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包養二奶.三奶.四奶;
二.不准將坐臺小姐任命為宣傳部長;
三.不准白天在講台上「三講」.「三個代表」.「掃黃打醜」,晚
上卻在鬼混;
四.在外地出差,晚上不准在賓館門口四處找「小姐」;
五.不准利用職權為親屬子女做生意開道鋪路;
六.不准藉口「考察」「訪問」「開會」,利用公款到處旅遊.吃喝玩樂;
七.不准用納稅人的錢購買進口超標專車;
八.不准和妻子或情婦串通行賄受賄,濫用職權;
九.不准將五六歲的兒童少年錄用為幹部,月月領工資;
十.不准將讓貪官污吏選當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十一.不準提拔貪官污吏當黨委書記;
十二.不准將文盲.流氓任命為法院領導;
十三.向貧困戶送溫暖,拍完錄像後,不准將所送大米.電視機等物帶走;
十四.有農民和下崗工人來人民政府門口討溫暖,不准動用人民警察將他們強行拉走;
十五.自己插手的建築工程,出事後不准封鎖消息;
十六.不准四處借糧.囤積糧食,製造假象,欺騙國家總理;
十七.農民交不起提留款時,不准帶人前去抄家;
十八.不准自製「村幣」,換取村民的人民幣;
十九.不准吃下屬幹部妻子的奶;
二十.離退休之前,不准大肆批發甩賣「烏紗帽」;
二十一.不准僱請殺手刺殺同僚或上司;
二十二.接受賄賂,東窗事發後不准將責任推給老婆.孩子;
二十三.任內出了重大傷亡事故,不准將責任推脫給下屬,自己卻口稱「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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