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卖假药?中国古代这样定罪(图)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毒假食品、药品外,还比唐朝更高一筹。(网络图片)
假疫苗、毒疫苗事件已成为现在社会的“现代病”,对此,刀叔从中国古代历史的角度去给大家科普一下,看看古代商人如果卖假货或者假药,将会有什么下场。
其实早在五千多年前,华夏一族的领袖就在打假。
《淮南子》记载“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神农氏勇敢地用自己做试验,以避免更多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不仅受到千古传颂,还成为统治者与有毒假食品和药品决不妥协的DNA。
也是从神农氏开始,历朝历代都在用最严苛的刑罚来鞭笞假货。
周朝是我国古代最早向假货“宣战”的朝代,据《礼记》记载,周朝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朝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因为当时的医疗水平不足,生病大多都靠食补,也没有什么西医或中西医结合的案例,所以这一规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同样,法律的“触手”还伸到了屠宰业。周朝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不在法律规定的屠宰季节,禁止私自屠宰,更不允许在市场上售卖。可见当时的周朝,在生态文明建设上是非常领先的。
到了汉朝,社会生产力加大,物种更加丰富,对于打假来讲,政府面对着严峻的考验。关于食品安全,汉朝就出台法律规定: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到了盛唐,对于有毒的、假的食品、酒和药品的监管更加规范,相关法律条文也更加细致。唐朝法律根据有毒食品药品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处罚方法。
唐朝对销售假食品和药品,曾做过这样的处罚:
第一,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
第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更为先进的是,即便商品没问题,唐朝还有退货的法令。据《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到了宋朝,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到达了顶端,商人的花样越来越多,而官府也是见招拆招。
商贩们经营的点心、干果、下酒菜等品种十分丰富,利润空间也大,渐渐地,有人开始弄虚作假,坑害顾客,他们惯用的手法是“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等。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毒假食品、药品外,还比唐朝更高一筹,推出了一项值得当下借鉴的新举措——高度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有毒”食品、药品,而且对食、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承担责任。
宋朝也因此成为史上最早让商人们成立行会的朝代。
北宋规定按行业登记,经营者名单入册,以互相约束和监督。这样,会员便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其实就是“连坐”。
到了清朝,你敢用假药,如果出现了伤亡,官府会以过失伤人或过失杀人来处理。
清朝曾经就有个案子,说是有个姓张的郎中,开了一家医馆兼卖药。一日张郎中外出,伙计内急,就令学徒看管医馆,适时正好有人求买旋覆代赭汤一剂,学徒便做主卖给他,伙计回来后点检药材,发现学徒误将与代赭石色泽相近的红信石卖给对方。
伙计大为惊吓,只好亲自前去。刚到村口,就听到哭声,才知道为时已晚,买主已经因服此药而死。官府遂因学徒过失杀人将其处死,张某的医馆也因此倒闭。本次案件中,该学徒不过是无心之失,就为该过失付出生命的代价,人命关天不是虚言,可见官府对于卖假药的处罚之重。
关于疫苗,其实清朝也在使用。有一种说法是顺治死于天花,因此康熙帝对于天花的防治是格外的重视。
康熙即位后,马上下诏征集种痘医师,亲自参加考选。江西的朱纯嘏和陈滢祥二人,最终成为皇家种痘师,不但为皇子孙种痘,而且亲赴蒙古科尔沁、鄂尔多斯等地种痘,康熙皇帝为此特赐府宅和授官爵予朱纯嘏二人。
不过,到了清朝中叶、鸦片战争前后,便开始出现假疫苗事件。庸医为获得更大收益使用变质或是无效的牛痘疫苗,这种做法遍布全国。由于清政府正处于内忧外患期间,不能对此进行有效打击。
说了这么多,估计您和我都有同一种感觉:历史是在进步,还是在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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