不由聯邦調查局決定,而是由美國國務院和司法部負責,最後形成法案,提交參眾兩院表決。那將是中美司法合作的最高平臺,而且已經達到了政治層面。

美國不歡迎外國人攜非法資金入境

記者:據報導,美國是中國腐敗官員潛逃的主要目的國之一,如中國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就利用其腐敗資金在紐約購置了多處房產。請問美國法律對此是否存在漏洞?或者說,因為這些外逃貪官帶去了大量資金並在美國投資,因此,他們在美國獲得了法律上的「特殊對待」?

Thomas:對於第一個問題,我本人並不知道楊秀珠。但如果中國的司法部門向我們提出調查的要求,我前面已經說過了,我們會「來一個,查一個」。至於第二個問題,我可以明確地說,美國不歡迎任何攜帶非法資金或犯有非法行為的人士入境──無論他(她)是否在美國投資。

記者:美國聯邦調查局於2002年10月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請問它的主要職責是什麼?兩年多來,它的工作開展得如何?

Thomas:聯邦調查局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其職責包括反恐、打擊毒品和有組織犯罪、對付損害美國利益的經濟犯罪等。這個機構成立後,中美兩國執法部門蒐集的資料由此能夠更方便地交流,雙方關係更加密切。從更高層次看,這也是中美在國際社會上協同一致的一個方面。到目前為止,它與中國司法部門的合作非常成功。

背景介紹

美國聯邦調查局

聯邦調查局(FBI)隸屬於美國司法部。美國聯邦一級對付恐怖活動的責任歸司法部長,他負責協調全國的各類執法活動。司法部長授權聯邦調查局為打擊恐怖活動的首要政府機構,具體地說,聯邦調查局既負責調查美國國內的恐怖主義組織和活動,還有權調查境外針對美國公民的恐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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