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活着被送殡仪车(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看中国2022年5月4日讯】很多很多年之后,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上海新长征福利院的这个故事,将依然会被人提起,因为在这一刻,底线被击穿了:
这一天,一个路人上传的视频显示,他看见一辆殡仪车来到福利院门口,袋子里的遗体正被送上殡仪车,但有人提出质疑:“活的,活的。”穿蓝衣的殡仪工作人员打开袋子,掀开了“遗体”脸部的一块毛巾,可是,穿白衣的福利院工作人员又把毛巾盖回去了。这一举措让周围的人表示不解,怎能又盖回去呢?商议之后,还活着的老人被推下车,回福利院。
这就是事件的经过,这则视频我无法上传,便用以上文字记叙。
视频传出后,民情哗然。5月2日上午,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表示确有此事,目前老人已转运至医院救治,生命体征趋稳。下午,普陀区做出处理:
1、对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东党纪立案调查;对区民政局副局长黄耀红,养老服务科科长刘颖华,长征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吴友成3人免职、党纪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对新长征福利院院长葛芳免职、政务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
2、区卫健委吊销涉事医生田某某医师执业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3、区民政局对新长征福利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派驻工作组进驻该福利院。
事情可以到此止步吗?当然不能。
我有段时间要做养老领域的事业,投入了几年时间,也实地访问过一些养老院。养老这件事,范围很大,但一定绕不开“生命的终点”这个核心点。具体到养老院,不论是公办还是民营,在老人临终问题上,都极为重视。这是最基本的。简单来说,养老院分为两种,一种有内设医疗机构,有处方权,一种没有内设医疗机构。一旦发现老人临终,有内设医疗机构的,至少需要由医生抢救并核查心电图,确认后开具《死亡证明》,后者,通知120急救(在北京市,也可以呼叫999急救),经医生抢救,抢救无效后获取《死亡证明》。也就是说,不论如何,只有在获得《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才能通知殡仪车。
养老院“临终”还有一个关键环节:通知家属。这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如果有家属,则由家属决定丧葬事宜,如果联系不上家属,也应该通知警方,由警方再通知殡仪馆。
以上过程中,两种人是必须参与其中的:当班医护人员、院领导。
所以,当还活着的人被送上了殡仪车,就意味着在这之前,一定有人省去了不应该省去的硬环节,而且是多个环节,或者,没有省去环节,但操作者形同虚设,漠视生命。
换言之,在殡仪车到来之前,底线已经被击穿了。
这让我担心起另一个人来。也是上海普陀区,4月29日,上午10点,一位读者联系我说:普陀一村有一位102岁的老人,姓余,她本来是足不出户的,4月22日抗原两条杠,便通知居委会;4月28日晚,居委会通知家属说将老人送去医院隔离,后来,家属才知道老人被送去了方舱,“路上被吓得裤子都尿湿了”,一晚睡在方舱大厅里,然后靠在方舱门口;家属非常着急,女儿坐在椅子上一整夜没睡,反复向方舱申请要去医院,但得到回复说进了方舱就不能去医院了。
到第二天,因为是读者的缘故,他们的求助联系到了我这里,我把这件事拜托给一位熟悉的朋友,她又联络了其他几位志愿者,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当天下午4点,老人从方舱被转入了一家护理条件比较好的养老院。
为什么选择养老院而不是定点的隔离医院呢?因为这位百岁老人的邻居说,看到区里定点的隔离医院里最近不少老人去世,与事的诸君非常担忧,联络去有护理条件的养老院是更令人安心的选择。
这个安排让大家都松了一口气。但今天看到同在普陀区的养老院竟然出现这样的事件,心中又不由地悬了起来:
万一这家养老院的底线也一样被击穿了,我们所谓的“帮忙”,是不是反而害了老人?
所以,看到普陀区以最快速度做出处理,我觉得很对。涉及到底线的事,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拖泥带水,新长征福利院这一恶性事件绝不仅仅是一家一户一院的事,它涉及到我们的信心。一旦最基本的信任都不存在了,我们以后该如何作为?
在某些时刻,我们可以积极地进行紧急社会救济,但是,这些是非常态的,更重要的是:常态下的社会运行需要基本保障,需要维持在一个基本的文明平台上。
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常态下的社会运行,需要社会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更主要的是,每个环节守住本份。这样才能避免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悲剧。
比如说,新长征福利院门前这个案例,心电图在哪里?《死亡证明》在哪里?家属在哪里?警察在哪里?120在哪里?福利院领导在哪里?怎么就走到了送上殡仪车火化这一步?
千万不要小看这个案例,它的极端,实际上是我们许多日常操作的放大。
我举个例子。去年年底,我注意到各地法院集中出现了一类普法典型案件:某某农村老爷爷、老太太不懂法、不守法,因为庄稼受到了损失,动用手段,猎杀野猪若干头,构成以非法狩猎罪,法院捍卫法律,将其判处有期徒刑,被告表示认罪认罚……云云。比如,2021年的河南南阳淅川县法院,2020年的四川巴中巴州区法院等。我陆续写了几篇文章,比如《想想别人》,提出了批评:这样的判决既伤害了底层民众,缺乏同理心,也违反了法律精神,不仅没有起到捍卫法律的作用,反而破坏了法治。
结果呢,一批自称一贯支持呦呦鹿鸣的读者就觉得受到了委屈,开始反驳我了:“这种事你怎么可以责怪我们法院人呢?案件公安办了,县政府表态了,检察院公诉了,前面那么多流程,最后才到我们法院,我们有什么办法?”
我惊讶于他们的振振有词,更惊讶于他们的心安理得。
确实,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公诉之后,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况很少见,因为这意味着法院否定了公安、检察的工作,而这几个单位同属政法委领导,大家都算同僚。前面一盘盘菜都做好端上来了,怎么办?
可是,如果别人要怎样你就怎样,还要你做什么?你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你要遵循的是法律的精神,还是“同僚”的意见?你手上拿的是法槌,还是同事的香烟?
你是最后的底线,我不批评你批评谁?
我是第一个批评“麻木司法”的人,而且反复批评这种疾病,我这样一个温和的人,也常常不得不把话说得尖锐。事实上,麻木不仁这种疾病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病入骨髓。我们尖锐的话说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正是因为肉眼可见的麻木,才会忘记了本职,忘记了肩上的责任,才会将一些表面细微实则恐怖的罪恶一个个地放出来,汇聚成魔鬼群落。
比如,“好吧,是领导让我开死亡证明的,既然是领导的意思,那我就开好了,毕竟,违反领导的意思是不对的,天塌下来,有领导顶着。”“嗯,以前都是这么操作的,那就这样干吧……”
我们知道,公务员必须执行上级命令,这是常识。但是,我也想提醒各位,《公务员法》中,在第六十条做了这样的规定:
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法律的意思是:发现上级命令错误,可以提出改正意见,如果执行明显违法的命令,执行者也应当承担责任。换言之,“上级命令”也不是挡箭牌,不是免死金牌。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因为公务员也是人,或者说,首先是人。是人就有判断力,就有意志,在“命令”之上,还有法律,还有天理。
国家是在这里预留了一个刹车阀。它很少用,但不等于不存在。
至于说“同事的要求”“前面程序已经做了”这些说辞,就更低级了,只不过是“老好人”式的敷衍。乡愿,德之贼也。社会很大,我们每个人确实只能做其中一个小环节,做一颗小螺丝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螺丝钉都必须无条件地跟随前面的螺丝钉。螺丝钉有螺丝钉的本份,我们每个人守住自己的本份,守住自己的责任,社会才能维系底线之上的健康运行。
反之,则是麻木。
那么,为什么会麻木呢?麻木不仅仅是因为自己缺乏慎独的修养,缺乏关心苍生的同理心,更是因为缺乏监督,是因为本该关住权力的“笼子”形同虚设。
这是我们要特别关心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院长、局长在某个极端事件后被免职。应该关心的不是某个干部个人的命运,而是:在事件之外,是否还有同类事件在悄然发生?我们是否有能力避免同类事件继续发生?
试问,如果不是路人恰好拍了这个视频,如果不是朋友圈的朋友积极关注,新长征福利院这件事只怕消失在历史的尘埃之中,等待下一次悲剧的发生。
多少哭声,多少生命在角落里失踪?因为知道的多,能说的少,这个问题,常常令我夜不能寐。今天写这么多不讨喜的文字,恐怕又要冒犯到很多人的逆鳞了,据说,有这逆鳞的动物,触之必怒,但在这样的时刻,我也不得不说、不得不触了。
长夜漫漫,愿那些即将离开世界的人在最后的时刻都能被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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