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與浪費比較

自古以來,尤其是中國1949以來,總是將貪污定位比浪費嚴重百倍的罪行。同樣經濟數額,貪污者可判死刑,浪費者常常沒事。其實以我來看,浪費是比貪污嚴重百倍。為什麼呢?道理很簡單,本體論的角度本質上講:貪污是社會財富的對重新分配問題,浪費則是對社會財富的摧毀。

毫無疑問,貪污是嚴重的犯罪。貪污者利用自己的職權將社會財富分配給了不該得到這筆財富者,這個得到財富者就是貪污者自己。這是濫用職權,自私自利,分配不公。對貪污犯罪絕對要進行打擊。但是,從整個社會危害看,貪污者將公共財產佔為己有,這筆財富還存在於人類社會之中。貪污者用這筆財富,如果是再生產可以促進生產發展,如果終極消費也是用於社會,比如去餐館可以增進餐館業,即使涉足娛樂業,也是對娛樂業的貢獻。相比之下,浪費則是對社會已有財富的銷毀,浪費後這筆財富永遠從社會中消失,甚麼業都貢獻不了。

從上可見,浪費當然是比貪污嚴重百倍的罪行。即使是考慮到貪污對人作案的誘惑這一因素(這應該是人們定貪污罪重於浪費罪的主要理由),我們也要理智的認定浪費比貪污罪嚴重。這應該被作為人類量刑的基礎之一。

以上比較的重要意義還在於:在中國現代社會中,人們更要關注的是浪費,而不是貪污腐敗。貪污腐敗是可惡,但是還要看到,在一定狀況下貪污腐敗也是刺激腐敗者努力工作的動力,有時會有利於社會的整體利益包括所謂貪污腐敗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如某單位職工)。人們也確實看到很多貪污腐敗者所管單位被經營很好的例子。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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