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十貪官一邊腐敗一邊陞官

去年1年,福建共有10個縣級官員因涉嫌經濟犯罪被捕。這些貪官邊腐邊升,頂風作案,甚至在受賄斂財的同時還不斷得到提拔重用。

據媒體披露,2002年,福建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縣(市、區)委書記、縣長職務犯罪案10件10人,其中縣(區)委書記2人,縣長2人,副縣(市、區)長6人,涉案總金額近600萬元,個案平均值60萬元。

此間媒體同時揭露了這些貪官的斂財手段。作為地方黨政一把手,在幹部調動、人事任免方面擁有決定權,「買官賣官」成了一些貪官斂財的捷徑。據介紹,在所查處的這10起要案中,有5起與「買官賣官」有關,收受賄賂對象從一二人到數十人,數額從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如現已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原三明市梅列區區委書記歐陽治平,共收受13人賄賂26萬元,其中該區農業局副局長鄧某、陳大鎮副鎮長吳某、區防疫站某副站長等賄送其5.8萬元後,先後被提拔為所在單位的正職。原南靖縣縣長戴坤江先後收受該縣一煤礦礦長簡某賄賂8萬元後,擬將簡調動到事業單位工作。

利用分管經濟部門的職權,巧立名目,收受賄賂,是貪官斂財的又一「法寶」。如原分管城建的長泰縣副縣長陳金聰,為該縣一家建設開發公司承攬工程、征地拆遷等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陳某賄送的「分紅」、「回扣」等共計100萬元。

還有一些縣官利用自己在當地的影響力,或打招呼、批條子,或居間介紹,或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插手工程立項、開發、資金撥付等環節,從中牟利。如原閩侯縣縣長鄒國真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當地多家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賄賂的176.5萬元人民幣、3.6萬美元、10萬日元,為這些單位和個人審批土地、資金、基建工程項目等提供便利,甚至收受賄賂8萬元對當地黑社會性質組織「啞巴幫」擴征土地興建加油站予以支持,縱容該組織壯大經濟實力,「以商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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