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可替代,財產可以轉移。毫無疑問,喪命要比奪財嚴重得多,原因之一是財產的損失多少可以賠償可以糾正,生命的損失卻是不可賠償不可糾正的。財產可以失而復得,人卻不能死而復生。再有,從事後追究懲罰的角度看,張三殺了人,張三死了,你不能抓張三的兒子抵命;但若是張三搶奪他人的財產,而他後來又把財產留給他的兒子,那麼,張三死後,我們完全可以找張三的兒子還這筆帳。父罪不應子抵,父債卻可子償(只要父子間有財產繼承關係,而這是很普遍的)。由此就引出了一個十分怪異的結果:對於殺人這種大惡,在拖過若乾時日之後,人們無法懲罰,無法對受害者給予實質性的補償,因而不得不放棄追究(或者說只能進行象徵性的追究);對於奪財這種較小之惡,即便經過若乾時日,人們仍然能夠懲罰,仍然能夠對受害者給予比較實質性的補償,因此會追究到底。
乍一看去,這不是很荒唐嗎?這不是「喪父之痛易忘,失財之恨難消」嗎?人們對較小之惡窮追不舍,對更大之惡反倒輕輕放過。其實,這不是荒唐,這是無奈。阿倫特說:「我們無法寬恕那些我們無法懲罰的人,我們無法懲罰那些我們無法寬恕的人。」簡單地說,殺人之罪,一代之後,人們就很難追究懲罰;奪財之罪,即便經過兩三代甚至更長的時間,有些卻依然是可以追究懲罰的。在這個意義上,馬基雅維裡警告君主「務必不要碰他人的財產」是有道理的。
同樣是矯正正義,經濟清算要比政治平反困難百倍。第一、政治平反主要涉及良心犯和政治犯。在今日中國,遭受政治迫害的人數雖然也是個驚人的數字,不過在總人口比例上只佔較小的比例。相比之下,在經濟上受損害的人就多多了。經濟清算涉及千家萬戶,在權貴私有化的過程中,大多數民眾都遭到剝奪和損害。儘管這些年來的經濟發展繁榮,多數人的生活狀況都有改進,但是他們知道他們仍然是被剝奪被損害的;而在貧富懸殊的刺激下,貧困者的被剝奪感尤其強烈。
第二、一般來說,政治平反要懲罰的人比較少,因為政治迫害是出自最高當局的決策,其他大小官員只是執行命令。經濟問題就不同了。雖然現行體制為官員腐敗大開方便之門,但腐敗不腐敗畢竟是個人的選擇,而不是上級的命令。追究「六四」罪責,也許只需要對一小撮領導者實行懲罰;追究經濟犯罪,免不了要對一大批官員問罪。
第三、政治犯是為了自由民主的理想而受難,自由民主的實現本身就是對他們所受苦難的最大補償,因此,政治犯及其親屬通常都比較寬宏大量,比較能寬恕放下屠刀的敵人;可是,那些遭到權貴們搶劫的大眾,一旦得到討還財產的權利,他們憑什麼要自動放棄而不去盡力討還呢?南韓的全斗煥,印尼的蘇哈托,都曾經殘酷鎮壓民運,但後來他們在民運的壓力下讓步,人們就赦免了他們以往的罪行;可是不久後他們又都因經濟腐敗而送上法庭。可見,在財產問題上,一般人是不容易善罷甘休的。
今日中國,貪污腐敗愈演愈烈,民怨民憤越積越深。當局本該厲行政改,建立起民主參與和公共監督機制,以期遏制腐敗,還財於民。但當局卻反其道而行之,一方面加速權貴私有化,一方面加強對民間維權運動的打壓。他們妄圖藉助暴力高壓硬撐下去,讓時間把黑錢漂白,讓時間把欠債賴掉。但是,考慮到現代人平均壽命的顯著增長,考慮到信息時代各種重大事件記錄的完整精確,要讓後人忘掉眼下這段公開搶劫的歷史從而放棄追究,那實在是太難了,一百年都恐怕做不到。因此當局的這種做法,其效果只能是飲鴆止渴,錯上加錯;它使得良性的民主轉型愈加艱難,惡性的社會崩潰愈難避免。所以我們必須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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