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让中国人血本无归的P2P升级版出现了?(图)


“滴灌通”引发市场热议,被指是P2P升级版。(图片来源:Adobe stock)

【看中国2023年10月26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正鑫综合报导)香港交易所前行政总裁李小加创立并兼任主席的“滴灌通”引发市场热议,被指是P2P升级版。分析人士指出,过度的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的缺失,是金融风险蔓延的主要原因。

滴灌通”是P2P升级版?

港台时间10月26日,据中国官媒《证券时报》报道,香港交易所前行政总裁李小加创立并兼任主席的“滴灌通”引发市场热议。消费投资人、加华资本创始合伙人兼董事长宋向前接连在社交媒体发文批评“滴灌通”的商业模式,直言其“本质上还是个高利贷,是个升级版的P2P”。

官媒整理了质疑“滴灌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 质疑“滴灌通”金融创新模式,既然是非股非债,那“滴灌通”到底是什么?

2、 “滴灌通”的“每日营业收入分成”模式,利息收入应不低于20%,而这无限接近高利贷的标准,即24%,因此“滴灌通”更像高利贷,是升级版的P2P。

3、 质疑“滴灌通”三地跨境结构的投资模式存在法律和监管漏洞。

公开资料显示,“滴灌通”是一家以投资中国大陆实体连锁店为主,再以连锁店每日的营业额进行分成的合约方式收取回报的创业公司,截至目前,“滴灌通”已经投资了超过一万家店铺。今年8月初,“滴灌通”宣布完成4.58亿美元的C轮融资。2022年3月,“滴灌通”完成B轮融资7000万美元。2021年11月,“滴灌通”完成5000万美元A轮融资。

10月26日下午,“滴灌通”两位联合创办人李小加和张高波在香港紧急召开记者会,对质疑作出回应,并就“滴灌通”存在的基础前提、司法管辖、资产端和投资端究竟如何运作进行了解释。

李小加回应:“我并不知道P2P到底是什么,也不知道中文翻译是什么意思,我的初心就是想做不一样的事,连接国际大资本和中国小企业,我不只是想做资金的生意,而是要建立一个新的市场(交易所),中国彻底的数字化革命让这种想法有了实现的可能。”

对于每日收入分成,李小加称,实际上就是收入现金流的折现融资。例如,张三的酸菜鱼馆想另开一家新店,找“滴灌通”借钱,但前提是张三的酸菜鱼馆旧店的每日收入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账。比如合同约定投资30万元(人民币,下同),投资期限24个月,按照每日收入的10%分成,本金收回后,每日收入分成就打折按照5%分账。假设张三的旧店每日收入10000元,那么“滴灌通”每日就能拿回1000元,1个月就是3万元,本金10个月收回,剩余的14个月就按照每日5%分账。

李小加称,“我们在做这个事情的时候,目的就是要把国际大资本带入小微企业中,首先,我们很清楚不能用股权投资方式把国际资金带入中国小微企业,因为工商变更手续会很麻烦。第二,我们不能以债的方式去贷款给中小企业,因为我们不要求小店提供担保,如果他亏了是不用还的。”

截至目前,关于“滴灌通”是否是P2P升级版的讨论仍在发酵。

也有投资人士认为,“滴灌通”更多受到的质疑还来自于风险控制层面。毕竟“滴灌通”投资标的是小微企业,他们较多分布在各省市的大街小巷,做惯了邻里街坊生意的店家,可以用其它方式获得收入,而非“滴灌通”接入的门店收入现金流系统。并且,“滴灌通”目前已经投资了约400个品牌,1万家店,总金额在15亿元左右。这是个非常庞大的基数,所以哪怕每年只有1%的法律纠纷,也会使人焦头烂额。

过度的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的缺失

早前北京当局提出金融创新,随后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P2P网贷机构野蛮成长背后是监管的缺失,造成百万计的金融难民。过度的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的缺失,是酿成危机的重要原因。纵观中国现代金融历史,总是沿着“危机—管制—金融抑制—放松管制—过度创新—新的危机”的路径发展。

2020年12月,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表示,原来5000家P2P网贷机构已经完全归零。

2021年2月10日,中国国务院网站公布了第737号国务院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根据条例,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有些金融骗局甚至还有政府背景和官员的股份,例如,此前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经过政府官员策划推动,官媒央视广告包装。东窗事发后,地方政府扣上一个非法集资的帽子。分析人士指出,这就是中国这么多所谓非法集资案件,这么多金融难民的源头。

投资P2P的受害者血本无归

海外智库“天钧政经”早在2019年根据相关的法律及早期的国务院令断定,参与P2P投资的受害者将血本无归。

相关金融案件主要涉及《刑法》两项罪名: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天钧政经”的研究员任重道指出,一旦被官方认定为是非法集资,那么投资者就要风险自担,基本上是血本无归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义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并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如果P2P网贷机构从投资者那里拿到的钱,并没有进入到借款人那里,而是存在自融行为,把钱用在其它的地方,例如,用于关联公司的经营、投资房地产或股市等,并且用其中的盈利或后续投资者的资金来给其他投资者兑付本息,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卷款跑路;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官方规定,在警方侦办、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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