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三条立法加快香港“孤岛化”(图)
中国香港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的一部分,香港警察学院开放日举行升旗仪式。(图片来源:Anthony Kwan )
【看中国2024年2月6日讯】上星期二(1月30日)特区政府公布《廿三条》立法咨询文件,外界已有深入讨论,但事隔数天还是想再整理一下立法之后可能出现的最坏情景,我担心的是比起《国安法》的法律条文定义更为空泛的廿三条,一旦当局强行实施,最终的恶劣结果是令香港加快“孤岛化”,甚至令外国的社交平台进一步撤出香港,损害的是已经不断褪色的金融中心地位。
外国政府及众多外媒都对廿三条立法作出猛烈批评,我看得最多的如《华尔街日报》及《金融时报》都有报道香港廿三条立法,文章一面倒批评港府立法是为加强社会控制,恐进一步引发撤资潮。其中《金融时报》引述外国商会代表指,立法后香港更与内地城市看齐。
彭博则发表一篇题为《香港的中国转型已接近完成》的评论文章,形容观看特首李家超发表廿三条立法的直播感觉是“超现实”:表面称立法是要保障投资者及加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但事实与《国安法》一样,根本是加强控制,只是欺骗国际商界的说辞。《经济学人》就指李家超的言论让外国非政府组织感到不寒而栗,没有人会相信特首说的自由和权利将得到“尊重和保障”。
几日来的观察,我却发现相较外界对廿三条立法的重视及众多讨论,本地对廿三条的关注却是异常冷淡,是因为莫不关心政治?还是无形的政治压力及白色恐惧?更多可能恐怕是“无力感”?
据报政府开启廿三条立法咨询,启动之前如临大敌,先由特首李家超预告会成立“应变反驳队”应付敌对力量的抹黑和歪曲,之后保安局长邓炳强更亲自挂帅出任“队长”。不过在立法咨询启动后,政府内部初步评估,却发现无论是香港社会或网上舆情,都比政府估计平静,暂时反应较为强烈的只有新闻界。
国家秘密定义“海咁阔”豁免门槛却是“天咁高”
新闻界关注廿三条中的定义,绝对是合情合理,因为新的“国家秘密”7种定义涵盖极广,既“关乎国家和香港特区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也有涉及一般民生的“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等,当局更表明会“充分考虑”中国法例法规中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来在港立法,因此传媒中人难以判断是否会误中地雷,希望能加入公众利益抗辩条款。
国家秘密的定义被说“海咁阔”,邓炳强却只是轻轻说明,“例如天气预测同国家安全无乜关系,但防务部署好明显就系国安”,说得好像一般市民很容易就可以区分,但显然对新闻界来说,这种“不知所谓”的说明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天气”与“国防”之间的国家秘密尤如恒河沙数,以我熟悉的财经新闻为例,像金融安全、货币汇率、银行体系稳定、经济数据真伪,在廿三条之下均可能成为“国家秘密”,你叫新闻如何处理?
举一个简单例子,97回归之后香港发生过两次银行挤提事件,分别是97年金融风暴期间,港基国际银行(现已重组为富邦银行)因传出资金不稳出现挤提。另一次较近的就是08年雷曼倒闭后,传闻东亚银行财政现危机及将倒闭,总行及多间分行一度出现挤提。这两次事件我都有份参与,新闻部当时面对的决定是报定不报?报是基于公众利益有知情权、不报就是避免引发更大恐慌,当时的新闻机构还可以自行判断,不过在廿三条立法之后,这类敏感新闻当然会归类为“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新闻部的管理层相信就会面对更大的压力。
当然面对“紧箍咒”的不止新闻界,像发表经济增长预测甚至评论财政储备的研究报告,或是被政务司司长陈国基批评为西方国家抹黑香港的评级机构穆迪,日后再调整香港或中国主权评级会否被视为揭露国家秘密?又例如一些环保组织对一些大白象工程如“明日大屿”或“北部都会区”揭露政府超支的研究,又能否以“公众利益”作为辩护理由?
可笑的是特区政府似乎对这种以“公众利益”为豁免理由几乎完全没有考虑,咨询文件中既只字不提,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事后亦仅称,只有在“可能会引起大量人命伤亡的极端情况下,公众利益才会比维持国家机密有凌驾性”,可见相关豁免门槛根本是“天咁高”。
新增“境外干预罪”及加强煽动罚则恐令社交平台撤出香港
廿三条由酝酿推出开始,当局就强调针对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但事实上所有条文均是进一步箝制港人的所有自由,而且比起《国安法》的法律条文定义更为空泛,我担心的一旦当局强行实施,最终的恶劣结果是令香港加快“孤岛化”,甚至令外国的社交平台进一步撤出香港,损害的是已经不断褪色的金融中心地位。
廿三条立法咨询文件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文件指出境外势力一直以香港为“反中桥头堡”,策动本地组织或个人藉不同议题造成社会不稳,软性宣扬反中意识;因此“境外干预”罪禁止任何组织配合境外势力,干预国家及香港事务,以及损害中国和香港与外国关系等。
“境外干预”罪结合廿三条中修订殖民地年代的“煽动意图”罪,根本就是针对香港境内外的所有“软对抗”,因为新的煽动意图罪不单会提高刑责,更甚是将煽动针对的对象包括全个政府机关、以至引起香港特区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之间的憎恨或敌意,均属纳入煽动意图罪,显然而见,过去几年在社交平台及YouTube出现过的一些热门批评政府的“软对抗”贴子,甚至像立法会议员谢伟俊早前批评政府施政“亲小红书”,日后都可以归类为煽动意图。
还记得早前特区政府要求Google将《愿荣光归香港》一曲在YouTube下架,但Google没有屈服,事实上Google早前发布2023年上半年的《资讯公开报告》,就披露去年首6个月共收到72个由港府提出移除内容的要求,为2011年有纪录以来最多。
不过在廿三条立法后,这个情况显然就会出现改变,作为“境外干预”势力,Google亦可能因此触犯“煽动意图”,相信Google或其他社交平台为保障自己员工,最坏情况是Google决定不再容许香港地区使用Google、YouTube,甚至Gmail,这将等同关上中国面向国际互联网的最后一扇窗。这即使在一些建制派眼中,亦形容为“毁灭级”的最坏结果,在一些投资界的社交群组,有人悲观估计会有数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选择离开,楼市股市有可能再大跌两三成。
中央以及特区政府一直想将“新.香港”打造成仿效新加坡的威权主义政权,在政治上透过改造选举制度、立法及法庭审判,将个人自由及人权剥夺;但同时希望以普通法原则,在金融及商业上有法治原则的独立制度以挽留商界。不过在廿三条立法后,基于条文引入的国家秘密涵盖了商业及经济,甚至部分罪行放弃普通法原则,这已经直接影响了商界,情况就如内地去年修订《反间谍法》,就引发大量外资尽职调查公司员工被拘捕,如果香港一意孤行,只会令外资尽快撤离,加速“孤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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