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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黃耀明被捕 涉違反選舉條例(圖)

 2021-08-02 14:0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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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明
歌手黃耀明被指在8月2日被廉政公署拘捕。圖為黃耀明於2019年手持《看中國》報紙。(圖片來源:李樂/看中國)

【看中国2021年8月2日讯】香港歌手黃耀明今早(2日)被捕。港媒《眾新聞》在臉書專頁發帖指,從兩個消息來源得悉,歌手黃耀明今早被廉政公署(ICAC)拘捕,疑涉2018年立法會補選,現已獲准保釋。黃耀明被指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案件涉及2018年立法會補選。

2018年3月11日,香港立法會舉行補選,填補高等法院裁定自2016年10月12日起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羅冠聰、游蕙禎、梁頌恆和姚松炎的議席。補選涉及港島、九龍西和新界東三個地區的直選和一個功能組別的選舉。在港島區參加補選的共有四人:區諾軒、伍迪希、任亮憲和陳家珮,結果民主派人士區諾軒勝出。

黃耀明曾於2018年3月3日出席區諾軒造勢大會,獻唱並發言。發言時,黃耀明感嘆過去有立法會議員被政府無理取消資格,他形容道:不要再被取消資格,不要再被人強行塞給一些不要的水果讓我們選,我們要吃自己想吃點水果,每天都要吃我們喜歡的水果!(「唔要再被 DQ,唔要再被人塞啲唔要嘅生果畀我哋揀,我哋要食我哋想食嘅生果,每日都要食我哋愛嘅生果!」)

廉政公署隨後亦證實已落案起訴歌手黃耀明及區諾軒,指他們提供娛樂,誘使他人投票予區諾軒,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二人將於本周四 (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任何人向他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份之費用,以誘使或酬謝他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違法。任何人索取、接受或享用食物、飲料或娛樂,作為作出上述行為的誘因或報酬,亦屬違法。

黃耀明是是民主派的支持者,也是香港演藝圈中少數不避忌公開表達政治立場的藝人。早在1989年的民主歌聲獻中華明星匯演中,黃耀明已開始支持香港和大陸的民主運動。2014年,他亦公開支持雨傘運動,其後他在大陸的工作及合約被中止。有指,黃耀明在為區諾軒拉票時獻唱,涉嫌提供娛樂而被廉政公署拘捕。有網友感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區諾軒是今年被捕的47民主派之一,另外,他因參與反送中集會而被判囚10個月,現已身陷牢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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