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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警察守則

 2004-05-02 01:4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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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利用司法部門的工作證恐嚇、強姦少女。

   (2)在與群眾發生爭執、口角時,不准隨便掏槍對群眾的腦袋射擊。

  (3)不准因為欠了群眾十幾塊錢,就破門而入,隨意槍殺討債群眾一家老小。

  (4)不准在值班時間,經常強姦在押女囚犯使之懷孕。

  (5)開車撞了人時,要立即停車救人,不准拖著人繼續開車狂奔,並且野蠻毆打受害者。

  (6)有少年說我們「不會游泳」時,不准把少年拋入河中淹死。

  (7)有少年兒童落水求救時,不准站在旁邊嘻嘻哈哈,見死不救,並稱自己「不會游泳」 。

  (8)不准利用年青女子勾引男人嫖娼,然後罰款,為自己創收。

  (9)本地女青年外出打工,春節回家時,不准將她們全部抓起來,威逼她們承認是外出賣淫 , 然後逐一罰款。   

  (10)抓嫌疑犯,要押回看守所,不准在路上私下將人斃了。

  (11)不准割嫌疑犯的舌頭。

  (12)不准刑訊逼供(如不讓人睡覺、拳打腳踢、吃槍托、電擊生殖器)。

  (13)不准行賄受賄。

  (14)不准做偽證推脫罪責。

  (15)不准經營黑幫,做黑幫幫主。

  (16)不准和在逃犯人同桌交杯共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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