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補助學費和生活費的不足,有不少留日學生必須利用課餘的時間打工。但是,「留學」及「就學」的居留資格原則上是禁止工作的。所以說如果要打工需要得到入國管理局的許可,另外,不能違反規定的條件。
1、首先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
如果要打工時,請事前到入國管理局去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只要申請一次,再換工作時也有效。另外下次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時,可以同時申請這個「資格外活動許可」的更新。申請的必要表格和文件有: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書(在入管的窗口有),護照(只提示),外國人登陸證證明書(只提示),免費。
2、打工的條件
對於持有「留學」及「就學」居留資格的人要打工時,在以下的時間範圍內是被充許的:
「大學本科生、研究生院正規生」:1週28小時以內。在暑假、寒假等各學校所規定的長期休假期內是:1天8小時之內。
「旁聽生、聽講生」:1週14小時以內。在暑假、寒假等學校所規定的長期休假期內是:1天8小時之內。 「專門學校生、就業生」:1天4小時以內。
3. 關於職業種類(業種)的範圍
就算是1週28小時以內,在風化營業關聯的業種工作是被嚴厲禁止的。「風化業種」即所謂的酒吧、酒廊與客人同度服務的業種,以及其它與風化業有關的業種諸如:以博取客人僥倖心的業種(柏青哥、麻將館等)。就算在這些業種的店裡從事洗碗或掃地的工作,也是被禁止的。
二、打工時要注意的事項
在十幾年前的日本,人手不足的問題很突出。用人的地方以及用人廣告有很多,所以那時候的工作很好找,工錢也跟著上漲。但是從1992年以後,全國籠罩著不景氣,招人的地方也少了,工資也變的不太穩定。循著這樣的變化,以下列出在打工時應該注意的事項:
1.打工時,如果可以從僱主那兒領取「僱用契約書」最好,但根據日本企業的習慣,大部分都沒有這樣的手續。所以在最初的面試時,向僱主方面的代理人說明「因為本人日文還不是很好,如果誤解了就很麻煩。」,拜託對方寫下工作日、工作時間、工資、付工資的日期。擔當者的姓名及電話號碼等較好。如果擔當的人不幫忙寫的話,可以自已寫了之後請對方確認。留下這樣的條子,是為了在將來萬一發生問題時對自己可以有所幫助。如果是從報紙或雜誌的廣告上找工作,要把徵人廣告欄剪下來好好保管。
2.工作時間和領取工錢的工資條要保存下來,這是為了防止不付工資等的麻煩,要記下自已工作的日期、時間、領取的工資金額。
3.不要擅自遲到、曠工。就算是打工,沒有用電話聯絡就擅自遲到、甚至不去工作也是絕對不被容許的。有事情請一定要事前聯絡請假。
三、找打工的方法
1.財團法人內外學生中心的介紹:文部省管轄的財團法人內外學生中心散佈在日本的11個都市,對外國留學生提供介紹宿舍和打工服務。但是這隻針對持有「留學」居留資格而且正就讀於大學、高等專門學校的外國學生。希望介紹打工的人,請準備下列材料到財團法人內外學生中心去詢問: 學生證、外國人登錄證明書、照片(縱4公分,橫3公分)、2張資格外活動許可證明書
2. 大學(學校)的學生生活課等的介紹:在籍大學(學校)的學生生活課、厚生課等的窗口也有很多幫忙介紹打工的。請直接詢問。
3. 經常瀏覽打工情報雜誌、報紙徵人欄等:打工情報雜誌及日本主要日刊報紙的「求人案內欄」中登載有短、長期打工的情報。這些在書店或車站的販賣部可以很容易地買到。只是登載的徵人啟事,很多都不是以外國人為對象,必須有很大的耐心去詢問。
4. 通過公安職業安定所(哈羅工作站):如果有適合外國學生的工作的話,可以請他們介紹。請拿資格外活動許可證去詢問。
四、打工糾紛的處理
隨著打工的外國學生的增加,打工時受了傷,拿不到約定工資等的糾紛越來越多。在工作場所發生糾紛時,首先要冷靜地和工作場所的負責人商量。商量了也無法解決時,請和「相談機關」交涉。
1.在打工時發生事故:關於打工作業中的事故,以及從住處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上發生的事故,可以適用於勞動者災害補嘗保險法。雖然是外國人,這個勞災法的適用和日本人是沒有不同的。
2. 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應該馬上向主管報告,並及時接受治療。在路上遇到交通事故,接受治療時也一定要向警察提出申報。接受治療之後的費用報銷是要商談的,如果工作場所的主管沒有相當的瞭解,你是不能得到醫藥費報銷的。當這種情況發生的時候,你還要和「相談機關」進行交涉。
3.相談機關、勞動基準局等機構的說明:這是當發生勞動糾紛而工作者和僱用者之間沒有辦法自行解決發生的問題時,可以幫忙解決的地方。比如發生僱主不付工資等糾紛時,你就儘管可以去找這些機構商量。
四、稅金與工資
稅金的結構會因國家和社會體制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以下簡單說明日本的稅金結構。
1.關於打工的稅金有兩種,即國稅和地方稅。從打工的工資中直接扣除的部分稱為所得稅的國稅,是由用人公司或商店代替本人向國家(稅務局)繳納的。依工資額的不同所得稅的金額也有差異,翻譯等的工資一般要扣總額的10%作為所得稅(住在日本1年以上的人)。住在日本不滿1年的人或1次拿工資超過100萬日元的人要扣20%的所得稅。支付的所得稅的合計額被送到所居住的市鄉公所,以納稅額為基準,另外要繳都道府縣稅或市鄉村稅等地方稅。
2.國稅是以年間(1月-12月)總收入為基準向國家繳納所得稅,在每次支付時會從工資扣除的,但依1年之間領取的總收入額來確定最後的稅額。在每年的2月16日~3月15日之間,對扣除必要費用的年間總收入金額(課稅對象額)的稅額,申告比已經付過的稅額(源泉徵收所得稅)多或少,再決定最後的稅額。這稱作所得稅的「確定申告」。辦理確定申告,如果繳的稅金多的時候,可以被退還(還付)。
3.在每年的2月16日-3月15日,到所居住的稅務署辦理「確定申告」。「確定申告」是在管轄自己所居住的區或市鄉村的稅務署辦理的。不知道稅務署的人,到區或市鄉村時公所詢問。申告的方法是到稅務署拿所得稅的確定申告書,記入必要事項後再提交,第一次申告的人或不清楚記入方法的人,稅務署的工作人員會給你指導,請拿「源泉徵收票」(由支付工資的地方發給)到稅務署去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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