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探究

去年我在報紙上見到一個詞曰「規」,頭幾次看到硬是弄不懂它的意思,但又丟不下面子去請教別人,只好沉著氣慢慢琢磨,終於得知,原是黨的紀委和政府監察部門發覺某些黨政官員有貪污受賄之嫌,就通知涉嫌人到規定的地點、在規定的時間內交待自己的問題,名曰「雙規」。


據說,很多腐敗官員都是經過這樣一年半載的「雙規」之後,凡問題嚴重者就逮捕起訴,問題不太嚴重,認錯態度好的,就放行回歸。一般說,前者居多數,後者居少數。所以,這一做法似乎在反腐鬥爭中起了好作用,故有制度化的趨勢。


然而,不管這種做法是好是壞,畢竟有許多可質疑之處。首先,一個最明顯的問題是,在沒有正式確定某人的犯罪事實之前,就由黨委或政府部門命令他離開崗位專門交待問題,這算什麼法律行為呢?這樣做有何法律依據呢?因為這種「雙規」事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憲法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如此一來,「雙規」有沒有違反憲法、侵犯人身自由之嫌呢?


第二,這種由少數人來監督和接受涉嫌人交待問題的暗箱操作,是否有很大效果?首先,涉嫌人避開了本單位本地區大量知情人的壓力,他會自動交待問題嗎?其次,所有主持「雙規」的人都那麼清白正直,不同情涉嫌人並與之作交易而放過真正的壞人嗎?所有主持「雙規」的人在得不到涉嫌人坦白交待問題而忍耐不住的情況下,會不會搞刑訊逼供,製造冤假錯案以便向上邀功呢?事實是,在這種「雙規」中是有錯案發生的。如湖北陽新縣原氣象局局長何萬兵在1999年3月以涉嫌貪污而被縣紀委處以「雙規」審查。隨後被檢察院刑拘以至逮捕。次年2月,經查實,認定何涉案情節輕微,不予起訴,並將其釋放。最後,何向上級檢察機關指控陽新縣檢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和財產權,並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黃石市中院賠償委員會裁決,陽新縣檢察院應在氣象局職工大會上向何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7500元。(《武漢晚報》2002年3月7日A23)


第三,這種暗箱操作,由於沒有明文公布的章法可循,仍然是「人治」思維模式,加上不受群眾的監督,使「雙規」主持人和被「雙規」的人都有很大的迴旋餘地,因而能使問題的處理不帶偏見和隨意性嗎?


第四,有人說,懲治腐敗是目的,「雙規」是手段。目的是主要的,手段是次要的。然而事實證明,目的即使高尚,手段不正確,也未必能達到目的。不僅達不到目的,反而會造成更大的混亂和苦難。「文化大革命」即為一例。「雙規」本身是否屬「依法治國」方略的範疇,值得我們認真探究。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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