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核数师被指去年以雷射笔照警车内的警员,否认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受审。裁判官称,雷射笔为常见文具,亦没有逃走,裁定罪名不成立。图文无关。(图片来源:Netweb01/Wikimedia/CC BY-SA 3.0)
【看中国2020年9月25日讯】24岁香港女核数师被指去年8月在葵涌警署外,以雷射笔照警车内的警员,当中一秒射中其双眼,使他感到痛楚,被告则否认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受审。裁判官林子勤在裁决时称,雷射笔为常见文具,于特定距离40米内才造成伤害,但是警员称光源相距50米或以上;而被告住所在案发地点附近,当时为“OL”装扮,照射警车后亦没有逃走,和故意伤人的推论不相符,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据《立场新闻》报导,被告闻被判无罪后松一口气,还批评案件是滥捕,过往亦有“街坊装”打扮的市民被捕。她希望“手足”撑住,市民能关注其他还押、入狱的被捕者。
林子勤裁决时称,拘捕女警忘记了即时施行警诫,认为女警做法有违查问的规则,对被告不公平,早前剔除了被告所作的招认。控方在本案须证明被告所使用雷射笔,是否有伤人意图。本案无直接证供,法庭须就物品性质和状况、周遭环境、被告是否收藏与被质问的反应,作出推论。
相距数十米 法官:难推论有伤人意图
林子勤表示雷射笔是常见文具,涉案的雷射笔亦非改装。虽然专家证人指出雷射笔能伤人,但局限于伤害眼睛,以及在40米内才造成伤害。事主表示当时被射中一秒,光源距离约50米,盘问之下更称相距60至70米,在“一刹那”被射中。
事主乘坐的冲锋车经改装,且车身设有铁丝网,外面的人无法看见车内情况,质疑被告如何瞄准坐中间车位的事主,用雷射笔对其作出伤害。林子勤直言:“被告是否有伤人意图,推论相当困难。”至警员下车截查被告,她仍是手执雷射笔、无逃走,与故意伤人的推论不相符。
林子勤又指雷射笔会用于示威现场,但是案发当日附近没有示威。被告跟男友当时在葵涌警署附近,不会得知事主跟同袍回到警署候命,可见事件是无预谋。另外,被告住址也在案发地点附近,当时她并非穿示威装束,与一般“OL”无异,拘捕女警更提及当时被告手持午餐器具。
法官:被告自招嫌疑 拒准讼费申请
在事主称被雷射笔射中双眼后,亦未能描述被告的动作,到下车截查两人时,发现被告正和男友拥抱,两人亦背对警署。林子勤认为被告解释雷射笔目的合理,在盘问之下没有动摇,控方未能够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裁定罪名不成立。且控方将涉案手袋及雷射笔归还被告,并反对辩方讼费申请。林指,被告的雷射笔当时不论有意或者无意射中警员、自招嫌疑,拒绝了辩方讼费申请。
被告是24岁王海岚(报称为女核数师),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被控于2019年8月30日,葵涌新葵芳花园外管有一支雷射笔,意图当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案情指,当时担任驻守新界南冲锋队队员的李伟权,当晚乘冲锋车进入葵涌警署时,有一道绿色雷射光束从约50米外射进车内,其中一秒射中他的双眼,感到痛楚。女警吕晓妮得悉事件后,随即上前截查被告及其男友,在被告手提袋中搜出一支雷射笔。被告当时解释她和男友正在散步,警诫下称:“对唔住,我都知照警察唔啱,下次唔会。”
被告自辩称,她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内工作,雷射笔用作协助上司汇报,散步回家的期间行经葵涌警署附近,向男友展示了新换的雷射笔,并试用雷射笔,射向行人路。
该案件编号:WKCC522/2020
法官被狂赞
“和往常一样不偏不倚; 谢谢林官!!”
“多谢英明有良心良知裁判官林子勤”
“林官思维清晰凭证据判决值得一赞!”
“雷射笔讲到咁利害,不如全部换晒唔用手枪”
“不如告太阳有罪啦,日日喺度 射差佬的眼”
“雷射笔只系普通文具,要靠法官平反呀,雷射笔被港差屈得好惨”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