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 :依法治港的實質是「惡法治港」
4月26日,中共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決定:「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表面上看,這是在用立法的方式平息香港的政制改革之爭,實際上是以獨裁欽定的方式回絕了去年七•一大遊行所表達的主流民意訴求:07/08普選以及香港的政治民主化絕無可能。
23條立法失敗之後,中共在香港貫徹其獨裁意志的企圖嚴重受挫,使北京寡頭們深感震驚、恐懼和沮喪:震驚於港人反對23條的聲勢浩大,恐懼於對香港政制改革進程的失控,沮喪於傀儡港府在治理上的無能。在強大民意衝擊下陷於慌亂的北京高層,一時間無法拿出有效的對策。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的評估之後,北京既沒有深入檢討其治港政策的頻頻失誤,而是把失敗之責主要歸咎於董特首的無能;也沒有學會尊重港人的主流民意和傾聽不同政見,而是對港人民意和民主派更加敵視。
也就是說, 23條失敗給北京的教訓,不是更開明更靈活地治理香港,而是變本加厲地按照獨裁慣性行事, 蠻橫霸道的面孔再次露出,即便披上法律的偽裝也掩蓋不住其猙獰。北京不僅繼續罔顧民意、更嚴厲地打壓民主派,並且架空董特首而赤膊上陣,直接出面處理香港政制改革的爭議。
這一策略的核心是阻止香港的民主化進程,具體的實施又分為經濟、輿論和立法三個方面。先是出臺CEPA和開放個人游給香港經濟送大禮,繼而是發動「愛國者治港」的輿論攻勢,同時,北京公開發話:決不放棄對香港政制改革的最終主導權,其體現就是強制性的法律干預。在此過程中,中共負責港澳事務的各級官員的所謂諮詢各界意見,不過是擺擺樣子而已,用惡法壓住香港民主訴求的大政方針,早已由中共寡頭們敲定,再無任何協商的餘地。
表面上看,這是法治化的治理路線,北京官方也宣稱:諮詢、釋法、特首提交報告和人大決定,人大完全按照法制原則且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而在實質上,改革以來中共所謂的「法制建設」和「依法治國」,大都是典型的「惡法治國」,針對香港的立法也決不會例外。
意識形態合法性日漸瓦解之後,中共維權就越來越依重於兩大策略:一為經濟高增長,二為加強法制。這兩大策略用之於治港,就是經濟收買和23條、人大釋法。雖然,提倡依法治國的現政權,比之於無法無天的毛政權是一種進步,然而,這樣的進步僅僅是統治策略的局部調整,而不是政權的性質和統治的變化。所以,現在的寡頭獨裁所提倡和推動的法制建設,必然在根本上與現代法治文明背道而馳。
在現代法治文明中,法律乃為最主要的公共產品,以保障人權、限制權力、伸張正義和維持秩序為己任,司法機關必須平等地為所有人服務,政府和元首也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然而,在中國的獨裁體制下,現政權卻把公權力私有化,一切統治手段的核心目標皆是一黨私利,與法律的公共性水火不容。也就是說,一黨獨裁的政權必然要壟斷立法、司法和執法的權力,黨的意志就是法律的依據,高官命令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共性由此消失,理應服務於全社會的法律也就變成執政黨的私具,主要服務於獨裁黨維護政權和牟取私利的需要。
在這樣的制度下,中共高唱的「依法治港」,不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港人人權、循序漸進地推進香港民主,更不是為了建立有限港府和限制中央政府的權力,而是為了把獨裁黨的統治意志及相關策略法律化,以達到獨裁權力對香港的控制,即便是為了香港的穩定,那也僅僅是欽定下的馴順和安分。所以,中共治港政策,當經濟收買和輿論勸誘無法成其目標時,緊跟著的殺手鐧必定是不容商量、一錘定音的強制。
北京把人大決定強加於港人,再次顯示出中共政權的自私本質:僅僅為了維護一黨的權力意志及其私利,就不惜公開背棄「一國兩制」的承諾,通過立法來貫徹其治港的獨裁意志。所謂「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只有在不忤逆一黨政權意志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而一旦港人民意有違於獨裁意志,兩制就變成一制,自治就變成欽定,香港就變成了大陸。
2004年4月26日於北京家中
---《觀察》首發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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