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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歹徒寢室連姦兩女孩 室友漠然校方不報案

 2002-09-14 00:3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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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遭歹徒姦污的女學生狀告學校賠償一案,日前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審結,一審判決該市某中學分別賠償兩名女生9000餘元。

  花季少女校內受辱

  2001年11月18日晚8時20分,一陣急的下課鈴聲,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鎮某中學住校的同學回到寢室。因該中學是一所封閉式管理學校,所以負責本校寢室管理的男教師李某,例行公事般地對9個男女學生宿舍進行了檢查,在確認沒有異常的情況下,遂下令同學們關燈休息,然後他自己也回到了寢室。

  可能是考慮同學們晚上要起來上廁所,各寢室大都沒有鎖門。可是誰也沒有想到,就是這看似正常的疏忽,卻給歹徒留下了可乘之機,以致於兩名女學生遭遇洗刷不掉的羞辱。

  深夜12時許,一個黑影幽靈般閃進了四樓9號女學生宿舍。當他拉亮電燈看到熟睡後那一張張姣好的面容時,雙眼發出了淫邪之光。待選准「目標」後,黑影又悄悄拉滅電燈,迫不及待地朝一女學生床上扑去。

  正在熟睡的女學生賈小紅突然被一種異樣的感覺驚醒,睜眼一看,發現一個黑影正在向自己扑來,她頓時明白了什麼,不由自主地發出了一聲驚叫。黑影見狀趕緊用雙手狠掐賈小紅的脖子,待其昏過去後,便瘋狂地實施了強姦。

  賈小紅的驚叫聲驚醒了其他同學。當她們明白了是怎麼回事後,正欲呼救,卻被黑影的凶狠威脅聲嚇退,只好用被子蒙住了雙眼。

  女學生的膽小舉動,更加助長了歹徒的氣焰。稍事休息後,他又將罪惡之手伸向了另一名女學生王風玲,將其掐昏後,對其施以強姦。然後大搖大擺地消失在夜色之中。兩女孩寢室被強姦

  得知學生遭到強姦的情況後,學校有關負責人趕緊組織人員在校園內尋找犯罪嫌疑人,但為時已晚,作案歹徒早已消聲匿跡。而此時,已甦醒過來的賈小紅和王風玲兩位同學已哭成了淚人。學校方面為了保全聲譽,禁令全校師生不准將此事外傳,並決定暫不向警方報案。殊不知,此舉卻給學校自身惹來了一場官司。

  狀告母校求證尊嚴

  今年剛滿13歲的賈小紅和王風玲兩位同學的父母都是老實的農民,平常節衣縮食供女兒上學,沒想到卻出了這樣的意外。看著女兒痛苦不堪和精神恍惚的樣子,賈小紅和王風玲的父母立即將女兒送往醫院治傷,而後找到學校校長,要求校方盡快報案,以便早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好為女兒報仇雪恨。迫於壓力,學校於案發第二天上午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

  接到報案後,警方立即組織力量展開偵破,可惜案發現場已遭到嚴重破壞,失去了最佳破案線索和時機,儘管警方在此後的幾個月裡盡了最大努力,但直到現在案件也未偵破。 才
一個月後,經過醫生的精心治療,賈小紅和王風玲兩位同學痊癒出院。經過這次的傷害,她們覺得再也無顏和同學們一起讀書了,於是雙雙輟學回家。

  對此,賈小紅和王風玲的父母一致認為,女兒身上所發生的這一切不僅是歹徒造成的,學校方面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女兒出事到現在,各自遭受數百元經濟損失不說,校方竟然不管不問。

  經過多次和學校協商未果,在公安機關沒有抓獲歹徒的情況下,賈小紅和王風玲同父母商量後,做出了一個大膽的決定。2002年3月6日,賈小紅和王風玲以共同原告身份,以學校疏於管理、無有效安全防範措施為由,一紙訴狀將登封市大金店鎮某中學告上了法庭,訴請法院判被告賠償二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各5000元,並賠償精神損失費各50000元。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於當日受理了此案。

  法庭論辯終獲賠款

  2002年5月29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原告賈小紅和王風玲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組證據是幾名與二原告同寢室住宿的學生出具的證明,證明二原告確係在學校寢室內被人強姦,且學校平時沒有開設有關安全方面的課程,全校9個男女寢室只有一位男教師具體管理;第二組證據是學校出具的二原告在校遭歹徒傷害的證明;第三組證據是二原告住院治療的11份原始單據。基於此,二原告認為,被告對此事件的發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鎮某中學對二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辯稱:一是法院應依法中止對本案的審理。因為二原告被強姦一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現在尚未結案,只能待刑事案件偵破後才能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再繼續進行民事審判;二是被告履行了管理教育職責,且制訂了十多種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並無不當,二原告受到侵害系第三人造成,被告不該對此負任何責任;三是二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於法無據,不應支持。因為二原告受到了侵害,被告不是直接加害人,根據有關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應對直接侵害人提出。據此,被告認為,原告所訴無憑無據,應依法中止訴訟或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賈小紅和王風玲在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鎮某中學封閉式管理的校舍內遭受歹徒致傷後強姦,對尚未成年的二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被告作為直接管理者,對二原告在校期間負有相應的教育和保護義務,雖然被告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實施了教育和保護的行為,但仍未避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當前民事審判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限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鎮某中學在收到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賈小紅醫療費333.04元,交通費56元,精神損失費9500元,共計9889.04元;賠償原告王風玲醫療費152.06元,交通費40元,精神損失費9500元,共計9692.06元。

案件未破難了心願

  就在此案宣判的當日,筆者在主審法官的安排下,見到了本案兩位受害人賈小紅和王風玲。

  因為出了那件令人切齒的事件,王風玲一直輟學在家。她說害怕看到老師和同學們那異樣的目光。目前她待在家裡,平時幫父母幹一些農活,足不出戶以躲避知情人的閒話。與王風玲不同的是,賈小紅目前已重返校園,但為了避免別人說閒話,她轉入另外一所中學讀書。賈小紅說,要盡最大努力忘掉這件事,好好學習,以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談及對打這場民事官司的看法,賈小紅和王風玲不約而同地說,與母校對簿公堂,我們於心不忍,我們只想通過這種行為,提醒學校今後一定要加強安全管理教育,以保證學生們的人身安全。這場官司雖然我們贏了,但我們希望公安機關能夠早日破案,嚴懲罪犯,替我們報仇雪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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