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增城原副市長貪污112萬港幣被判刑15年

原增城市副市長瀋滿棠貪污一案,日前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法院判處瀋滿棠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人民幣。

瀋滿棠今年40歲,大專文化,增城市人,捕前擔任增城市副市長,是增城市第十一屆人大代表。

  據羊城晚報引述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4月間,瀋滿棠在擔任增城市財政局局長、國資局局長、香港金利財務有限公司(增城市政府所辦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職務期間,利用主管增城市能源交通有限公司的職務便利,在「能交公司」向增城市農村信用社貸款3000萬元的過程中,以「息差」的名義將其中120萬元貸款劃撥到「金利公司」,然後親赴香港,從金利公司的賬上將該款兌換成112萬元港幣。瀋滿棠將其中的84萬元港幣據為己有並用在個人炒股上。

  後因財政部清查賬務,瀋滿棠擔心事發,遂與他人密謀還款事宜,並分批將106萬港元還到「金利公司」賬上。在被有關部門察覺後,2000年12月,瀋滿棠主動向檢察機關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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