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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與保障公民的自由出版權利---馮正虎的煉獄(3)

 2004-07-30 05:5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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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作者於2000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羈押於上海市看守所。2001年6月11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錯判為「非法經營罪」。 2001年9月11日轉押於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第六監區服刑,2003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歷經三年冤獄,承受著心靈的煎熬與肉體的折磨,但始終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號刑事裁定書不服,在獄中一直依法申訴。

  本文是作者在出獄之前起草的一篇申訴狀,定稿於出獄後的2003年12月25日,是作者出獄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訴狀》。嗣後,2004年2月5日、2月25日又分別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上述機關均已回覆,並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而且,本文又是作者2004年2月8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滕一龍院長提出的《申訴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回覆。

  出版自由與經營自主是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不要迷信行政機關的鑑定,法院不應該是行政機關的附庸,國家本位是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礙,每個人(包括法官)、每個機構(包括國家行政機關)都必須尊重憲法、服從法律,以人為本,無法律就無行政,法不禁止即自由,這些是本文的結論,也是由這個冤案引發出的公民訴求。
    
一、 出版自由是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馮正虎是中國公民,並長期留居日本。1991年4月留學於日本一橋大學研究生院,畢業後就職於日本三正實業有限會社,負責中國方面的業務及軟體開發事業。(日本)中日展望出版社是日本三正實業有限會社的下屬單位。1998年9月響應中國政府的號召,回國創業,並任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下稱「天倫公司」)是由留日回國人員創辦的,於1998年9月經上海市工商局批准成立,主要從事計算機軟體開發、電子出版物製作、外文翻譯、信息諮詢、產品銷售等業務,是上海市科委批准認定的科技企業,也是在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登記備案的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

  天倫公司1999年11月設立關於中國日資企業與對華投資日本企業的信息研究項目,先後投入開發製作資金約43萬餘元人民幣,進行該項目的軟體開發製作工作。近30名留日學者、教授、大學生歷經6個月的辛勤勞作,用最新的編製技術,在整理、分類、翻譯、分析、研究與編製上億字中日兩國公開發表的資料基礎上,製作成一本500餘萬字的電子工具書。中文版書名《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書名《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本書是中日兩國第一本研究與介紹12000餘家中國日資企業、4000餘家對華投資與貿易的日本企業、上海市區縣及主要產業的電子工具書,編製技術是最新的,填補了國內對日資企業信息研究的一個空白,也是中日經濟交流的橋樑。

  《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是由中國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具有電子出版物的專用中國標準書號:ISBN
7-900609-33-4。《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是由(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在日本出版發行,具有日本標準書號:ISBN
4-931548-98-9。上述電子出版物是天倫公司創作的作品,均由馮正虎主編。上述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受到中日兩國有關機構領導人、企業、新聞媒體及讀者的一致好評。日本《東方時報》於2000年7月26日整版發表本報記者採訪上述電子出版物主編馮正虎的文章,稱譽上述電子出版物是架起中日經濟交流的彩虹。上海市市長也來函來電稱讚。天倫公司作為留學回國人員企業應邀參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2000 年高新技術成果展,並展示上述電子出版物。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馮正虎享有出版自由的權利,可以出版上述電子出版物。而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馮正虎、天倫公司是上述電子出版物的著作權人,應當依法享有自己作品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同濟大學出版社享有《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的專有出版權,(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享有《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的專有出版權。中國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行政機關不可以隨意侵犯上述個人、單位的出版權利。上述電子出版物的著作權人及其權利不僅在中國,即使在《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等國際條約的成員國裡都將受法律保護,不應該重演為了出版自由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歷史悲劇。
  
二、行政機關的鑑定也有不可信的

  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鑑定報告》是這起冤假錯案的主要依據。這份《鑑定報告》認定,《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是非法出版物。但是,這份《鑑定報告》是完全不可信的,它的結論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與事實證據。沒有法律規定:出版物出版經過出版社批准後,還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對於「名錄性質」的出版物不是實行審批制,而是實行備案制。國家新聞出版總署1997年10月10日新出圖(1997)860號《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已有所規定。上述電子出版物的內容亦符合國家規定:(1)沒有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的內容;(2)沒有國家機密與商業秘密;(3)沒有侵犯著作權的內容。因此,上述電子出版物不是非法出版物,而是一本有益於社會、有助於中日經濟交流、有利於中國對外開放的正版電子書。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鑑定報告》實際上侵犯了馮正虎、天倫公司、同濟大學出版社、(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的著作權,而且還導致馮正虎被剝奪人身自由。
  鑑定人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是本案的關係者,它的鑑定立場缺乏公正性,應當迴避。《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是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天倫公司與同濟大學出版社於2000年3月22日簽訂《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並按合同規定於2000年4月中旬向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交了該電子出版物的樣盤,經同濟大學出版社審校同意出版後,2000年4月30日同濟大學出版社電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將書號與電子光碟複製要求的書面指示送至天倫公司,由天倫公司代理委託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加工。而且,2000年4月28日同濟大學出版社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備案該電子出版物的出版。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1997年10月10日新出圖(1997)860號《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出版行政部門「自決定受理備案之日起30日內,對備案申請予以答覆或者提出意見,逾期未予答覆或者提出意見的,備案即自動生效。」事實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在5月28日之前一直未表示反對意見,只是在6月14日突然提出「請撤選」的批復(滬新出[2000]電字第047號)。天倫公司於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濟大學出版社轉發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請撤選」批復,此時木已成舟,該電子出版物的?
靄嬉殉晌(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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