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歷史的審判等待江澤民
前言:在人類歷史上,有過諸多作惡多端的人,膨脹野心促使他們去剝奪他人生命、破壞社會道德,雖然曾經都貌似強大不可一世,但最終都會走向其應得的悲慘結果,無一例外。遠的不必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戰犯審判、獨裁者的下場,再看共產主義國家倒臺之後的情況,就足以證明「公道自在人心」。從1999年開始,在封閉的中國,再次發生人類歷史上的倒退,以江澤民爲首的一些人,因爲嫉妒堅信「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建立類似納粹蓋世太保的「610」組織,無視國際社會的譴責,公開誣蔑人類道德,同時利用非法的「勞教院」殘害法輪功學員。2002年底,法輪功學員在海外民主國家,以「群體滅絕罪」對江澤民等提起訴訟,開始一場新的歷史大審判。歷史總在重演,讓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歷史上對納粹罪犯和共產國家獨裁者們的審判,人們就能更清晰地看到江澤民等人的最終下場:一、納粹罪犯審理情況
二次大戰結束後,盟國司法部門通過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對首要戰犯的審判和第二次紐倫堡審判,共計審判了甲、乙級納粹戰犯220多名。這些戰犯包括納粹黨核心決策集團的絕大部分成員,納粹黨中央各部門負責人,主要地方黨務負責人,納粹德國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一些州、邦和總督區負責人,黨衛軍、秘密警察、保安警察和保安勤務處的中央和地方負責人,最高統帥部及所屬部門負責人以及堅決支援希特勒支流發動侵略戰爭的工商業巨頭和罪行特別突出的醫務界人士。至此,幾乎全部甲級戰犯和乙級戰犯中的知名度較高的頂尖部分均已受到懲處。
從1945年11月到1946年10月所進行的對首要納粹戰犯的審判,處在佔領德國的四大盟國開展的旨在清除納粹分子在德國社會的影響、懲辦和清除納粹戰犯的「非納粹化」的第一階段。1946年回四月,非納粹化進入第二階段,打擊的重點轉向地方和基層的納粹戰犯。到非納粹化於1947年10月結束第二階段時,三個佔領區共審查了犯罪嫌疑人359.6萬人,確認93萬多人有罪。共審判納粹罪行嫌疑人7萬多人,對其中的36000多人判罪懲罰。其中重犯1667人,一般罪犯23000人;對從犯15萬人中的納粹骨幹分於10萬多人,判處3年以內的監禁,對於納粹罪行的參與者100萬人從寬處理,僅給予行政處罰甚至免於處罰,釋放了120萬名查無實證的無辜者。截止1950年9月底,三大盟國共審理完畢納粹戰犯案件958071件,其中釋放35萬多人,近60萬人僅作罰款處理,判處終身不得擔任公職及更重刑者僅18000多人。
50年代之前,德國各級司法機關在盟國軍管當局的監督下,進行了比較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工作,進而將相當多的知名度較高的納粹戰犯繩之以法,處以比較嚴厲的懲罰。前西德共有10個州,每個州的首府均設有州檢察院和州檢察長。五六十年代,在每個州檢察院內部,都設有一個科,專門調查「納粹時代所犯殘暴罪行」。西德各州的檢察部門還建立了通緝手冊,內容包括被通緝戰犯的姓名、出生年月,通常還包括該戰犯的犯罪地點。僅對在各個集中營犯下罪惡的納粹戰犯,就審判了1941人,其中1517人被宣判有罪,內324人判處死刑,247人判處終身監禁,946人判處有期徒刑,367人無罪釋放。
自1943年至1952年,是蘇聯審判戰犯的高潮時期,總共審判納粹戰犯9626人。1945年12月至1946年1月,蘇聯政府分別組織了基輔。明斯克、里加、列寧格勒、斯莫棱斯克、布良斯克、大盧加、尼古拉耶夫等地區法院對在當地犯下罪行的納粹戰犯的審判。被告共85人,包括18名將軍,28名軍官、黨衛軍軍官、警察及憲兵和39名軍士與士兵。上述審判案共詢問證人300多位。判決的結果是:66人判處死刑、19人判處12年至20年勞役。
對納粹集中營殺人案件的審理:
達豪、布亨瓦爾特、毛特豪森、弗洛森堡和米泰爾堡一多拉集中營案件
1947─1951年,盟軍駐德當局對達豪、布亨瓦爾特、毛特豪森、弗洛森堡和米泰爾堡一多拉集中營案件進行了審判,被告共1021人,其中885人被判決有罪,136人被釋放。其中,達豪集中營審判案於1945年12月13日進行宣判,軍事法庭對40名被告中的36名判處死刑,並隨後很快執行。
貝爾森集中營審判案。
被告共44人,均爲集中營的負責人、醫生及男女看守,清一色的黨衛軍分子。該集中營成立不到2年時間內,有6─8萬來自歐洲各國的猶太人和戰俘死於瘟疫、飢餓、寒冷和酷刑拷打。該集中營的司令官約瑟夫•克拉麥,因殘酷折磨和殺害囚犯,被囚犯們稱爲「貝爾森的猛獸」;副司令官伊爾瑪•格蕾澤,被稱爲「貝爾森的母獸」。經審理,30人被判有罪,其中19人被判監禁,11人被判死刑。
奧斯維辛集中營審判案。
1947年12月,波蘭最高人民法庭在故都克拉科夫莊嚴地開展了對奧斯維辛集中營納粹戰犯的審判。此次出庭的罪犯共64人,波蘭司法部門抓獲的有關戰犯全部到庭。在法庭上露面的級別最高的戰犯是霍斯的繼任阿爾圖爾•利勃亨舍爾,1944年夏天,奧斯維辛集中營滅絕35萬多名猶太人的空前罪惡行動,就是經他一手策劃組織的。
第二號罪犯是集中營政治部主任馬克西米連•格拉布納,他主管的政治部是名副其實的人間地獄,囚犯們被帶進去之後凶多吉少,不死也得掉層皮,也有的終身致殘。
第三號人物叫漢斯•奧麥艾爾,第一監護營司令官,他應對每天幾千名囚犯的死亡負責,特別是對十幾萬名被蓄意殺害的蘇軍戰俘負責。1944年他因爲工作出色,升任駐愛沙尼亞的韋瓦拉集中營司令官,1945年又調任駐挪威的格裡尼集中營司令官,身上沾滿歐洲各國人民的鮮血。
第四號人物是一位女士,瑪麗娘•門德爾。她是女囚營的看守長,也是鐵十字勛章的獲得者。1943年5月,她一次就親手挑選了540名被苦役摧殘得筋疲力盡的婦女,驅往毒氣室處死。
瑪伊達奈克集中營審判案
從1944年到1950年,波蘭政府進行了一系列對於瑪伊達奈克集中營罪犯的審判。在總共1037名集中營黨衛軍官兵中,波蘭審判了108名,其他國家審判了7名。
奧斯維辛集中營審判案(第二次)
1963年12月至1965年8月,在西德法蘭克福,聯邦司法部門舉行了第二次奧斯維辛集中營審判案,由於西德已於1949年廢除死刑,本次審判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被判處終身監禁的戰犯有6人,他們是:
艾利希•馮•巴赫一傑列夫斯基,他曾任武裝黨衛軍將軍、波蘭西裡西亞地區黨衛軍及保安警察最高首領。正是根據他的提議,才有奧斯維辛這個吞噬掉上百萬和平居民的殺人魔窟。紐倫堡審判期間,他逍遙法外,直到1950年冷戰氣氛不斷升級,才到美軍駐德有關部門「投案自首」。因對其罪行的證據尚不夠充分,又有主動自首的良好表現,司法機關只判他10年徒刑,而且服刑數年即被釋放。他此次上法庭總算受到了應有的處罰。
弗蘭茨•約翰•霍夫曼,他是黨衛軍少尉,1943年起任奧斯維辛集中營男囚營看守長,已進入參與策劃如何屠殺上百萬猶太人的領導層。他曾負案在逃多年,1961年才被捕歸案。
尤塞夫•克萊爾,他是黨衛軍上士。軍銜雖很低,卻掌握了對患病囚犯的生殺大權。在奧斯維辛主營醫院之中,至少有475個前來診病的囚犯,被他使用長針刺人心臟注射的手法加以殺害。他是1960年9月才被捕歸案的。
施泰凡•巴萊茨基,黨衛軍中士,是比克瑙分營焚屍場的負責人之一,經常參與或指示黨衛軍士兵把大批猶太婦女兒童驅趕進毒氣室的罪惡活動。戰爭結束時,他落人蘇軍手中,並判處25年監禁,但1956年因蘇聯同西德關係的改善而被釋放出獄。因群眾的強烈反對,他於1959年再度被捕,以後就趕上這次判決。
威廉•伯格爾,黨衛軍上士。從1942年到1945年,他一直在奧斯維辛集中營的政治部供職,酷刑折磨和親手殺人是他的拿手好戲。他於1945年6月曾經被捕,次年判處終身監禁,但1949年卻被釋放。此次,他再次被判處終身監禁。
這次審判經過近10年的準備,參閱了4000多種文獻資料,動員了20個國家的356個證人到庭提供證詞;起訴書長達17000頁,判決書長達700多頁,審判材料彙編成88卷。法蘭克福審判案,對於漏網的納粹戰犯是一個相當瀋重的打擊,在很長時間內煞住了他們的囂張氣焰;對廣大戰爭受害者,則是一種有力的慰籍;可以說,在整個歐洲範圍內伸張了正氣。
瑪伊達奈克集中營審判案(第二次)
1999年4月26日,德國斯圖加特州立法院開始審理前瑪伊達內克集中營看守、79歲的阿爾方斯•戈特弗利德。他本是生長在蘇聯烏克蘭的德國移民的後代。1941年德軍攻佔其家鄉後,他便參加了德國軍隊,後又作爲黨衛軍的一員擔任了瑪伊達內克集中營的看守。他曾供認,在該營1943年11月3日實施的「感恩節行動」──大屠殺中,他一個人便殺害了500個左右的猶太人。戰後,他以「背叛祖國」罪被蘇聯軍事法庭關押13年。
按照德國法律,由於同一罪行在外國已經服刑過,在本國法庭量刑時將把已執行的刑期扣除。這一審判可以看作第二次瑪伊達內克集中營審判。
索比堡滅絕營審判案
1965年西德哈根地方法院對庫爾特•博林德、卡爾•弗倫茨。弗蘭茨•沃爾夫等12名曾在索比堡滅絕營供職的前黨衛軍管理人員和看守進行了審判。他們被控「殺害或脅從殺害25萬名猶太人囚犯和蘇軍戰俘」。其中,博林德一人就參與殺害了86000多人。主要罪證之一是在該滅絕營撤退後發現的一個掩埋了19000具屍體的萬人大坑。而這樣的萬人坑不止一個。該法院認定所有的被告所犯罪行均屬於「脅從殺害」,最重的判決爲15年監禁。該營的司令官之一弗蘭茨•施坦格爾直至1967年才被捕。
格拉芬內克處決中心審判案
格拉芬內克是納粹政權和醫務界推行「T─4行動」所建立的第2個處決中心,處於巴登一符騰堡州明興根市郊外一座古堡中。它於1940年2月1日開始啟動,同年12月被迫關閉。在此期間,至少有10654名精神病人或重殘廢人被納粹當局從該州各個精神病院或療養院集中到這裡,其中至少有9839人被送進毒氣室或注射毒劑殺害。在大多數情況下,納粹醫生們無論使用哪一種殺人手段,被殺害者每批次的規模均不少於75人。
該案件納笈蟹?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巴一符州弗萊堡重罪法院審理,自1948年10月21日開庭;第二階段由該州圖賓根重罪法庭審理,自1949年1月27日開庭。
該案的被告共11人,計首犯1人,主犯4人,從犯6人。
第一次審判開庭之前,首犯、納粹德國符騰堡州衛生部負責人、該州T─4行動的主要策劃、組織者歐根•施泰爾博士死去;兩名主犯──巴登州內政部衛生局處長、該州T─4行動的組織與監督者路德維希•什普勞爾博士和拉施塔特精神病醫院院長阿爾圖爾•施萊克博士在第一次審判中被判處終身監禁,後者僅在一次T─4行動中,就下令將577名精神病人送往格拉芬內克處決中心的毒氣室殺害。另外兩名主犯──符騰堡州負責對被殺害病人的病歷進行篡改和虛開因病死亡證明書的專家、醫學博士奧托•毛特在第二次審判中被判處5年監禁;該處決中心附屬的茨維法爾騰中轉營主任瑪爾塔•佛澤爾(女)博士,被判處一年半監禁。從犯們的判決更輕,有的人甚至獲准保釋出獄──法官們認爲這些T─4醫生、護士都是奉命執行殺人任務的。
2、其他盟國對納粹的審理:
捷克斯洛伐克:
偽「斯洛伐克獨立國」審判案
該案件的首惡分子有2人,即偽「斯洛伐克獨立國」總統尤塞夫•蒂索及其偽總理貝拉•都卡。
利迪策慘案審判案
捷克斯洛伐克司法部門於1946年對製造利迪策慘案的元凶及主要劊子手進行了審判。納粹政權的波希米亞─摩拉維亞保護國代理總督卡爾•赫爾曼•弗蘭克,作爲下達「懲罰捷克人」命令的最高負責人,被判處死刑。同年5月22日,在布拉格近郊當中公開執行絞刑。該保護國卡爾斯巴德和克拉德諾地區刑事警察和蓋世太保首領、黨衛軍上校哈拉爾德•維斯曼,是第一個到達利迪策村的納粹官方人士。正是根據他的判斷和建議,納粹當局實施了對利迪策村的大屠殺。1947年,維斯曼在布拉格被判處死刑,同年晚些時候在捷克國家龐克拉茨監獄被執行絞刑。黨衛軍上尉馬克斯•羅斯托克,是帶隊到利迪策村實施大屠殺的一線負責人。此後,他還曾奉派到匈牙利布達佩斯,執行艾希曼下達的驅除匈牙利猶太人到奧斯維辛等集中營的命令。由於羅斯托克於50年代初才被捕歸案,他於1952年5月2日被判處死刑,但於1953年10月改判終身監禁。兩名積極參與抓人和殺人的從犯。黨衛軍班長赫爾曼•克魯麥和戈德•恩格爾,則被判處8年監林三、庫爾特•達呂格審判案。
庫爾特•達呂格是黨衛軍將軍,納粹德國保安警察總負責人。正是他於1941年10月簽署了將納粹德國的所有猶太人驅逐到集中營的法令。其後,繼海德裡希之後任納粹德國波希米亞一摩拉維亞保護國代理總督,簽署了大量屠殺捷克人民和鎮壓抵抗運動的法令。二戰結束後,被引渡回捷克進行審判,並判處死刑。1946年10月20日在布拉格執行槍決。
亞歷山大•凱拜萊茨審判案
1966年,布拉格法庭指控已被捕到庭的前特列欽集中營負責人之一的亞歷山大•凱拜萊茨,參與對該集中營的猶太人囚犯進行大屠殺,並將他判處極刑。
拉芬斯布呂克集中營女看守審判案
1948年,捷克政府將索菲姬•尼舍芙、安娜•達維多夫、英格貝格•維爾納、埃瑪•佛克、菲蕾米娜•恩格斯。赫爾米娜•布呂克納6名前拉芬斯布呂克集中營女看守引渡到捷克首都布拉格進行審判,她們被指控應對關押在該集中營的5500多名捷克、斯洛伐克婦女慘遭殺害負有直接責任。其中,索菲娜•尼舍芙的罪行最爲突出:僅在1943年2月,她夥同該營醫院的納粹醫生,一次就給100名猶太婦女注射了致命的毒劑,使她們全部死亡。經審判,索菲啞•尼舍芙和安娜•達維多夫被判處死刑,並於同年10月7日在龐克拉茨監獄執行死刑。英格貝格•維爾納被判處終身監禁,埃瑪•佛克被判處25年監禁,赫爾米娜•布呂克納和菲蕾米娜•恩格斯被判處20年監禁。
民主德國:
從1945年9月到1964年底,民主德國各級法庭共審判納粹戰犯16827人,內12807人被宣判有罪,其中判處死刑者們8人;判處終身監禁231人;有期徒刑12458人。直至1966年,他們還頂住了所謂「違反人權原則」的外部壓力,斷然將奧斯維辛集中營的殺人醫生弗裡茨•菲舍爾處以極刑;並將3名被西方「從寬」處理的、民憤很大的集中營女看守重新逮捕人獄,判處終身監禁。1983年,民主德國某地方法院又將近期被揭露出來的、曾在二戰時期殺害大批猶太婦女兒童的集中營看守弗利茨等3人判處8─15年監禁。直至1988年,民主德國地方法院還在積極查處納粹戰犯。
法國:
奧拉都爾慘案審判案
自1953年五月12日開始,法國波爾多地方法院對緝拿歸案的製造奧拉都爾慘案的凶犯進行審判。由於英國駐德佔領當局的庇護,該慘案的最高責任人、黨衛軍師長拉麥丁等人未能到案。而在戰後,涉嫌該案的責任人至少有66人健在。在該慘案中倖存的3名村民之一的瑪格麗特•洛芳什夫人指著滿身燒傷疤痕出庭作證。2月13日下午2點10分,法庭進行了宣判:黨衛軍上士倫茨和自願加入德軍效力的阿爾薩斯籍法國人喬治一勒內•布斯被判處死刑,4名德國籍黨衛軍士兵判處10─12年苦役,9名阿爾薩斯籍黨衛軍士兵判處5─12年苦役;1名德國籍黨衛軍士兵因提出他當時確實不在現場的有力證據,被宣判無罪釋放;德國籍黨衛軍士兵保羅•格拉夫已經因其他罪行被判刑。其他4名被告因證據不夠充分,暫未宣判。1958年,法國政府將該案在押的案犯全部釋放。
赫爾穆特•克諾亨審判案
重要納粹乙級戰犯之一,大肆屠殺法國抵抗戰士和愛國人士的主要劊子手。1940年5月10日,納粹德國對法國發動進攻,並於一個多月後佔領法國全境。6月,克諾亨隨著納粹德國軍隊抵達巴黎。有鑒於克諾亨血腥鎮壓法國人民,並把大部分猶太居民驅逐,他逐步晉升爲蓋世太保駐巴黎的總頭子,直至1944年8月離開巴黎。1946年他被捕並判處死刑。
奧博格審判案
卡爾•阿爾雷希特•奧伯格,1942年4月,經希姆萊委派,出任黨衛軍和保安警察駐法國的最高負責人,軍銜也升爲黨衛軍少將,直至戰爭結束。奧博格在法國很快建立了11個分支機構,不遺餘力地捕捉猶太人並押送到波蘭等地的集中營和滅絕營,同時,他極其凶狠地鎮壓法國遍及全國的抵抗運動。在他任職期間,至少有77000多猶太人被驅趕到奧斯維辛等集中營,有29660名人質被殺害,4萬多名抵抗戰士不堪虐待和嚴刑拷打而死於獄中,25萬名抵抗戰士被押送德國的集中營或軍工廠從事奴隸勞動,只有35000人生還。
1945年7月底,化名阿爾佈雷希特•海因茨的奧博格在其隱藏地─奧地利蒂羅爾省基布厄爾的基施貝格村被美國軍事警察逮捕。8月7日,根據法國政府的要求,美軍當局將奧博格移交法國司法部門。法國司法人員對奧博格進行了386次預審後,於1954年2月22日在謝爾施一米蒂監獄軍事法庭對奧博格開庭審判,並於同年9月20日判處死刑。
克勞斯•巴比審判案
克勞斯•巴比是二戰期間蓋世太保駐法國里昂地區的負責人。二戰結束後,他於1946年11月被英軍情報人員逮捕,但是在押解漢堡途中逃脫。從此,生活轉人地下狀態。1949年他通過黨衛軍殘餘人員建立的秘密地下航線出逃到拉丁美洲,1951年3月抵達玻利維亞隱藏起來,更名爲克勞斯•阿爾特曼。1968年,他創辦了一家規模很大的木材加工廠。70年代後期,他的蹤跡被追緝納粹戰犯的專家貝•克拉斯費爾德夫婦發現,自此法國和世界反法西斯主義者展開了一場追捕巴比的戰役,直到1983年將他緝拿歸案,引渡到法國。因法國早已於1954年廢除死刑,他以戕害人類罪被判處終身監禁。1991年死於獄中。
奧地利:
對齊格弗裡德•塞德爾的審判
齊格弗裡德•塞德爾是納粹大劊子手阿道夫•艾希曼屬下的黨衛軍司令官。曾先後擔任特列飲、什圖特霍夫、貝爾森等集中營司令官,而死於這些集中營內的各國猶太人和戰俘多達15萬人之上。1946年10月4日,他被維也納人民法庭判處死刑,並於不久執行。
萊奧•皮爾茨審判案
萊奧•皮爾茨是黨衛軍中校、納粹黨克來姆大區(今天奧地利的一部分地區)負責人。納粹政權崩潰前夕,施泰因監獄負責人決定將囚犯(主要是政治犯)撤走,而皮爾茨及其死黨卻下令將200多名囚犯全部處決。1946年8月6日,維也納人民法庭判處皮爾茨和14名奧地利地區納粹黨的高級領導人死刑,並且迅即執行槍決。
恩斯特•格拉布納審判案
恩斯特•格拉布納是奧地利納粹分子,黨衛軍上校。他在納粹統治時期先在德國刑事警察總部擔任秘書,此後又在蓋世太保駐奧斯維辛集中營政治部任總負責人,直至1943年。任職期間,以頻繁殺害波蘭政治犯、蘇軍戰俘和以五花八門的酷刑逼供囚犯而臭名昭著。戰爭結束後逃回奧地利,被美軍執法人員抓獲。1946年5月7日,維也納人民法庭以謀殺罪和非人道罪判處格拉布納死刑,不久執行死刑。
赫伯特•安多爾費爾審判案
1967年7月8日,維也納法庭開始審判前蓋世太保駐捷克布拉格分局猶太人事務科長赫伯特•安多爾費爾。他被控此前在南斯拉夫任職期間,對殺害3000餘名猶太人負有責任。
格哈爾德•梅耶爾審判案
1969年回月20日,奧地利格拉茨市重罪法院以謀殺罪對前黨衛軍軍官格哈爾德•梅耶爾等人開始進行審判。他的同案犯包括:阿爾弗雷德•魯塞爾、卡爾•珀普、庫爾特•馬赫和格奧爾格•文特貝格。其中,對前黨衛軍上尉庫爾特•馬赫的審理已於1970年5月門日判決,以施暴和槍殺波蘭托馬碩夫猶太知識份子的罪名,判處5年監禁。他們的犯罪地點主要集中波蘭的基耶爾策、歐帕托夫、布斯科日德羅伊和耶德日尤夫。
維也納兒科中心審判案
1948年維也納人民法庭判處該中心主任、納粹黨員伊令死刑並執行;判處副主任、女醫生瑪麗安娜•裘爾克10年監禁(但2年即被取保釋放);女護士卡岑卡被判處8年監禁。他們被控在戰爭期間使用注射毒劑、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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