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明:黄之锋等人刑罚与控罪不相称(图)


黄之锋、周庭、林朗彦被判入狱7到13个半月。不过,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直言,判刑与案件控罪并不相称,并质疑法官将刑罚当成另一较严重控罪判处,更把很多不和平的情节“入晒佢哋数”。资料照。(图片来源:周秀文/看中国)

【看中国2020年12月3日讯】香港三子黄之锋、周庭、林朗彦承认于去年6月21日围堵湾仔警察总部案件之煽惑未经批准集结等罪,被判入狱7到13个半月,裁判官王诗丽更是严词狠斥。不过,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今日早上在商台节目中直言,判刑与案件控罪并不相称,并质疑法官将刑罚当成另一较严重控罪判处,更把很多不和平的情节“入晒佢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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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周庭、林朗彦的刑罚与控罪不相称

据香港《苹果日报》报导,张达明解释,今次判刑最值得商榷为控罪本身与刑罚是否相称,而此次控罪涉及未经批准集结,三条涉及集结的控罪以此条最轻,第二重则是非法集结罪,最严重就是暴动罪。

张达明指未经批准集结与非法集结的最大分别为,非法集结涉及扰乱性行为,可能会引发暴力或破坏社会安宁行为出现,至于未经批准集结并无这个行为元素。举例,仅为未有跟从《公安条例》规定申请不反对通知书,而未经批准集结本身的性质基本上是和平进行。

张达明称《公安条例》在回归前后都有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举行游行集会不应该要申请不反对通知书,因为是剥削集会自由,虽然终院最后裁定合宪,但是过往很多人因认为不合理而特意不申请不反对通知书。过往基本上都不会被检控,因基本上表示活动是和平进行,虽违规可和平进行的游行集会仍受《基本法》和平集会自由所保障,被告即使未经批准集结,法庭一般都会比较轻判。

张达明:把不和平暴力行为“入晒黄之锋佢哋数”

张达明重申,刑罚要与被控告的罪行相称,不能当成另一控罪去判,而今次法官似乎将很多不和平情节放在黄之锋跟周庭等3人责任上,是违反法律原则的。因为现时被控以较轻的未经批准集结,证明警方并无相关证据去控以较严重的罪行,把很多不和平暴力行为“入到佢哋数”,即3人知情而有参与,应该控以非法集结罪,如以非法集结判此次刑罚则可能“仲讲得通”。

张达明强调,当时9千人包围警总、参与者意图要冲击警方及叫口号贬损警员,法官并不可以“入晒佢哋数”,认为控罪本身已证明控方无办法证明到相关暴力元素与他们有关,即使其他人确有相关行为,3人亦未必知情。

“如果佢哋知道仍去做,咁应该告非法集结罪,或甚至暴动罪,你告边条罪,刑罚就要跟𠮶条罪嘅性质去判”,张达明指今次可理解为法官考虑了些不应考虑的因素,与控罪本身并不相称。

关于周庭提出上诉,张达明指看不到会加刑,如果高等法院法官认为法律原则上有问题可以争拗,则会批准保释等候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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