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日

导言

每年的12月10日为“国际人权日”(the Human Rights Day)。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the Palais de Chaillot in Paris,France)以《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案》,编号A/RES/217。议决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目的在于维护人类的基本权利。导致“联合国大会”制定《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事缘是当年的人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第二次世界大战”除了是国与国之间的侵略战争,还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霸权斗争,令当年的人醒觉到人应该有生而平等的权利。2018年12月,前英国首相戈登.布朗(Former British Prime Minister James Gordon Brown,HonFRSE)说,在1940年代冷战氛围中催生的《世界人权宣言》,只可惜并非一个强制性的国际公约,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更没有申诉机制,只凭各个国家的政权或者领导人自愿去实行,况且以国家公权力去侵犯人权仍然屡见不鲜。

《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

不说出来大家也不知道,原来草拟《世界人权宣言》的委员会是有中国人参与的。1947年2月,“《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Drafting Committee”)成立,“起草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要为保障和推动世界人权的内容细则草拟一份草案,以供“联合国大会”审核并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的主席是当年的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President 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1882-1945)的遗孀伊莉诺.罗斯福(Anna Eleanor Roosevelt,1884-1962)、委员会副主席是中华民国籍的哲学家兼剧作家张彭春和委员会另一位委员是新上任的“联合国秘书长附属人权部门首长”(the Director of the Division of Human Rights within the 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彼德斯.汉佛莱(John Peters Humphrey,1905-1995),他是宣言的主要草拟者。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有48票赞成,0票反对,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南斯拉夫、波兰、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和沙特阿拉伯等八个当时主要是推行共产主义的国家投弃权票,另有2国代表缺席。在48赞成票中,有一票是属于中华民国的。

国际人权日

1950年,“联合国大会”为了纪念《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和在全世界落实执行《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就在1950年,即是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两年之后,订定每年的12月10日为“国际人权日”(the Human Rights Day)。

《国际人权法案》

《世界人权宣言》既然订定了,为了进一步阐述和执行《世界人权宣言》所揭示各类的人权精神,联合国在1966年12月16日又制定并且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了《联合国大会第2200号决议案》,编号A/RES/2200。这两项“国际公约”于1976年1月3日开始生效,列出基本人权和自由,并规定所有缔约国的当权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去落实这些权利,而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也有签署。以上这两份“国际公约”属于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这两个“国际公约”加上《世界人权宣言》合称《国际人权法案》(“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成为国际间最重要的人权宪章、法案,而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亦有签署这份协议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订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法案1-2.享有个人尊严、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法案3.享有生存的自由;法案4.享有免于奴役的自由;法案5.免受酷刑的自由;法案6-11.享有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公正、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不受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的自由;法案12-17.享有国籍、行动、私生活、婚姻、家庭、住房、迁徙或通信不受干涉的自由;法案18-21.享有思想、言论、宗教信仰、写作、社交的自由;法案22-27.享有社区的卫生保健、生活质素、财产所有权的权利;法案28-30.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结社、集会和参政的自由等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还规定要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督导这两项“国际公约”的实施。

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清楚列明“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中国大陆政权很明显违反了这条法案。自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以来,法轮功,又名法轮大法,他们的修炼者一直受到来自中共政权的打压和迫害,包括“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曾经有人这样子问:法轮功不参与政治,为什么也谈“人权”?应该这么说吧:法轮功要求修炼者以“真、善、忍”为行为准则,寻求道德的全面升华,不能参与对权力、名利的争夺,而政治活动的宗旨是谋求政治权力,这与法轮功的准则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法轮功不参与政治是由其功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但是作为一个修炼的人也需要有基本的生存与修链条件,法轮大法修炼者所要求的是有一个堂堂正正的学法和炼功环境。但是在中国大陆,即使是当局打压法轮功之前,这样的条件也是不能满足得到。《转法轮》出版不久就被迫停印;法轮功炼功点时常受到警方的监视、干扰。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后情况更差,法轮功的书籍遭禁毁,很多修炼者被非法拘禁,有的甚至被施酷刑、或者被活摘器官致死,在此情况下,法轮功修炼者当然要走出来为争取生存与修炼的权利而奔走呼喊。人人都有信仰的权利,信仰自由是人的生存条件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法轮功修炼者要求归还的就是这个天赋人权。

法轮功学员受迫害

中共被认为是杀人不见血的残忍,利用伪善,制造春风化雨的假象。中共政权对法轮功硬推行“三个零指标”,即是“进京上访零指标”、“在当地聚会抗议零指标”和“有线插播和无线电发射零指标”,意味着政府或私人商业各单位、执法人员和各级领导为了要保住自己的饭碗和职衔就要全面去镇压法轮功学员。中共要把这些群众和他们的家庭推到同法轮功势不两立的境地,要他们自动起来置法轮功学员于死地。“三个零指标”降临到法轮功学员身上,就是被限制自由、无理骚扰、非法罚款、非法抓捕、关押、强制洗脑、酷刑折磨、开除公职、取消退休金、株连单位、家人,甚至被迫害致残致死,或者被活摘器官,弄得法轮功学员家破人亡。

世界反酷刑日

多年来,在“世界反酷刑日”上,美国、德国、加拿大、丹麦、新西兰、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士、台湾、日本、香港、俄罗斯、捷克共和国和拉脱维亚等世界各地的法轮功学员分别举办反酷刑展,把千千万万中国大陆的法轮功学员受到的残酷迫害的现实,活生生的展示在人们的面前。在凝重的音乐声中,学员们演示的吊打、坐老虎凳、捆绑、插竹签、野蛮灌食、睡死人床、蹲铁笼子、蹲小号、烙刑等酷刑场面的震撼力是无以言表的,让海外民众真实的看到了江氏集团的血腥和残毒。观众看完了之后,纷纷为之震惊、落泪,无法相信这种在西方自由社会中难以见到的场景,却每天都在中国真实的发生着。警员还会用电棍灼烧学员的肉体、嘴和生殖器,用金属钉钉手指,用狼牙棍毒打,用金属棒殴打,进行性侮辱和强奸,无所不用其极。执行迫害法轮功学员的“610办公室”为了执行“肉体上消灭”命令,致使超过4000多名学员证实死于迫害,他们肆无忌惮的使用暴力,是因为江泽民下令:“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有人默默的站着,凝望着学员扮演的遍体鳞伤的受害者久久没有移开脚步;有人默默的流着泪,不断的用手拭去泪花;有人找学员提问、要真像材料,急切的想知道究竟;也有人立即在要求中国停止迫害法轮功的信上签下姓名;有觉得不可思议,“怎么这么残忍的酷刑迫害在现在的21、22世纪还在上演?”有的直呼:以前听说过,但没想到是这么残忍……学员们告诉观众,被关押在监狱、劳教所、精神病院、拘留所等地的法轮功学员,被当局动用超过一百种酷刑,强迫他们放弃“真善忍”,若不放弃,便会继续施以酷刑,直至昏死过去,或者被活摘器官。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伸出援手,制止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惨痛而缺乏人性、丧尽天良的迫害。

结语

这是一个极大的疑惑,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已签署确认《世界人权宣言》,并且答应履行当中的条约,但是,中共在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者上已经严重触犯了这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历了二十多年,联合国至到今时今日仍然未有对中共政权采取任何行动去制止自上个世纪末至今个世纪初有人类历史以来最严重违反人权的迫害。各位读者:你们又有什么看法呢?祝各位能够“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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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超祺博士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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