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刑事法中,滅絕種族/類罪(Genocide)的定義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任何人,包括國家元首,如果犯下殘害人類的罪行,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2002年10月,部分法輪功學員以「滅絕種類罪」控告江澤民。沒有比這個法案更確切地定義江氏集團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在過去三年裡的迫害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報導幾乎每天都在網站上讀到,還有眾多無法越過封鎖傳到海外的死亡案例。迫害更常用的手段是殘酷的折磨,包括電刑、老虎凳、水牢、剝奪睡眠、曝晒、冰凍、火烙、強迫重體力勞動……等等,被迫害致殘無數。更有甚者,將健康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注射損害神經的藥物,使人遭受精神上的嚴重傷害。以上已嚴重觸犯了滅絕種族罪的前兩條。
另外,江氏集團有系統的在國家控制的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等媒體上大量造謠誣蔑和惡毒攻擊法輪功,迫使學校、政府部門及各種企事業單位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使法輪功學員無法上學,無法工作,無法有正常的社會交往,無數的家庭破裂,無數人流離失所,眾多的法輪功學員無法生存。這正是法案中所說的第三條。
其實這場滅絕法輪功的目的是針對法輪功的信仰。他們所採取的一切手段就是迫使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放棄法輪功的信仰,從而滅絕法輪功的存在。他們試圖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思想,把所有堅持修煉的人都送去洗腦。轉化的目的就是要從精神上消滅這種信仰。這場迫害是在江XX所指導的610辦公室有目的、有組織地系統地進行的,極盡滅絕種類罪行的最邪惡手段。
對猶太人的滅絕種族罪行是在迫害結束後二十多年裡,才被人們逐漸地廣泛認識的。今天,對法輪功所進行的種類滅絕,人們如果能夠在迫害進行過程中就能認識到它的存在,並盡力制止,人類的美好未來就有了社會公義、道德和法律的保障。只有人類真正珍惜作為人類的自己,上天才會恩澤於人;只有大法弟子做好助師正法的主角,眾生得救的最後希望才不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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