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教師強姦初中女生只賠108元

2003年10月27日晚,重慶市開縣某中學初中二年級的一名16歲少女小玉被該校一名教師趙某帶到30米外該校老校門旁,不顧小玉反對,將她按在一張民工睡的鋼絲床上,實施了強姦。

2003年12月1日,小玉由親戚帶著向公安機關報案。當天,趙某因涉嫌強姦罪被留置盤問,兩天後被刑拘,同月17日被逮捕。今年4月,開縣檢察院向法院指控:趙某以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

強姦婦女,已構成強姦罪。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教師趙某與學生小玉發生性關係的事實成立。但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強姦少女的事實缺乏證據,無證據證明趙實施了暴力。法院宣告趙某無罪,同時對小玉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不予主張。

隨後,開縣檢察院認為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二審法院認定,趙利用師生從屬關係,採用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小玉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鑒於趙有重大立功表現,決定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審法院還認為,趙的犯罪行為給小玉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該賠償。為此,支持了上訴人要求賠償醫療費108元的請求,對其親戚到重慶接回小玉所花交通費、生活費等,酌情賠償1000元,對於小玉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等,法院不予支持。

教師採取暴力手段,強姦在校初中女生,也是未成年人,一審竟然宣判無罪,二審雖然認定有罪,卻只判刑一年,在精神賠償方面,法院竟然不支持,只是象徵性地賠償了108元的醫療費,在少女的身心健康、名譽方面,沒有造成影響,因此罪犯既沒需要進行精神賠償,也不需要受到法律的嚴懲。如此判決,豈不是在鼓勵教師強姦在校女生嗎?法院的判決,代表著法律,也就是在體現法律的意志,是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還是在保護罪犯的犯罪行為?而且這108元,並不是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而是醫療費,這樣的審判結果代表著誰的利益?這與震驚全國的「麻旦旦處女賣淫案」 只賠78元有什麼區別?

趙某利用教師特權,違背少女意志,強暴少女,已然構成強姦罪,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應該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是強暴少女這樣的未成年人,法律應該從重處罰,那就是說至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才能算是對罪犯的懲罰,可以並處罰金,受害人可以申請經濟賠償。法院既然認定趙某犯強姦罪,強姦少女的罪名成立,卻不需要對受害人給予經濟賠償,讓人難以理解,這樣的從輕處罰,無異於慫恿犯罪!這樣的審判哪裡是在代表著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哪裡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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