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节韩国防止腐败委员会专门制定了名为《惩戒适情性提高方案》的文件,规定公职人员即使接受100万韩元(约合7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礼品,只要查实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即剥夺其公务员身份。不仅韩国,在很多国家反对政府公务员贪污腐败都成为热点问题,反腐已是全世界的主旋律,“透明国际”非政府组织也成为国际反贪权威机构。国外反腐对国内有何借鉴?致力于腐败与反腐败研究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一些国家行之有效的反腐做法。
美国: 建立廉政法律体系 不得在外谋相关兼职
在西方国家中,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1883年,美国就颁布了《文官制度法》,1978年修订为《文官制度改革法》,要求政府公务员不得以权谋私以及参与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贪污对策法》。这是一部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重要法律。
1985 年推出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去职的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为别人从事游说活动,违反者将受到刑事处分。美国于1970年实施《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这部法律的主要特点是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
德国:设立权力约束机制 “肥岗位”轮流坐
德国一方面法律条文规定得比较具体、详细,另一方面建立了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的权力约束机制。
第一,办事“四只眼睛”。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等都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不能个人单独行动,暗箱操作。第二,岗位轮值。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3年。
德国法律惩治贪污腐败的公职人员的规定也很严格。司法机构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受贿的公职人员处罚严厉,最长可达15年监禁。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威力大 在职腐败老来无望
新加坡政府实行“精英治国”,对政府公务员的选聘和考核制定了完整管理体制,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被指控者如果说不清楚与其收入不相称的那部分财产来源,这部分财产就被当做贪污证据而受到指控。被查出有问题的官员,其退休公积金将被没收。在新加坡,公务员退休后没有专门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而是领取在职期间积存的公积金。公务员每月积存的公积金相当于工资的40%,其中,18%由个人承担,其余的22%则由单位补贴。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新加坡政府以严养廉的强大后盾。
法国:跨部门设防腐中心 每年向总理交报告
法国在反腐方面使用强大的行政力量加以制约。法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成立了跨部门“预防贪污腐败中心”。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等多个部门专家组成,基本任务是收集国家政府管理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蛛丝马迹进行分析。中心工作人员的任期一律为4年,定期轮换。
“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只对政府总理和司法部长负责,每年要向政府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一份活动报告,针对贪污腐败问题提出制裁措施和预防性建议。对构成贪污腐败罪的公务员可判处10年徒刑和15万欧元罚款。
日本:公务员轮岗制 级别越高轮换越勤
日本现在一年下来因贪污被查和判刑的公务员一般也就百十来起。针对早期频发的金权丑闻,日本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及其相关配套条例,政府通过《国家公务员法》严格规定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同时,还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公务员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避免公职人员职务腐败,在日本实行公务员轮岗制度,轮岗范围不仅限于政府某一部门内,部门与部门之间也有相互轮岗。课(处)级两年轮岗一次,课级以下的一般是3年,公务员级别越高,轮岗越频繁。轮岗的最大好处是,如果公务员在职期间有腐败行为,下任后就会被发现,而且在任时间越短就越不容易发生腐败。
瑞典:官员不许搞特权 首相要住居民区
瑞典特别强调社会公正,其官员乃至首相决不允许搞特权。首相住居民区,平时没有保镖,出入不带随从,家中没有公务员和厨师,上下班乘公共汽车或开私家车,平时除非履行公务,否则不允许使用公车。周末时,瑞典警察可以截住任何公车,包括首相的。
瑞典实行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甚至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
韩国:实行“金融实名制” 提高行政透明度
韩国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为了对付腐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使腐败势头得到遏制,其中,韩国腐败防止委员会作出了不小的贡献。1993年韩国实施了“金融实名制”,韩国还利用了反腐败优秀事例的电子网络系统等提高行政过程透明度。另外,韩国还通过了各种立法,为反腐败政策的促进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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