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后再立23条 港府用意何在?(图)


2003年7月1日,50万香港人上街反对23条。(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看中国2021年9月28日讯】2003年,50万香港人上街反对港府对《基本法》23条进行立法,成为香港主权移交后首次最大规模的游行。事后,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辞职,特首董建华也在2005年以脚痛为由落台。23条在香港声名狼藉,之后的历任政府,从曾荫权、梁振英到林郑都仅强调为23条立法是特区的宪制责任,但从未认真推行。不过随着国安法的实施,民主派人士和抗争者被送入监狱,公民社会组织一一解散,香港社会已经面目皆非,这时候,现任政府又重提23条。

去年7月1日实施的港版国安法包括主要四大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除此之外,国安法还有长臂域外管辖权,效力遍及全球,可谓“无远弗届”。

其四大罪名的定义也是极其含糊。可以说,一旦当局认定某人有罪,那么他/她一定被扣上这四大罪名、被送入监狱。比如国安法首案被告唐英杰,在去年七一当日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的电自行车闯入警方防线,撞到冲出马路拦截的警员,唐本人亦跌倒在地。

唐英杰的电自行车上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故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而撞到警员则被指控为“恐怖活动罪”。本是一宗交通意外、危险驾驶的案件,在国安法的构陷下,最终唐英杰被判有期徒刑9年。

另外,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出版的三本《羊村》儿童绘本,亦被控涉嫌串谋发怖煽动刊物罪,五名核心成员被捕,拘押至今。总之,香港人做出任何当局不喜欢的事情,都可以被冠以国安法罪名。至于上法庭,不过是走一个过场,毫无公义可言。

国安法已经令香港面目全非、支离破碎,那么港府急于推出的《基本法》23条,又有什么用意呢?

早年欲订立的23条包含七宗罪,和港版国安法的四宗罪有2项交集,包括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而国安法所包括的针对恐怖活动,23条内容没有覆盖,而23条针对的叛国、煽动叛乱和窃取国家机密,则是国安法所没有涵盖的。

日前,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接受专访时称,当局正研究为《基本法》23条立法,认为法例要有效应对过去两年香港社会的情况,特别是“间谍行为”。不过他宣称的“国家级组织”的“间谍行为”,都是反送中期间市民自发的行动,包括有人送头盔等防护面具予抗争青年,或者市民在港铁售票机上摆放大量免费单程车票,目的也是留给参与抗争的年青人,为他们回家提供方便。

如果上述是“间谍行为”,那么邓炳强所言的23条应该改名为“构陷法”,其目的不过是构陷更多香港人,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无辜市民治罪。足见23条并非保护所谓国家安全,对付恐怖分子,而是将以国安法无法治罪的行为纳入23条的管辖范围,实在是荒谬至极。

有熟悉香港法律的人士向笔者表示,以国安法名义,不能将支持反送中运动市民的“普通行为”治罪,就如邓炳强所指的赠送防护面具给抗争者,该行为不涉及直接分裂国家,如果23条立法,该行为则属于煽动叛乱。

他认为,以国安法罪名构陷一些简单的市民的个人行为,对于政府和法庭来说有难度,因此以23条直接定罪,较为容易,有机会列入“简易秩序治罪”范畴。

他表示,国安法治罪程序复杂,要指定法官审理,若23条本地立法后,任何法官都可以“依法审理”,“甚至一号庭法官都可以直接定罪”。而23条的涵盖范围更广,更容易治罪,比如根据国安法,简单和外国建立联系不算“勾结外国势力”,而根据23条,任何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有联系,即属犯法。

可见,国安法是北京用来针对香港民主派核心人士和团体的,不过劳师动众,针对普通市民,会产生“大炮打蚊子”的效果;当这些核心民主派人士一一被囚,公民社会组织解散后,香港政府首要针对的目标,就变成普通市民,而23条本地立法后,就令当局执行起来更加“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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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子壬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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