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获判无罪 官:两警证供不合逻辑(图)


去年9月21日,大批香港市民聚集在将军澳广场外面高唱《愿荣光归香港》,一位护理系大学生被捕。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并指出,案中两名警员的供词有不合逻辑之处。示意图。(图片来源:周秀文/看中国)

【看中国2020年12月24日讯】去年9月21日反送中活动期间,大批香港市民聚集在将军澳广场外面高唱《愿荣光归香港》,随后警方驱散,20岁护理系大学生被捕。早前他否认两项拒捕罪。裁判官屈丽雯昨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并指出,案中两名警员的供词有不合逻辑之处,且众多案发细节亦是在庭上时首次提出,其证供可靠性成疑,故裁定控方未能成功举证。

高级警称被撞开“10呎距离” 官:不合逻辑

据《立场新闻》报导,被告陈的民被控两项抗拒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被指他于2019年9月21日,在将军澳唐德街的将军澳广场外,抗拒警员16011黄锦祥,以及高级警员50854。

裁判官23日指,控方第一证人50854供称,案发时他接获指示,需留意以雷射笔照向警员之白衣人士。他追捕身穿白衣的被告时,跪在被告的左膊旁边,但是被告突然翻身撞向他胸口位置,造成三个身位或10呎距离。但是裁判官指10呎距离远超三个身位,说法并不合逻辑,不能解释为何与被告会有如此距离。

案发细节从未记录 于庭上首次提及

此外,50854声称被告其后继续用手推他,但是裁判官指,对控方如此重要的证供,却没有在警员记事册记录,而是时至一年后的审讯,才在法庭首次提及。

此外,50854在盘问下,对于是否曾捉住被告左手前臂的答案反复,多次称不同意或者不记得,又说不记得拘捕时被告双手是否放头后、以及两人的位置。他更于庭上承认,无法认出被告案发当时的衣着。裁判官对此形容,50854态度极不肯定,质疑其记忆不清晰,证供可靠性成疑。

裁判官还指出,黄锦祥的证供可靠性同样成疑。他供称被告用手及手肘撞向他,但并无在记事册或书面口供记下。盘问之下,他承认知道应该记下案发细节,亦明说其证言中“反抗”、“挣扎”只是概括的字眼。裁判官指他并无将被告据称“反抗”、“挣扎”的细节记录,众多详情只是于庭上首次提及,故证供或不可靠。

官指被告不查看谁人施袭 且供词不合情理逻辑

被告早前作供,称当时突然被人从后扑倒,并以硬物袭击手、头及腰部。还有人夹杂粗言秽语辱骂,及在他耳边叫喊“枝雷射笔去左边?”、“揼咗去边,做得出唔怕认”等。事后被告右手手肘骨裂,留医两日,并强调当时不知道是何人,或为何将他扑倒及殴打。但他承认,当下并无查问或者查看施袭者是谁。

裁判官指,如果被告说法属实,他不去查问或查看施袭者的身份或动机,不符合常人遇袭的反应。因此她认为被告没有道出真相,不接纳被告的供词。但是鉴于警员证供或不可靠,而且举证责任在于控方,尤其本案涉及“单对单”证供,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所以裁定被告两项拒捕罪名不成立。

该案件编号是:KTCC66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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