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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4000名貪官逃往海外 海南是重災區

 2004-10-03 18:5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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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撈上一把,然後逃到國外,利用國際間的法律衝突和司法管轄壁壘,就此逍遙法外,這樣的現象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涉案百千萬乃至金額逾億之巨的腐敗官員在異國他鄉過著優裕的「人上人」生活,嚴重敗壞黨風黨紀,影響國家整體形象。

  中國的貪官污吏走向世界,逃亡他鄉,是近年來已得到重視的中國反腐新問題,公眾期待對症下藥的處方和治理沉痾的猛藥「撈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幾年,國內以及某些外派機構官員腐敗犯罪後,為逃避打擊,往往攜卷巨款潛逃海外。海外追逃,也因此成為共和國反腐敗鬥爭的艱難使命。

  據有關方面的不完全統計,目前有超過4000名中國外逃貪官在海外「逍遙法外」,最保守的估計有50億美元的資金被他們捲走。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這話沒少用來告誡那些腐敗分子。然而,我國的法律制度不得不面臨的尷尬現實是:一些腐敗分子手伸了,而且伸得很長--貪污受賄金額巨大,但是他們沒有被捉住,因為他們的腿也長得長--他們逃到國外去了,靠著貪污受賄得來的贓款逍遙法外,而我們的法律卻奈何他們不得。由於國際間的法律衝突和司法管轄壁壘,一些外逃貪官盡享安適而法網不及。對此,人們固然憤懣,但也很無奈。

  貪官外逃與國資外流綜合症

  隨著反腐風暴的掀起,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是,相當一部分腐敗分子在位期間猛撈猛刮,有計畫有步驟地向海外轉移資產,一有風吹草動,逃之夭夭。有媒體透露,近年來,每年驚動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事部門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出逃案為20至30件,而其中能成功引渡回國的僅有5名左右。據海外消息透露,在今年「非典」肆虐期間,僅四五月份,就有180多名在職、已退下的處級以上幹部失蹤、外逃,或在外考察訪問逾期未歸;一些外逃高級幹部在途中、邊境、機場港口被抓獲。檢察機關曾有官員稱,抓回來的和逃出去的幾乎不成比例。

  2003年4月20日中午,58歲的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攜同女兒、女婿、外孫女等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境。據消息人士透露,他們經由新加坡,轉道至美國,那裡,有她多年前置下的五處高級房產。河南省菸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是短短一年時間內繼原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長程三昌後河南省出逃的第二個廳級高官。2001年5月,身為河南省政府設在95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長的程三昌,從香港不辭而別,攜巨款和情婦跑到紐西蘭定居。

  海南省則更是外逃貪官重災區。海南建省時間在全國最短,且不論那些逃跑的一般小廠長、經理,光轟動全國的廳局級逃亡貪官就有:海南省首任計畫廳廳長李永生、海南省財稅廳廳長劉桂蘇、海南省工商管理局局長富榮武、海南省糧食局局長陸萬朝等。

  中國媒體近年來時常爆出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的中國新移民的富豪生活,他們中有許多是國內貪官轉移過去的「孤兒寡母」,住著一次性付款的豪宅,開著好車,生活優越得連當地人都望塵莫及。?

  貪官出逃引發了多種後遺症,數以億計的國有資本外流首當其中。

  「外逃海外的貪官4000多名,涉案金額50多億美元」。這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1年公布的數字。兩年多過去了,在外逃貪官的名單上,卻增添了不少「重量級」人物:國家電力公司原總經理、正部級官員高嚴,河南省菸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河南省服裝進出口公司原總經理董明玉……這些人每個人的涉案金額都過億。?

  關於中國資本外逃規模,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專家大致估計,光1997年-1999年間外逃資本總規模為520億美元。在巨額的外逃資本當中,貪官向境外轉移非法所得佔有一定比重。而很多貪官向國外轉移財產時使用化名,或將巨額資產寄存在他人的賬戶下。這給國家收回資產又增加了難度。這還不包括通過留學渠道外逃的資金。許多來自中國的留學生(尤其是小留學生)花錢如流水,這些新一代留學生的父母,除了私營企業老闆、白領階層以外,相當一部分是政府官員。

  長期研究跨國犯罪問題的專家認為,貪官攜巨款人財兩逃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跨國洗錢犯罪行為,勢必對我國的金融安全和經濟發展造成潛在威脅。專家不無憂慮地指出,貪官外逃,嚴重敗壞黨風黨紀,有損於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影響國家的整體形象。犯罪信息也是可以傳播的,而近年來貪官「撈了就跑」現象傳遞出來的犯罪信息,影響非常惡劣,尤其是貪官外逃後卻能逍遙法外,逃避懲罰,將會使一些不法之徒紛紛效仿,從而加劇同類犯罪。

  管理疏漏使貪官外逃有機可乘

  中國腐敗官員外逃的形式很多,除了持有合法證件公然外逃之外,用假身份證辦理真護照、通過旅行團出境轉逃第三國及偷渡等幾種方式,是貪官們慣用的伎倆。他們的不義之財,也通過虛假投資、合同,或者子女、家屬出國而外流。

  貪官攜款外逃何以能逃成?首先靠的是「兵馬未動,糧草先行」。

  在我國,由於相關的法規和管理體制不完善,防止資本外逃的「軟硬體」尚不具備,金融外匯管制系統尚未建立起為大額資金外流進行有效監控的預警機制,從而給資本外逃預留下較大的空間。更何況一些貪官跟海關、邊防等系統中的腐敗分子相勾結,違規超限額攜鈔出境十分常見。地下錢莊的失控更湧動著不法轉移現金和漂洗黑錢的暗流。

  對外投資貿易管理不善也被官員攜款外逃鑽了空子。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在美國的國有公司不少虧損,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負責人及其親屬卻在幾年內成了富翁,當了「投資移民」。近年來,許多中資外貿企業宣布破產前,部分資產和利潤早已被轉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護照管理上的漏洞同樣難辭其咎。出逃的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護照或因私護照(有的隨時帶在身上),且與潛逃國外的走私、販毒團夥不同,多數屬於真護照。更何況,假證件屢禁不絕,從社會上搞一個以假亂真的黑護照也非難事。

  廈門遠華案主犯賴昌星,就是憑著一本香港護照及這些便利條件,逃入加拿大的。正是為了有效監控高官外逃,應對頻發的此類現象。今年8月初,《關於黨政機關、司法公安部門人員出境、出國通行證、護照管理措施》緊急通知下發。

  期待絞索的力量

  9月29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正式生效,有人士將此公約稱為「國際社會在21世紀控制跨國犯罪的國際合作新的里程碑」,認為公約的生效使國際合作擴展到了實體法領域。與此同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預計將於今年年底通過。為此國內一片歡呼,在大家的想像中,有了這兩個公約,外逃貪官們將再無寧日,中國貪官大規模攜款外逃的現象終於有望得到遏止,外逃貪官將難逃法網……《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在其本國法律中對本公約所涵蓋的任何犯罪「規定一個較長的追訴時限,並在被指控犯罪的人逃避司法處置時規定更長的期限」,由此來保證對外逃貪官的長期追懲。追訴期的延長,不僅意味著抓獲、引渡貪官的機會的加大,也意味著貪官較長時間內的生活狀態是惶惶不可終日的。這無疑是利好消息。

  但是,是不是批准了這些公約,一切難題就迎刃而解了?問題並沒有那麼簡單。

  引渡,至今仍被公認是打擊外逃貪官最有效的辦法。然而根據國際法原則,只有簽訂雙邊引渡協議的國家,才有強制力要求對方予以引渡。另外,長期以來在國際引渡合作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障礙,如政治犯罪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問題,以及近幾十年來在西方國家的引渡制度中新興的人權障礙,如關於酷刑危險不引渡、歧視危險不引渡等問題,不可能僅因為《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生效而得到清除。即便將來《反腐敗公約》通過生效,也仍然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各種問題。另一方面,中國在國際法體繫上的相對滯後,也給海外追貪增加了難度。由於國內法律的不完備,中國目前仍然沒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贓款的途徑,「鞭長莫及」。另一方面,《反洗錢法》仍只停留在醞釀階段,中國也沒有加入國際反洗錢組織。

  因此,律師界人士認為,與以往貪官外逃後再去謀求「引渡」合作的高成本反腐行為相比,現在的種種嘗試無疑是在探索如何從源頭遏制腐敗、限制貪官外逃。

  有關人士指出,無論是收護照還是加入國際公約,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震懾作用,但並不能從根本上遏制貪官外逃的勢頭,解決貪官外逃問題,關鍵還是要在國內加大反腐敗的力度,通過制度建設,讓貪官貪不到錢,也跑不出去。他們開出藥方:要建立真正行之有效的財產申報制度,加強反洗錢措施,嚴格控制資金外流,堵死出逃者的後路。

  雖然有了公約為後盾,反腐的國際合作之路卻依然不平坦,任重道遠。其根本的原因,是目前的反腐敗在總體上未能走上法治化的軌道。這也許需要假以時日,但可以肯定的是,貪官們的危機將越來越大,他們付出的代價也將日益慘重。這也是民眾所期望的。

(時代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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