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說,一九八三年他只做了兩件事,即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和嚴厲打擊刑事犯罪份子。對於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人們對它的重要性和嚴重後果已經十分清楚,而且予以足夠的重視了。但是,鄧小平十分得意的另一件事,卻受到了輕慢、甚至很少有人提它。實際上,這件事的重要性和對未來的影響,並不比另一件小。這一點,也許鄧小平本人十分清楚,因而他才會將一個局部的刑事問題,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這個共產黨全力投入的政治戰爭相提並論。
我們不知道鄧小平如此重視「嚴打」,是否由於他意識到這件事上有違法行為,所以必須提到一個足夠的高度保護起來。但是,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在鄧小平的壓力下產生的「嚴打」法律,是嚴重的違憲犯罪行為。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像《刑法》這樣重要法律的基本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修改,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修改。可是,八三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鄧小平的壓力下,卻對《刑法》的最基本原則,既時效原則進行了修改。
一九七九年頒布的《刑法》在時效原則裡規定了從舊從輕的原則。這就是說,對一個法律頒布以前的行為需要進行追究時,應該按原來的法律規定進行懲罰;但是,新的法律如果處罰較輕,則按新的法律懲罰。可是,鄧小平逼迫下的人大常委會卻實際上通過了新的時效原則,也就是從新從重的原則,將「嚴打」法令頒布的行為,按「嚴打」法令進行懲處。
在這個違憲的問題上,通過「嚴打」法令的全國人大常委們顯然犯了瀆職罪,但是,施加壓力辦成這件事的鄧小平,也難逃其咎。誰全知道,鄧小平實質上是中國全權在握的太上皇,那些人大常委們不過是他幕下操縱的傀儡,豈有傀儡有罪而操縱者逍遙法外之理?
二、「嚴打」的赫赫戰果
西安有一個叫馬燕秦的中年婦女,性頗風流,喜跳舞。「嚴打」以前,公安派出所曾經找過馬燕秦,詢問她的跳舞情況。馬燕秦一口氣講述了數百個一起跳過舞的男女,有些男人還和她有過更親密的關係。派出所的本意是嚇一嚇她,使她不要太招謠。他們沒有想到馬燕秦根本不顧臉面,既無法用損害名譽使她有所顧忌,又沒有法律能夠制約她,只好賠著笑臉將她送走。
八三年「嚴打」開始,警察們獲得了尚方寶劍,不僅將馬燕秦收監,而且陸續抓審了三百多人,成為轟動三秦的特大案件,《山西日報》以整版整版的顯要位置多次報導案情。這件案子由於太大,審理一時難以完結,躲過了「嚴打」最高峰,直到八四年才結案。有些知道內情的人說,如果高峰時判決,至少槍斃十幾個人。就是躲過了高峰,還是槍斃了以馬燕秦為首的三個人,另有三名死緩和兩名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則多得不值一提了。
三個死緩和兩個無期徒刑全曾經和我同關過一間號子,我看過他們的判決書,也和他們一起討論過這個案子,下面可以略介紹幾句。
李兆勝,和馬燕秦舉辦過兩次家庭舞會,並有過一次性行為,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袁定之,是馬燕秦女兒的朋友,由於堅決不承認和馬燕秦有性行為,屬態度惡劣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楊和風,舉辦過一次家庭舞會,邀請馬燕秦等人跳舞,尤為嚴重的是還有在西安上學的洋學生參加,本人也不承認和馬燕秦有過性關係,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馬修士,多次參加馬燕秦舉辦的舞會,判無期徒刑。
惠黎明,是自己籌組的樂隊指揮,為馬燕秦的舞會伴奏,判無期徒刑。惠黎明說,他對自己被判刑並不特別痛苦,因為還有一件更大的疚痛在他內心,他有一位好友,在文革期間逃到北韓隱姓埋名生活了許多年,而且成為北韓的功勛演員。但是,他的朋友對北韓的生活也甚感恐怖,惠黎明便在八二年寫信勸他回來,和惠黎明一起以音樂為生,自然也參加了舞會的伴奏。馬燕秦案子發生後,惠黎明的朋友絕望了,認定要想逃避恐怖,唯有逃離這個世界,便果斷的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八九年底我離開監獄後,看見舞廳、家庭乃至大街上,全可以跳這樣要命的舞,有的姑娘可以靠陪人跳舞過上優裕的生活。這使我想起了馬燕秦。應該怨歷史還是應該怨命運,對她開了如此殘酷的玩笑?或許,這個問題永遠說不清楚。但如果她怨的對象裡有鄧小平,我想是不會錯的。中國政治的隨意性十分大,像鄧小平這樣的人,說不定哪里根神經出點偏差,就會有許多馬燕秦屍橫荒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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