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儘管已簽署並批准(或有待批准)幾項國際人權條約,而且聲明遵守《世界人權宣言》,但仍繼續嚴重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並因個人的宗教或信仰而對其予以歧視。國務院、本委員會、宗教組織和其它非政府組織都記錄了中國廣泛的嚴重踐踏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情況。2001年10月,國務卿連續第三年做出了中國政府一貫嚴重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的結論,並根據1998年的《國際宗教自由法》(IRFA)把中國定為"特別值得關注的國家"。有多起令人髮指的侵犯中國眾多宗教和信仰社團成員的事件發生,他們中有基督教福音派教徒、羅馬天主教徒、藏傳佛教徒和維吾爾族穆斯林,還有像法輪功這類被政府定為"邪教"團體的成員。
為保護思想、信念、宗教和信仰自由,中國政府必須在以下四個關鍵領域採取有效措施。美國的政策應鼓勵這些措施,並應對是否真正採取了這些措施作出有力反應。
(1) 停止鎮壓
中國政府應停止目前在全中國鎮壓宗教和信仰團體的侵權行為。
(2) 改革壓制性的法律框架
中國政府應從本質上改變其有關宗教和信仰組織及其活動的法律、政策和實施體制。它應建立一個有效的負責機制,處理受到指控的侵犯宗教信徒人權的行為、與此有關的侵權行為以及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權的行為。
(3) 申明宗教自由的普遍性和中國的國際義務
中國政府應全面尊重宗教和信仰自由以及其它人權的普遍性。中國政府還應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美國政府應負責加強國際機構和美國機構對中國的人權狀況和中國履行其國際義務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4) 提倡一種尊重人權的文化
鑒於中國所承擔的保證和保護人權的國際義務,中國政府應採取行動在中國創立並提倡一種尊重人權的文化。美國政府可通過在對外援助、公共外交、政券信息披露規則、商務慣例等領域採取措施,幫助並鼓勵中國進行這一努力。
美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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