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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孩子的命運-對比中美兩國的兒童收養制度

作者:樓 蘭  2004-06-01 18:5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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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丟,是個生長在中國的男孩,1997年當他年僅三歲時,他那從河南到北京打工且身染毒癮的母親,就把丟丟當作所欠毒資抵押給毒販,從而使這個幼小的孩子遭受了非人的摧殘。多虧媒體的報導,丟丟的命運在中國引起民眾廣泛關注,很多人願意收養這個可憐的孩子,但因其生母的反對而作罷。大家寄希望於經過勞教戒毒的母親能夠重新作人,善待自己的親生骨肉,讓丟丟過上與其他孩子一樣的有家長關懷的正常生活。

    然而,七年過去,丟丟依然沒有得到親人的關愛,生母先是帶著他混跡北京,後又將他拋棄在河南老家,都不曾盡到撫養之責,而老家的舅舅和姥姥也因貧困而不願承擔照顧他的義務。丟丟現在已經十歲了,長期被遺棄遭虐待的生活,對孩子的心靈和健康已造成很大傷害。

   像丟丟這樣的案例在中國不是絕無僅有,對於毒癮纏身的母親、一貧如洗的舅舅、精神不正常的姥姥,再譴責也改變不了他們無力贍養這個孩子的現實。若按中國國家和地方政府、及許多個人目前的財力,不至於沒有力量幫助丟丟這樣的棄兒,但是對此關注已久的媒體和滿懷愛心的人們,居然對丟丟的命運愛莫能助!這是為什麼?關於丟丟的報導,是以這樣一段話結尾的:

   「當記者帶著丟丟來到信陽市平橋區民政局要求解決收養問題時,工作人員解釋道,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因丟丟的母親健在,送養丟丟須徵得其母同意,否則孩子將不能被他人收養。4年前,一些海內外有愛心的人曾紛紛表示收養丟丟,卻遭到郭立芹阻撓。丟丟也無法進入孤兒院,因為他有母親。現在,擺在人們面前的似乎是一道無解的難題。不知道丟丟的悲劇何時才能結束?誰又能給他一個完整的家?」

   上面引用的中國民政人員的解釋,說明瞭中國收養法的一條關鍵準則:「孩子的生父母決定一切。」也就是說,只要生父母一方在世,哪怕他們虐待或遺棄子女,未經他們許可,社會和別人也無權領養甚至照顧孩子,無法改變孩子的悲慘命運。

   這使人聯想到另一個同樣引起社會關注、卻與丟丟的例子形成鮮明對照的孩子的命運,那就是正在美國主流社會和華人社區引起轟動的賀梅案。

   賀梅,是個出生在美國的華人女孩。當年她的生身父母因某些原因,將未滿月的她交給一對美國夫婦照料,卻沒想到數年後想要回孩子時會遇到麻煩。華人生父母和美國養父母不得不為爭奪孩子的養育權而對簿公堂。美國的法庭,則不管生父母索回女兒的決心和理由,把孩子的監護權判給了已經撫養了她五年的養父母,理由是這更有利於孩子的身心成長!

   我在此不評說賀梅案雙方的誰是誰非,也不理論丟丟親屬的道德行為,只想通過隔著太平洋分處中美異國的這兩個中國孩子的不同命運,對中美兩國兒童收養制度做一點比較。

   中國的文化傳統是講人情,重血緣。立法也常以此「人治」意識為基礎,執法過程中則難免「情」大於「理」,「理」大於「法」,導致任人唯親,喪失原則。然而,這種以「人情」為主導的處事準則,卻往往會導致無情無義、喪盡天良的惡劣後果。丟丟的例子就是證明!

   以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來說,在中國人的潛意識中,總認為,孩子是父母生養出的骨肉,就如同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如今,雖然父母包辦婚姻、買賣子女已不為中國社會所讚許,但父母打罵教訓孩子、替孩子做主謀劃前程等,仍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甚至被誇獎為關愛嚴求孩子的典範。打老婆罵孩子還常被認為是自傢俬事,別人無權干涉。

   中國收養法中那未經親生父母同意他人不得收養的規定,更體現了父母「擁有」子女,如同擁有財產物業--「我的東西,我不同意,別人無權拿走」。

   因此,只要丟丟那個根本不稱職的母親不點頭,哪怕丟丟被忽視虐待致殘致死,十幾億中國人都改變不了他的命運!

   美國的國情截然不同,「法」高於「情」和「理」。血緣與親情,動搖不了法律和人權的基礎。孩子再幼小,也是個具有生命的「人」,享有與大人同樣的人權,更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美國有的州,最近甚至設立「狗兒收養法」,養狗人不能再被稱為狗「主人」(Owner),而要稱為「監護人」 (Guardian),旨在強調對於有生命的「人類之友」,不能像擁有物產那樣來確定從屬關係,而要像家長與子女一樣屬於監護與被監護關係。對狗都如此,對人就更不用說了。

   像中國那樣把子女當私有財產,哪怕家長再失職違法也有權控制孩子命運,讓美國人聽起來完全不可理喻。美國將欺辱虐待弱勢家庭成員(如婦女、老人、兒童、殘疾人)的行為,視作 「家庭暴力」,是嚴重犯罪。美國的民政、社福、司法機構,有權力和責任剝奪不合格家長的監護權或對肆虐的家庭成員進行審判,而不必顧忌有「侵犯隱私或私產」之嫌。

   賀梅的命運,就是在這種道德標準和法律準則下確定的。

   賀梅的親生父母所犯的根本失誤,也是很多華人可能會照犯的,就是以中國式的觀念在美國處世。他們大概以為:「孩子是我的,何時想托出去或要回來,父母都有決定權。」沒想到,這放之中國為皆准的原理,在美國卻行不通!

   因中華傳統文化觀念誤導,而在美國家庭倫理案中一再失誤的華人,不僅是賀氏夫婦。

   有位華人熊女士,嫁給美國丈夫後生了個兒子,離婚後丈夫得到孩子的監護權,母親熊女士一氣之下帶孩子去了中國。後來孩子的父親因病在美去世,華人母親以中國式推理:沒了父親,孩子的養育權總該歸自己了。便放膽帶孩子回到美國,誰知一入境就被以綁架罪逮捕,孩子則被交給美國姑姑撫養。至今這起中國生母與美國姑母的養育孩子爭奪戰還在繼續。

   還有位美國女性,在中國河南工作期間與一位中國畫家結婚並育有一子。中國爺爺奶奶對這孫子寵愛有加,從小壟斷照料權。後來這對異國夫婦及孩子都來到美國,但婚姻以離異告終,孩子判歸母親。父親及祖父母則以為:孩子生在中國,姓俺家的姓,理應歸父親。中國父親便趁探視孩子之際,帶孩子遠走中國,造成轟動一時的跨國綁架案。那美國母親多方奔走,並追到中國,總算討回了孩子。

   在這些案例中,無論生父母、養父母、祖父母、姑母等,哪怕作出了過份之舉,也都是為了孩子的利益。可以相信,不管誰得到孩子,都會誠心誠意盡責任去愛撫養育他們。因此,要追究的,不是這些家長當事人的道德品質孰是孰非,而是誤導他們陷入困惑之境的文化淵源。

   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社會文化,會使同樣的案例得出完全不同的結局。至於哪種法規在那個社會更有效可行,要看其實施後的普遍結果利多還是弊多。

   賀梅案,若發生在中國,結果肯定逆轉,賀氏夫婦必贏。而丟丟,若生活在美國,命運也絕對改變,早就會被有愛心的家庭收養而過上正常生活。

   美國是典型「法制」國家,其兒童保護和收養法規,是以兒童本身的利益(而不是家長的權力)為基礎的。孩子不是家長的私有財產,如果父母的行為危害到孩子的安全與成長,他們作為家長的權利將被毫不留情地剝奪,哪還能允許這種人對孩子的歸屬表態呢!這看起來對家長不近情理,實質上卻從人性人情角度考慮到儘可能廣大的民眾權益--保護孩子,也避免家長進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淵。

   美國有一套兒童寄養、收養制度,在社會福利機構和很多臨時寄養家庭(Foster Family)中生活的孩子們,多數並非父母雙亡,而只是因為家長不稱職或有虐待傾向。如果在規定期限內,這些家長不能痛改前非,證明自己有資格當好父母,他們就有可能永遠失去子女的監護權。孩子們將在合格的永久收養家庭(Adopt Family)找到歸宿。

   儘管美國的制度也有漏洞,財力人力也還做不到有求必應,因此也仍有孩子被家長忽視虐待致殘致死的慘案發生。但這個國家和這種制度,確實拯救了很多孩子的生命,也教育挽救了很多誤入歧途的成人。

   其實美國的制度也並非向來如此,而是長期以來根據時代發展社會情況變化而不斷改革才形成的。以牛仔文化起家的美國,也有過家長獨斷專行的時期,歷史上亦不乏兒童因遭虐待遺棄而受到終生傷害的案例。更可怕的是,許多童年受到虐待傷害的孩子,變得仇視社會和人類,長大後淪為罪犯或具有虐待傾向去迫害自己的子女或其他兒童。如此代代惡性循環,將對全民素質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美國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和少兒團體,早已對此提高了警惕,並及時修改策略,開展宣傳教育,實施救助領養行動。一旦發現虐待,就立刻隔離受害兒童與施虐成人,以減少對孩子的傷害,並避免造成長遠危害的後果。

   美國經常蒐集分析各時期案例、研究調查新興社會問題,以作為改革和制定政策的依據。尤其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起,已把家庭暴力和兒童虐待當作主要社會問題之一來重視,很多法規策略和社會服務機構應運而生。

   根據美國的研究資料,對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進行的「兒童虐待」(Child Abuse)可分為四種類型:

   一、生理虐待(Physical Abuse):如以暴力毆打、推搡、燒燙等造成的身體傷害,也包括因缺乏照料孩子的知識與責任心,在無意之中對孩子身體造成的嚴重損傷;

   二、忽視(Neglect):不肯為孩子提供基本所需--如衣食住行、監護照料,讓低齡兒童獨處無成人照管,不為孩子提供應有的醫療、教育等;

   三、性虐待(Sexual Abuse):包括對身體隱私處性觸摸、亂倫、強姦、性暴露,逼迫兒童賣淫或攝製色情影像等;

   四、感情虐待(Emotional Abuse):包括會對孩子心理、情感、精神上造成傷害的折磨或企圖,如過度懲罰、逼迫、謾罵、恐嚇(哪怕是非暴力的),讓孩子當父母過錯的替罪羊等。

   常見的案例多是二種以上虐待形式並存。華人新移民們常以為只有暴力傷害或性侵犯才算「虐待」,而對第二、四類虐待行為缺乏認識,弄不好就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法缸鎩?p>   曾有個華人母親,在地鐵車上因嫌兩三歲的幼女哭鬧而責罵推搡她,使孩子跌倒地上,其他乘客馬上來制止並報警,導致孩子被社福機構領走寄養,直到調查清家長確屬偶然無意所為,才肯交還孩子。但這類家長會被記錄前科,日後有任何涉嫌表現,都會引起麻煩。

   還有一對剛生了小寶寶的華人打工夫婦,在紐約與很多打工者同住一棟房內。可能有室友嫌孩子愛哭太吵,趁家長不留神給孩子偷餵了安眠藥,因劑量過多對嬰兒身體造成嚴重損害。家長雖非直接作孽者,卻也犯了看管不嚴和未提供合適居住環境的「忽視」罪,孩子也被送走寄養。家長則需參加兒童監護培訓班,經過教育,提高覺悟技能後才可領回孩子。

   在紐約、加州等新移民聚集處,這類華人犯規的例子很多。有家長抱怨,孩子被送到美國人家裡寄養,生活習慣不同,語言不通,對孩子的傷害可能更大。因此近期紐約等地的有關部門在華人社區徵求寄養家庭,以便為華人兒童和家長提供更好服務。

   「寄養」是臨時性的,旨在給予違規家長一個「以觀後效」的期限,或是孩子找到終身收養家庭前的過渡。「收養」則是永久性的,需要通過法律手續確立父母與子女的正式收養關係。美國的這種寄養收養制度,還是首先考慮到親生父母與子女的利益的,在照管被虐兒童的同時,也對「可以教育好的家長」進行輔導,還對有困難的家庭提供福利補助,旨在親子能盡早團聚並為孩子創造健康的成長環境。確有必要時,則可為孩子妥善安排適合的終生歸宿。

   如果華人家長被牽扯到兒童虐待案中,可行之策是盡量配合,切忌牴觸,尊重當局和法規,糾正自己與美國社會風氣相悖的習慣和言行,以行動表示可以作稱職的家長,才能保持住孩子的養育權。

   很多華人儘管承認美國民政司法機構作了不少善事,但仍對其常視血親父母為敵的做法不甚理解,尤其一些有學識身份的富裕階層,更為不小心背上虐待子女嫌疑而叫屈。不可否認,美國現行的某些法律制度並非十全十美,執法過程也難免有偏倚和不公,正因如此,立法部門還在根據時代發展不斷提出議案,修訂改革規章制度。實際上,美國每一政策措施的制定,不是憑空異想天開或來自少數「專家」的閉門思考,而都基於對無數社會實例的深入調查分析追蹤,全面權衡利弊和對社會民眾的長遠影響。因此,法律雖鐵面無私,卻並不冷酷無情,而是自有其道理在其中。

   根據調查結果,虐待兒童犯在任何經濟或教育階層、種族或宗教群體中都存在。更觸目驚心的是:在所有虐待案中,87.3%的受害兒童是被家長(至少父母一方)所虐待;最常見的虐待模式(佔44.7%)是由女性家長獨自虐待孩子;對比男性與女性家長,女性常採取忽視和生理虐待,而男性則多進行性虐待;虐待犯中,女性有41.5%、男性有31.5%是30歲以下的青年人。

   瞭解以上事實,就會理解為何美國法庭不相信「血濃於水」的親情,而且當發現兒童虐待案件時,還往往把家長列為首要嫌犯。

   從數年前曹姓華人因涉嫌性侵犯繼女並反抗警察被擊斃,到賀氏家長爭奪女兒的撫養權敗訴,在華人社區和媒體的討論中,不少人以中國式的思路認為:「父母最疼愛自己的子女,怎麼會虐待侵犯遺棄他們?」但這樣的論據,絲毫不會引起美國法庭的同情。

   對照美國通行的「兒童虐待」定義,可以看到,無論有何理由,曹姓繼父對女兒的觸摸已引起孩子的不快,符合「性虐待」的標識;而賀氏家長將剛出生不久的女兒就交予他人撫養,則有「忽視」之嫌。這既成事實一旦形成,就很難再洗清。案子審判的結果也可想而知!

   在美國這樣一個多種族的移民國家,執法人士不可能都熟知外國文化風俗,也不可能按外國的人情法則給予通融,他們能遵照的唯一標準就是美國的法規。常有華人在美國輸了「看似有情有理」的官司,有人抱怨是「種族歧視」,有人認為是「不懂美國法律遊戲」。其實最致命的,是一些華人不合時宜地把在中國行得通的方式拿來美國亂用,在敗訴之後,還拿中國道理去罵美國法庭,只會越抹越黑,適得其反。

   這些華人們所犯的最大的(也是本可避免的)錯誤,是對很多在美國應是家喻戶曉的社會常識(如「兒童虐待」的定義和收養原則)一無所知!「不知者不為過」的中國式信條,在美國照樣行不通!無知,是很多華人家庭悲劇的根源!

   小到個人官司案例的異見,大到中美兩國政策法規的對立,在很多時候,其實並非來自政治、種族、信仰、貧富、權勢的勢不兩立,而只是東西文化傳統的差異,造成處世方式的大相逕庭。

   到什麼山上就得唱什麼歌,但首先要搞清歌詞曲譜,才能保證不唱錯!對生活在美國的華人來說,必需盡快多方面瞭解美國國情,尤其要通過主流渠道,而不能只聽一些社區團體或個人(包括律師)的從本族裔立場或其他利益出發的片面建議。儘管一些華人當事人及其支持者們,可能對美國的制度法律不滿,但這些法規確實久經考驗,能夠保護最多人民(尤其是兒童)的最大利益。

   在這種制度保護下,小賀梅的命運不會不幸,無論被生父母還是養父母撫養,她都會得到最好的關照而健康地成長!賀梅,該是幸福的,因為有那麼多人在真心實意地關心她!然而,當孩子長大後,將會回顧和思索自己的生平,也會渴求生養雙方家長給出合理的解釋,否則,她的心靈依然會蒙上陰影。此案的當事雙方,真該為了孩子的未來,協商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法。

   相比之下,大洋彼岸的丟丟則有著相反的可憐命運。中國還發生著很多令人傷心的類似慘劇。從那個因吸毒母親被關押而活活餓死的小女孩,到愛滋病人們缺乏照管的子女,到被一些壞人當作乞討搖錢樹的苦命兒童,到被生母棄置不顧的丟丟……想要幫助他們的善心人們居然無法伸出援手!造成孩子們悲慘命運的主要根源,已不是他們的家長,而是社會制度的缺陷和不公。

   每個國家都有各自的國情,政策法規的制訂不可照搬效仿外國,但卻要考慮本國人民的基本利益。中國目前的收養法規顯然已不能保護兒童最基本的生活權益。對陳規舊矩及時進行修改,將對國家、人民和培養健康的下一代有利。否則,還會有很多像「丟丟」這樣的小生命,在無法擺脫的苦難命運中,長成對社會懷有仇恨的成人!這將是中國未來的不幸!


華夏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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