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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黄耀明被捕 涉违反选举条例(图)

 2021-08-02 14:0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9

黄耀明
歌手黄耀明被指在8月2日被廉政公署拘捕。图为黄耀明于2019年手持《看中国》报纸。(图片来源:李乐/看中国)

【看中国2021年8月2日讯】香港歌手黄耀明今早(2日)被捕。港媒《众新闻》在脸书专页发帖指,从两个消息来源得悉,歌手黄耀明今早被廉政公署(ICAC)拘捕,疑涉2018年立法会补选,现已获准保释。黄耀明被指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案件涉及2018年立法会补选。

2018年3月11日,香港立法会举行补选,填补高等法院裁定自2016年10月12日起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罗冠聪、游蕙祯、梁颂恒和姚松炎的议席。补选涉及港岛、九龙西和新界东三个地区的直选和一个功能组别的选举。在港岛区参加补选的共有四人:区诺轩、伍迪希、任亮宪和陈家佩,结果民主派人士区诺轩胜出。

黄耀明曾于2018年3月3日出席区诺轩造势大会,献唱并发言。发言时,黄耀明感叹过去有立法会议员被政府无理取消资格,他形容道:不要再被取消资格,不要再被人强行塞给一些不要的水果让我们选,我们要吃自己想吃点水果,每天都要吃我们喜欢的水果!(“唔要再被 DQ,唔要再被人塞啲唔要嘅生果畀我哋拣,我哋要食我哋想食嘅生果,每日都要食我哋爱嘅生果!”)

廉政公署随后亦证实已落案起诉歌手黄耀明及区诺轩,指他们提供娱乐,诱使他人投票予区诺轩,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1)(a)条。二人将于本周四 (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条,任何人向他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份之费用,以诱使或酬谢他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即属违法。任何人索取、接受或享用食物、饮料或娱乐,作为作出上述行为的诱因或报酬,亦属违法。

黄耀明是是民主派的支持者,也是香港演艺圈中少数不避忌公开表达政治立场的艺人。早在1989年的民主歌声献中华明星汇演中,黄耀明已开始支持香港和大陆的民主运动。2014年,他亦公开支持雨伞运动,其后他在大陆的工作及合约被中止。有指,黄耀明在为区诺轩拉票时献唱,涉嫌提供娱乐而被廉政公署拘捕。有网友感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区诺轩是今年被捕的47民主派之一,另外,他因参与反送中集会而被判囚10个月,现已身陷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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