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各國反腐絕招介紹
今年中秋節韓國防止腐敗委員會專門制定了名為《懲戒適情性提高方案》的文件,規定公職人員即使接受100萬韓元(約合7000元人民幣)以下的禮品,只要查實與其職務行為有關,即剝奪其公務員身份。不僅韓國,在很多國家反對政府公務員貪污腐敗都成為熱點問題,反腐已是全世界的主旋律,「透明國際」非政府組織也成為國際反貪權威機構。國外反腐對國內有何借鑒?致力於腐敗與反腐敗研究的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介紹了一些國家行之有效的反腐做法。
美國: 建立廉政法律體系 不得在外謀相關兼職
在西方國家中,美國是制定防範和懲處公職人員犯罪法律較早的國家之一。1883年,美國就頒布了《文官制度法》,1978年修訂為《文官制度改革法》,要求政府公務員不得以權謀私以及參與政治性金錢收受活動。192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貪污對策法》。這是一部預防公職人員腐敗犯罪的重要法律。
1985 年推出的《政府工作人員道德準則》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外兼任與其職責利益相衝突的工作或從事與其職責相衝突的事務,包括不得利用職權謀求工作;去職的政府官員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回原工作部門為別人從事遊說活動,違反者將受到刑事處分。美國於1970年實施《有組織的勒索、賄賂和貪污法》。這部法律的主要特點是加大了對貪污受賄官員的處罰力度。
德國:設立權力約束機制 「肥崗位」輪流坐
德國一方面法律條文規定得比較具體、詳細,另一方面建立了以規範公務員行為為重點的權力約束機制。
第一,辦事「四隻眼睛」。對重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財政相關的支出、警察執行公務等都必須堅持兩個人以上把關,不能個人單獨行動,暗箱操作。第二,崗位輪值。對容易滋生腐敗的建設、規劃、醫藥、財政(稅務)、社會保險等權力部門的公務員實行定期輪崗,一般為3年。
德國法律懲治貪污腐敗的公職人員的規定也很嚴格。司法機構對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受賄的公職人員處罰嚴厲,最長可達15年監禁。
新加坡:公積金制度威力大 在職腐敗老來無望
新加坡政府實行「精英治國」,對政府公務員的選聘和考核制定了完整管理體制,包括《公務員法》、《公務員行為準則》、《公務員紀律條例》。被指控者如果說不清楚與其收入不相稱的那部分財產來源,這部分財產就被當做貪污證據而受到指控。被查出有問題的官員,其退休公積金將被沒收。在新加坡,公務員退休後沒有專門的養老金或退休工資,而是領取在職期間積存的公積金。公務員每月積存的公積金相當於工資的40%,其中,18%由個人承擔,其餘的22%則由單位補貼。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新加坡政府以嚴養廉的強大後盾。
法國:跨部門設防腐中心 每年向總理交報告
法國在反腐方面使用強大的行政力量加以制約。法國政府於1993年通過了反貪法,並成立了跨部門「預防貪污腐敗中心」。中心由高級法官及內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稅務部門等多個部門專家組成,基本任務是收集國家政府管理和經濟部門中有關貪污腐敗的蛛絲馬跡進行分析。中心工作人員的任期一律為4年,定期輪換。
「預防貪污腐敗中心」只對政府總理和司法部長負責,每年要向政府總理和司法部長提交一份活動報告,針對貪污腐敗問題提出制裁措施和預防性建議。對構成貪污腐敗罪的公務員可判處10年徒刑和15萬歐元罰款。
日本:公務員輪崗制 級別越高輪換越勤
日本現在一年下來因貪污被查和判刑的公務員一般也就百十來起。針對早期頻發的金權醜聞,日本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及其相關配套條例,政府通過《國家公務員法》嚴格規定公職人員的行為規範,同時,還制定了《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對公務員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避免公職人員職務腐敗,在日本實行公務員輪崗制度,輪崗範圍不僅限於政府某一部門內,部門與部門之間也有相互輪崗。課(處)級兩年輪崗一次,課級以下的一般是3年,公務員級別越高,輪崗越頻繁。輪崗的最大好處是,如果公務員在職期間有腐敗行為,下任後就會被發現,而且在任時間越短就越不容易發生腐敗。
瑞典:官員不許搞特權 首相要住居民區
瑞典特別強調社會公正,其官員乃至首相決不允許搞特權。首相住居民區,平時沒有保鏢,出入不帶隨從,家中沒有公務員和廚師,上下班乘公共汽車或開私家車,平時除非履行公務,否則不允許使用公車。週末時,瑞典警察可以截住任何公車,包括首相的。
瑞典實行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權查閱官員甚至首相的財產與納稅狀況。
韓國:實行「金融實名制」 提高行政透明度
韓國自上世紀90年代起,為了對付腐敗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使腐敗勢頭得到遏制,其中,韓國腐敗防止委員會作出了不小的貢獻。1993年韓國實施了「金融實名制」,韓國還利用了反腐敗優秀事例的電子網路系統等提高行政過程透明度。另外,韓國還通過了各種立法,為反腐敗政策的促進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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